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摘 要:2012年3月14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明确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责任,对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实现司法正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也对刑事侦查部门开展取证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笔者结合刑事侦查部门开展侦查工作的实际,谈谈新刑诉法施行后进行侦查工作需把握的几点问题。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挑战;应对措施
  一、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违反法律规定方式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1】。本次刑诉法修改采用了一种务实的态度,即对所有非法言词证据一律予以排除,对非法物证和书证,要求必须予以补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要予以排除【2】。本次修改还增加讯问中录音录像的规定,就是为了证明口供的合法性。规定侦查人员出庭,就是为了说明证据具有合法性。随着国家法治建设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进展,一个证据能否在法庭上提出并被采纳,面临越来越多的要求和限制,法律对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和资格的要求愈发严格。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是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诉机关以及侦查机关承担证明有关证据合法性的主要责任,且明确了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出庭作证的义务【3】。不仅如此,新刑诉法第55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位的转变,责任的加重,促使刑事侦查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调查取证。
  二是侦查人员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需要进一步加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确立,实际上是价值权衡的问题【4】。允许将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实体正义有利,但这样做是以破坏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损害法律的程序价值为代价的,这和法治的发展是相悖的【5】。该规则的确立是我国迈向法治的一大步,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形成与转变,彰显国家不断完善立法保障人权的决心。这样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威胁等方式取得证据的方法就失去了意义,从而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进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另一方面讲也是对侦查人员的一种保护,避免了因急于办案而导致违法行为的出现。
  三、刑事侦查工作中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完善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时代要求,它的确立和应用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此,我们在积极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程序的同时,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注重高标准选拔,确保侦查人员基本素质。首先是选“爱岗”之人。爱岗,是指真正从心里上热爱刑事侦查工作,能舍得下身子,投入精力去钻研与刑事侦查相关的知识和业务。兴趣是最大的老师,它决定一个人工作时的精神面貌、状态、标准和效果。要把那些愿做、会做、爱做侦查工作的人充实到办案人员队伍里来。其次是选“能钻”之人。现代犯罪无论从犯罪手法、过程到结果较以往都有很大变化,也给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带来很大的挑战。要积极顺应时代的要求,选拔人才不仅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还必须是“多面手”,法律、刑侦和物证技术处处冒尖钻红,争取把起点高、底子厚、素质强、脑子活、会变通有专业特长的人才用起来,这样更有利于刑事侦查工作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再次是选“有资”之人。资为资质,刑事侦查工作性质决定了要有一定的经验积累,侦查办案对技术的要求更高,多选拔培养懂法律懂侦查的年轻干部,在工作中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让他们在实践中多摔打、多磨砺,尽快成长,能独当一面。
  二是注意多渠道培养,提高侦查人员业务能力。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决定了侦查办案的质量。平时要多注重业务培训,使侦查办案人员能用“活”法律,科学、合法、高效的收集证据。立足岗位搞培训。比如,新刑诉法明确了必要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那就要在加强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能力上下功夫。平时的业务培训,注重加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力、应变力、表达力和抗辩力,提高侦查人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定期学习长经验。多创造条件让侦查人员学习深造,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到专业院校学习提高理论知识。注重点化求突破。对与侦查办案密切相关的法律要学深悟透,邀请法学专家解疑释惑,重点讲解新刑诉法的实质内涵,使他们充分领会新刑诉法的内在要求和精神,学会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的绝对权威指导侦查活动。
  三是严格按规定投入,完善侦查部门技术装备。侦查部门应该严格按规定加强装备列装配备购买、保管和使用,完善侦查部门“杀手锏”装备,用科技取证弥补新刑诉法带来的挑战。先进的技术手段是对侦查工作有力的支持,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规范制作和积极应用同步录音录像,把它作为固定讯问结果、解决争执、排除异议、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要注意把握审讯策略,充分利用高技术装备,既能合法取得证据,又能有效规避诱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带来的被动。
  参考文献:
  [1]王松苗 《对接新刑诉法:强化证据意识 提高刑事司法能力》 检察日报 2012-04-19
  [2]王兆国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拆除规则》 人民网 2012-03-18
  [3]陈美芳 《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正义网 2012-12-05
  [4]刘福谦 《新刑诉法亮点:三条渠道强化侦查取证活动监督》 检察日报 2012-05-08
  [5]陈卫东 《新刑诉法从九方面规范强化法律监督》 检察日报 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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