论未成年人司法的专门化


  摘 要 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的不成熟性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司法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即对象的特殊性、目的的保护性、依据的特别性、主体的专门性和活动的外延性;未成年人司法应该具有与成年人不同的专门化要求,需要形成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体系、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因此,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的构建,必须进一步深化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进一步深化建设未成年人司法体系。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司法 专门化
  作者简介:袁汝中,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35-03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思想与心智较之成年人都还不够成熟,本身缺乏调节和控制心理活动的能力,缺乏独立性、自觉性;同时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还没有完成,其人格还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产生人际关系障碍和不适应环境的情形,从而导致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上没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必须有明显的区别,通过一套未成年人专门化的司法活动,来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准确地适用刑罚,同时好涉及未成年人其他权益案件,以便更好地体现出我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一、未成年人司法的特征和专门化的要求
  (一)未成年人司法的特征
  一般意义上讲,司法也称为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纠纷、裁决案件的专门活动,特别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所谓未成年人司法,是指专门的司法机构和相应组织,应用法律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以达到惩治、教育与矫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帮助其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的活动。因此,未成年人司法具有与成年人司法的不同特征,具体表现在:
  一是司法对象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司法的对象时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在我国占人口四分之一左右,他们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是祖国的希望。然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所占犯罪比例有升高趋势,占刑事犯罪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年龄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另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也有所增加。因此,如何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遵循保护原则,实行与成年人不同的司法政策显得十分重要。
  二是司法目的的保护性。未成年人司法与成年人司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保护性。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所有成年人、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职责。家长具有抚养、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孩子的义务;国家要确认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平等权;国际社会也通过众多国际公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旨在强化未成年人的福祉。未成年人司法义不容辞地要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精神和原则。
  三是司法依据的特别性。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处于成长成熟过程之中,需要社会的关爱和保护,因此,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必然有别于一般的规则规范,有它自己特别的内涵,比如,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能力必然不同于成年人的规定。国际上有1985年联合国通过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1991年通过的《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国内出台的有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有一般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等。
  四是司法主体的专门性。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及其未成年人司法所依据法律的特别性,决定了未成年人司法主体的专门要求。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未成年人司法成为一个国家司法中的一个专门领域,一些国家出现了少年警察、少年监察机构和少年法院,好多国家均在侦查部门、检察部门、审判部门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配备了解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拥有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的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司法活动。司法主体的专门化是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的重要基础。
  五是司法活动的外延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矫治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单纯司法这一环节可以完成的。未成年人司法必须具有外延性,需要向前、向后、向社会延伸。通过向前延伸,注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通过向后延伸,注重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帮助其复归社会;通过向社会延伸,获得未成年人家长、学校、政府各个部门、各种社会组织支持,做好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工作。
  (二)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的要求
  根据未成年人司法所具有的特征,从应然角度看,未成年人司法需要走向专门化。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的要求应该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形成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为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工作,培植对未成年人关怀优先,保护、教育重于惩罚的观念。首先,要在宪法上明确未成年人在國家中的地位以及国家在保护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神圣职责。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九条相关条款包含了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儿童的内容,但非专门规定。我国宪法关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保护,只是作为宪法的一般规定,没有特别强化的意思。其次,要完善未成年人民事权利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一定物质基础与良好人文社会环境,因此,为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必要通过民事法律确定家长、学校、社会、国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和义务,完善未成年人的教学制度、监护制度、权利救济制度。再次,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现象是当今社会的弊病,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和我国的重视,如何从保护和便于矫治的角度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制,构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控机制,成为一国法治的重要内容。最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法制。政府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的行政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按照宪法的相关规定,立法部门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权利和责任,政府部门要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行政规范,具体规定政府各部门的内容和义务,细化、落实相关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教学、发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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