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背景下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加入WTO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近年来犯罪人对知识产权的侵害更多地结合了网络。与国际要求同步以及新的犯罪形式的出现都迫使我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这一问题进行反思。
  [关键词]入世 知识产权 网络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面临的挑战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网络为依托,实施侵害知识产权的触犯刑法的行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以网络为依托,以计算机为工具,在信息化、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较之传统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破坏性。随着计算机的升级换代、网络技术的改进成熟,资源共享空前便利。网络把全球变成一个地球村,信息交流迅速便捷,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从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给我们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一)主体方面带来的挑战
  随着电脑的普及以及电脑对人们特别是低龄人群吸引力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孩子开始接触甚至掌握电脑。低龄人群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学习能力特别强,二是好奇心特别强。因此低龄人群也会对网络、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侵害。少年黑客的先例不胜枚举,比如15岁的少年凯文·米特尼克曾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的计算机主机。网络犯罪本身是高科技犯罪、高智力犯罪,与传统暴力犯罪不同,它对犯罪人的体力并没有特别要求。具有同样电脑水平,高龄人群和中龄人群并没有差距,相反会有经验上的优势。不过现今鲜见高龄电脑犯罪的案例,这是因为50-60年代的人没有赶上信息革命高度发达、网络高度成熟的一刻。但是80年代以后的人却经过了充分的网络知识的培养,在他们步入老龄以后就有出现网络高龄犯罪的潜在危险。
  (二)主观方面带来的挑战
  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犯罪人一般清楚自己的侵害行为的性质;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却使得犯罪人的犯罪感淡化。犯罪者面前没有痛苦呻吟和满怀愤怒的受害者,人们的个性特征、精神属性都是犯罪者看不见、摸不着的,犯罪者所要做的只是敲打几下键盘。犯罪人往往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清醒的认识,犯罪感罪恶感淡化。犯罪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计算机的运行和操作通过的是电脑程序,犯罪人可以通过编辑程序、传播病毒等方式伪造、毁灭证据,加大侦破难度。我国民众对知识产权侵害、网络知识产权侵害无深切的认识,也难以激起强烈的愤慨和谴责。而且购买、使用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现象非常普遍。许多群体垂涎于盗版物品的低廉价格而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客观方面带来的挑战
  ①更高的技术含量。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人必须同时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精通网络相关知识,熟悉侵犯知识产权的基本手段,缺一不可。大多数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人都是从事计算机方面学习或者工作的,掌握相关技能具有一定经营。②更广的地域跨度。网络无限制地拉近了彼此的距离,通过一台终端机,理论上就可以和任何一个在网络上的其他终端机相联。③更大的危害性。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公众健康、生命的危害严重;使被侵权产品信誉受损,被侵权方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对国家经济秩序的严重损害;侵犯知识产权带来的高额利润促进腐败的增长;为跨国犯罪组织所控制的犯罪收益,成为国际有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资金来源”等几个明显危害。④更不确定的司法管辖。传统司法管辖有原告地管辖原则、被告地管辖原则、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则等,然而一旦涉及网络这个虚拟世界,地域划分便陷入困境。“网络使用人在网络里的空间位置集中体现在其网址上,它的地位类似于物理世界的居所。但网址能否成为管辖的标准,仍旧存在不确定性”。
  
  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TRIPS协议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和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可二者并处,以适合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在适当情况下,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留、没收或销毁侵犯商品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的原料及工具。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尤其是故意实施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我国作为WTO成员,必须按照该要求完善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WTO成员国之间、WTO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之间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会日益激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紧迫。我们应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我国要在WTO规定的期限内,修订、改进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与国际接轨。我国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见诸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中,规定比较分散。从刑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七节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以规定。在网络日益发达、知识对经济的影响力日益加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制定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规,也可以制定网络犯罪方面的单行法规而把网络知识产权作为一个章节编入。同时在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对网络犯罪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
  (三)进一步提高刑事执法队伍的素质
  入世给我国公安部门带来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条件,也对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侦部门工作人员不但要掌握侦察技术,而且要熟悉WTO相关规定规则,从而与世贸组织的要求相符。同时还必须有一定的计算机水平和网络侦破能力,才能对付隐藏在虚拟世界里的犯罪人。因此加强学习WTO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外语、计算机知识的学习就成为当务之急,这样才能和其他国家的执法人员交流与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四)进一步加强网络监督力度
  需要做好网络监控监察,从技术上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数据,减小受侵害的风险。政府机关有必要敦促、帮助重大知识产权利益人建立和完备网络防火墙,进行数据备份和加密,时刻警惕外部的侵袭。同时,刑侦部门可以成立网络技术小组,专门负责监视网络上的不明动向。网络不是洪水猛兽,对网络的利用应该输导和积极引导,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应该具有激励性,创造各项有利条件促进信息网络和民族信息产业的发展。立法者应该考虑如果确定肯定式的积极性法律后果。不能因为犯罪人可能利用网络就加以封闭、无视网络带来的积极因素。
  (五)进一步调整经济领域的政策
  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好物质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需要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完善市场交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在成熟完备的市场机制下使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对各项社会政策加以调整,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缩小贫富差距,从心理上给社会民众以安全感。在全社会进行诚信宣传和教育,加强市场经济道德建设,提高说穿活动主体的诚信意识,感化潜在犯罪人。
  
  作者简介:何剑(1981-),女,湖南株洲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祝凯(1982-),浙江建德,上海大学法学院04级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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