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预防与侦查能力的提升


  摘要:当前刑事错案研究多立足于法院审判环节,而侦查语境下的研究意义尚未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在“接近正义”之司法理念指引下,可以侦查为切入点重新梳理刑事错案的概念,明确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及研究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刑事错案的长效预防机制:完善侦查措施,规范侦查行为,建立错案应对常态化机制,组建刑事错案审查机构,促进侦查能力的提升。
  关键词:刑事错案;判断标准;侦查能力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1-0050-04
  
  Research on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 and Improvement of Investigation Ability
  GONG Han-bing,CAI Xin
  (Institut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Chongqing 400031,China)
  Abstract:The current criminal crime research more based on the court,and research significance in the context of investigation has not been paid enough attention by scholars.In“close to justice”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judicial idea,we use investigation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to comb the concept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clarify the judgment standard and research significance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and on this basis,build a long-term prevention mechanism of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perfect reconnaissance measures,regulating the investigation behavior,set up a normal mechanism to deal with misjudged criminal cases,build a criminal crime censorship,and promote the investigation level.
  Key words:misjudged criminal cases;judgment standard;criminal investigation ability
  
  刑事错案较之于刑事犯罪有着更为深刻和久远的社会危害。正如培根在《说司法》中指出:“一次错判的性质之严重实超过十次犯罪。因后者不过弄污了水流,而前者则败坏了水源。”其实质是国家强权对公民个人权益的粗暴践踏,违背了现代民主社会法律之创设目的,侵蚀了整个司法系统的社会公信力和防线作用,所以对刑事错案不得不防,不得不纠。
  刑事错案根植于侦查阶段的追溯过程,有学者言:“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1]因此刑事错案的纠正与防治必然以侦查过程为突破口。就二者关系而言,刑事错案的研究必然带来对侦查能力不足的反思,这一反思过程不但有助于推动侦查能力建设,更有助于实现刑事错案的根本性预防,二者是一个互为因果的逻辑体;而要实现这一逻辑体的良性循环,必须首先明确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做到“有的放矢”。
  一、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
  刑事错案概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2]对案件的认识和审判活动,是一个溯及既往的过程,在该过程中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案件细节的不可重复性、司法活动的不确定性乃至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局限性,使得人们希望通过法律这一价值考量系统追求的“终极正义”难以实现,司法活动所得出的案件结论都或多或少地同理论上的正义标准存在偏差。部分学者正是基于“终极正义”无法真正实现而否认“刑事错案”这一概念的现实性与必要性,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有失偏颇。英美法系“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3]的司法理念正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不断揭露、批判、反思,直到作出价值取舍才最终形成制度性预防。所以刑事错案的概念不单是现实存在的,更是必须认真对待的,只有通过“亡羊补牢”才能不断促使司法走向成熟与完善。
  刑事错案概念具有复杂性。刑事诉讼程序中多主体、多机关的分工合作、互相制约以及案件情况的多样性,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复杂性。这一复杂性使得学界对于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众说纷纭,存在“诉讼结果说”、“刑事赔偿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三重标准说”[4]等,每种学说各有侧重,对于正确、深刻认识刑事错案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于理解刑事错案的现实价值却存在不足,因此必须对标准进行修正。
  在吸收相关学说的主旨意义、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后,笔者认为:刑事错案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了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实体性及程序性法律错误,而对当事人采取了错误的强制措施或使其承担了不当的刑事责任,并明显超出了“相对正义”偏差范围的刑事案件。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标准进行理解:
  (一)刑事错案的程度标准。“偏差范围”即经过诉讼程序得出的相对正义与理论上绝对正义之间的偏差度。刑事错案是指不当超出了该偏差度的刑事案件[5],即超出“相对正义”的容许范围。因存在事实还原不充分、法律适用模糊、程序性瑕疵、定罪量刑不当等,并最终使得案件结果超出了该“范围”才可能构成刑事错案。
  (二)刑事错案的时间标准。顾名思义刑事错案必然产生于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对于刑事错案的防治应立足于刑事诉讼程序: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程序性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从权力和权利两方面入手完善监督。
  (三)刑事错案的阶段性特征。刑事诉讼过程必然包含了若干连续的子过程,每个子过程的错误均可能导致刑事错案的产生。由于子过程具有连续性,故后一过程通常对前一过程具有制约和监督作用。
  (四)错案黑数特征。笔者在借鉴犯罪黑数概念的基础上提出错案黑数,指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因实际上存在着事实认识错误、证据采信错误或者程序性错误等原因,使得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或遭受国家侦查权的非法侵害,但尚未被发现并纠错的案件。美国底特律市维恩州立大学刑事司法系教授马文•扎尔曼关于刑事错案率的研究成果显示: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错案率在0.5%到1%之间。[6]虽然中美两国在司法制度、技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基于人类认识规律的一致性和认识能力的相似性,这一数据对我国具有现实借鉴意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我国法院系统审结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案件885316件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站http:///qwfb/sfsj/201103/t20110324_19084.htm.的数据,可以推出我国刑事错案每年大概在4000到8000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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