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防范研究


  摘 要:令人发指的南平校园弑童血案等连续多起报复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心理成因,反映出当代中国转型期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化。防范报复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要堵与疏相结合,不仅要通过增加行为人的犯罪成本,减少犯罪机会,更要建立良好的社会协调运行机制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给予公民最起码的生存照顾。
  关键词:报复社会;利益诉求;犯罪成本;突发公共事件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1)11-0141-05
  
  一、报复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防范研究现状
  从2010年3月23日南平校园弑童血案开始,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连续发生了至少6起校园弑童血案。2010年8月,淄博一律师因“官员欺压上访未果”,再次将屠刀伸向手无缚鸡之力的幼儿。几宗血案串联起来,其共性便是罪犯以报复社会为目的,采用针对不特定人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伤及无辜、伤及幼小生命,从而给受害者家属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给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带来震荡和严重破坏。校园弑童血案类突发事件有别于其他突发事件的特殊性,使得我们有必要将突发事件的研究触角从一般到特殊、从宏观向微观进行延伸。
  进入21世纪后的中国,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特别是2003年SARS事件爆发,使学者开始关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这一课题。10年来,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立法与研究从无到有逐渐深入。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有章可循。在理论研究方面,来自于专业部门对特定灾难、卫生领域的突发事件研究也初见成效。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研究则大多集中在影响面较广、参与人数众多的群体性事件,而且通常以参与人数确定应急相应级别,缺乏对单个个体采用危害公共安全手段、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和伤及无辜的突发事件研究与应对。以“报复社会”为题名对《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进行检索,从1996年到2009年共检索4篇相关文献。实际上,早在2002年就曾爆发过震惊全国的南京“9•14汤山特大投毒案”,造成300多人中毒,其中4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04年9月11日,41岁的江苏省沭阳县潼阳镇窑庄村村民杨某,携带砍刀、汽油以及自制的爆炸装置,突然冲进外来民工子弟临时托管点,挥刀对儿童狂砍,当场砍伤28名儿童。当歹徒欲点燃自制爆炸装置及汽油时,被正在巡逻的城管队员发现并制止。直到2011年连续校园弑童血案发生后,这一问题的研究才迅速引起重视,相关的研究文献也多起来。
  二、报复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原因
  1.报复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划分,报复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以外的社会安全事件范畴。它除具有社会安全事件共有的引发因素人为性、发生预谋性和发生领域特定性特征外,还具有与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不同的特征:
  (1)在目的选择上,以报复社会、能给社会带来强烈震荡为目的。行为者对社会有诸多不满,却没有明确的仇恨目标,或者虽有目标,但把目标范围扩大。作为绝望的、心理扭曲的失败者,他们把不特定的多数人作为复仇的目标,只要能达到报复社会、满足泄愤心理和制造轰动效果就在所不惜。
  (2)在目标选择上,以弱小生命甚至外国人的生命作为作案目标。因为犯罪分子所希望达到的犯罪效果是引起社会关注,产生轰动效应,给社会产生阵痛,让受害家庭痛心疾首。因此,在作案目标选择上会选择无反抗力的幼儿和小学生,有时也会选择外国人作为作案目标,以引起国际上的关注。如北京奥运会期间,一犯罪分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迁怒于社会将一美国游客刺死。
  (3)在手段选择上,不计手段,尤其是面向无抵抗力的学生和儿童时,哪怕是非管制的水果刀,只要有杀伤力,能迅速达到目的,扩大影响即可。因此,在作案工具、作案手段的控制上比较困难。除刀具外,使用汽油类产品助燃放火、爆炸物品、甚至使用毒针、驾车撞人等,都可用来作为报复手段。如2009年4月和2010年2月,南京和天津分别发生了犯罪分子为泄愤,恶意驾车撞死路人事件。可以预见,驾车撞人因杀伤力大、易于操作,更有利于逃逸,今后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作案手段的首选。
  (4)在后果选择上,孤注一掷,抱有以一命抵多命,杀多了赚了的疯狂心态。罪犯在社会、家庭或者单位,长期遭受挫折和打击,集聚了强烈的不满情绪,且由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蓄谋已久的,犯罪时机一旦成熟,自知自身性命难保,就会完全丧失理智,不计后果,体现疯狂的犯罪心态。这种不计后果,包括全然不顾个人性命、财产以及家庭子女面临的道德谴责等。
  2.报复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
  报复社会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可归结为两大类:一是社会原因,二是心理原因。
  (1)社会原因
  第一,司法、行政执法公信度不高引发信任危机。长期以来,有关司法腐败的话题一直是社会的敏感话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法院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司法能力欠缺,办案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存在审判不公、立案难、执行难、乱收费等诸多问题。 “案结事不了”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认为“得了道理却输了官司”的诉讼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由此,“信访不信法”的涉诉信访在这些地方不断增多。一些不公正的司法案件还存在“法外力量”的非法干预问题。
  在行政执法方面,同样存在执法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执法随意,缺乏约束,群众常常由质疑执法行为总是掺杂个人意愿,进而对执法的公平公正逐渐失去信心,以致往往把对执法结果的不满,惯性地归结为执法者主观不良行为的一种心态。执法方式简单生硬,推诿扯皮屡见不鲜[1]。在商业开发、城区改造中,强行拆迁、暴力拆迁现象十分普遍,使本来就是弱势的小商小贩备受羞辱,被剥夺的不仅是财物,还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权力执法的暴力化倾向无形中刺激了被伤害者的暴力报复心理,起到了暴力泛滥的榜样作用。
  第二,贫富差距造成两极分化,引起社会不稳定。据统计,我国基尼系数接近0.5,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悬殊的国家之一,低收入群体与先富群体收入差距在23倍以上。报复社会事件集中出现与整个社会转型带来的急剧变化有关,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增加了某些底层民众的不平衡感和自卑感,如果再加上某些不公正待遇,他们的长期压抑很可能因为某一个小事或者突发事件,而最终因“个人仇恨”去“报复社会”。
  第三,弱势群体边缘化,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被扭曲,使百姓濒临生活绝地。弱势群体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低下,话语权不足。他们有的失去劳动能力,靠政府救济勉强过活;有的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技能和机会,长期无法就业;有的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苦苦跟温饱做斗争;有的则是经济社会改革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2]。而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只重视经济建设,忽视发展经济是为了人民这个根本目标,缺少对人民最基本的生存照顾,在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环节疯狂掠夺百姓财富,当百姓临界绝望的生存底线时,要么会自焚式的毁灭自己,要么会去毁灭社会。
  第四,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产生体制外行为。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与实现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也有利于巩固政党执政的民心基础和合法性,但由于基层政府的腐败、官僚主义、政府不作为、政策设计不合理和现有体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中国公民的利益诉求表达不畅。当利益诉求在体制内无法找到利益维护机制和协商机制时,就会寻求体制外的行为,从而造成矛盾越来越复杂,越来越激化,并最终导致突发事件发生,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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