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本穷源——对赵作海案的深度追问


  本期焦点:
  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剖析赵作海案,即在研究刑事司法职权滥用下的刑事司法错误及其责任承担的基础上,从侦查、检察、审判、辩护等多重视角反思赵作海案。
  
  “赵作海”作为冤假错案又一新的代名词,在近期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其中不乏批评声,也屡见公检法三机关的自我检讨,更有经验的总结和教训的吸取。显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高谈阔论赵作海案推动法治进程的层面上,更多的应当是反思前车之鉴带给后人的警示,鞭策司法官理性、平和、文明司法。为此,本期“热案聚焦”栏目选取赵作海案,在充分借鉴各方言论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反思,希冀对广大法律工作者有所裨益。
  
  案情回顾
  
  1997年10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和赵振晌因琐事打架后,赵振晌不见了。后其家人向警方报案,警方将赵作海作为嫌疑对象侦查,羁押20余天,后因证据不足,将其放出。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被认为是赵振晌。警方将赵作海列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对其刑事拘留。
  2002年11月11日,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由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突然回到赵楼村。据他说,当年打架后,他以为用刀把赵作海砍死了,遂在外流浪13年。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只好回到村里。
  2010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并于10日晚7时回到了阔别11年的家乡。
  2010年5月15日,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建华向媒体通报,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已停职接受调查。因涉嫌当年对赵作海刑讯逼供,民警郭守海和周明晗已经被刑事拘留。
  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010年6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了解到,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市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和张祥良)及涉嫌包庇人员全部到案。根据DNA鉴定确认,无头尸体名叫高宗志。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受害人高宗志在山东省菏泽市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此人于2006年5月24日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害、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司法不是机器,因为执行法律的人不是机器。因此,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有反省自我的理由。
  ——赵吉成:《赵作海案拷问良知与职业精神》,摘编自《新京报》。
  刑讯逼供之所以必须加以摈弃的合理依据,并不在于它对案件的调查不能提供帮助,而在于它破坏了民主制度下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即政府不仅应当追诉和惩罚犯罪,以保障和平的社会秩序,而且追诉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也必须合乎法律。
  ——贺卫方:《刑讯逼供为哪般》,摘编自《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原载《南方周末》。
  如果真的希望自己的国家成为一个富强、民主、公平、正义的大国的话,这个社会首先需要形成对公权力有效的约束机制,建立真正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审判机制,并完善司法纠错机制,使公民在享受到尊严和幸福之前,真正免于恐惧。
  ——石述思:《赵作海在摧毁民众什么》,摘编自作者博客。
  从某种意义上讲,赵作海的命运,就是被一系列无新鲜感的事和物给彻底改变了。惟一让人感到意外的,是他在监狱里“过得很安稳”,这种以牺牲自由换取的所谓“安稳”,是他不申诉的重要理由,让人在扼腕之余,忍不住要思考与法制相关或无关的许多问题。
  ——曾颖:《赵作海:没有新鲜感的悲剧主角》,摘编自《新京报评论周刊》。
  不平而鸣者,是对公平还存有希望的人,他还寄希望于鸣叫引起关注后能带来公平。可如果一个人在无尽的折磨中已经对“依赖法律讨回公道”失去希望,甚至会认为自己的鸣叫和申诉会换来更让他受不了的刑讯逼供,叫法律法律不应,叫正义正义没有回声,他还会去申诉吗?
  ——曹林:《赵作海“有冤不申诉”令人错愕》,摘编自《新京报》。
  正面抨击冤案背后的司法弊端,这属于常见的宏观叙事。但当大众认为一次次的冤案并没有鞭策司法进步的时候,它们实际上在国内国际上留下了酷刑的污点,这绝非无所谓。
  ——宋志标:《赵作海冤案:未完成的救赎》,摘编自《南方都市报评论周刊》。
  检察院是不情愿的、法官是违心判案的……事到如今再后悔当年也无法弥补带给赵作海一家的创伤,司法机关一定要反思,但反思不应该只局限于在法律层面的检讨。按照法治国家的理念要求社会各阶层都要守规矩,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要依法办事,特别是司法机关更应该以身作则。
  ——普嘉:《赵作海的“讲政治”与司法机关的“讲政治”》,摘编自《红网》。
  现代法治是多维的,有利弊得失,它不是万能的,它只能以最大的程序正义保障正义的实现,但不能绝对杜绝冤案,也会放走坏人;并且法治的观点有时会与公众的意见相左。
  ——沈彬:《酿成赵作海冤案的“民意基础”》,摘编自《南方都市报》。
  
  焦点一:宏观角度反思赵作海案,即刑事司法职权与刑事司法错误及刑事司法责任的权力规训
  
  对赵作海错案进行反思,如果认为错案是因为在司法技术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款本身而言存在问题是不完整的,因为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查,而且检察机关的意见是根本无法达到起诉标准,况且不允许刑讯逼供以及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等不能够采信等法律原则是非常清楚的,从目前出台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来看依然局限于司法技术层面。所以,更重的是从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甚至是行使等层面反思赵作海案,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将司法职权配置作为重要内容的改革年代,杜绝刑事司法错误更不能是仅仅关注纸面上的法。下文从刑事司法职权、刑事司法错误、刑事司法责任三者关联的角度解析赵作海案,寻找冤案的根源,为解决问题献上了良策。
  
  1.刑事司法职权与刑事司法错误
  ◆赵开年 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学界及舆论普遍将赵作海案件定位为错案,而错案本身其实是更大的刑事司法错误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错案就是典型的刑事司法错误。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源于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以及行权方式有所失当
  (一)从权力功能上讲,当刑事司法权力的行使不能够按照法律的既定程序完全进行时,刑事司法行为稳定性的基础就必然削弱而导致刑事司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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