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摘 要 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豍近年来我国一系列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例如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杀人案等,刑讯逼供可谓始作俑者,它使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面临着巨大的窘境。文章从思想观念原因、全力保障制度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等方面分析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并且提出可行性的杜绝刑讯逼供的方法。
  关键词 刑讯逼供 冤假错案 刑事侦查
  作者简介:吴雪艳,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1-02
  一、刑讯逼供的现状
  尽管国内对于刑讯逼供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其认定标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赞同高铭暄老师的观点,认为刑讯逼供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情节严重的行为。就像贝卡里亚在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中说的:“刑讯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尽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却是进退维谷;他或者承认犯罪,接受惩罚,或者在屈受刑讯后,被宣布无罪……所以,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豎禁止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公认的准则,我国的刑事法律也有明确的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却屡禁不止。
  二、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一)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观念根源
  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儒家正统思想的熏陶,使得“君君、臣臣”的思想和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自古以来我国就有重刑主义的传统,加之建国以后我国面临的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使得我国有罪推定的思想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深入人心,因此,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思想、观念上的与时俱进不容忽视。
  1.儒家等级思想的影响
  我国古代占正统地位的儒家思想所倡导的“君君、臣臣”的封建等级观念深入人心,并且影响至今。自古以来传统儒家思想比较重视封建等级,强调“亲亲”、“尊尊”、“君权至上”、“君权神授”,皇权难以得到有效的制约,培养了国民的“温、良、恭、俭、让”的民族性格特点,人民对于代表公权力的政府一般具有较强的依赖感、信任感甚至是服从的思想,因而,延续到当今社会,国民愿意将自己让渡出来的部分权力无怀疑的交由政府行使,当面对犯罪时,人们普遍更关注的是案件的侦破、罪犯的惩罚,至于适用了什么程序,运用了什么手段,一般不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刑讯逼供行为。
  2.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中也明确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同时,本条侧重的是法院对于审判的专属权,而无罪推定则不是其主要内容。建国初期,我国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是有罪推定原则温床,长久以来,侦查人员思想中的有罪推定的残余还未根除,侦查人员往往凭借先入为主的认为其是狡辩,认罪态度不好,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侦查人员往往通过刑讯来获得口供。
  3.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
  与西方法治国家对诉讼程序给与高度重视不同,我国长期受程序工具主义观念的影响,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也是显而易见的。公正的诉讼程序能够调动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推动案件接近真实,实现实体公正。然而我国很多侦查人员只注重案件的结果,忽视程序正义,凭借先入为主的主观认识追求自己预想的侦察效果,当其供述与希望达到的效果不一致时,刑讯逼供就在所难免了。
  (二)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
  刑事诉讼是一场实力悬殊的“战争”,战争的双方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和弱小的犯罪嫌疑人,平等对抗根本无从谈起,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处于弱势的被指控地位的犯罪嫌疑人所应有的权利与自由,这就给与了刑讯逼供得以生存的土壤。
  1.沉默权制度的缺失
  我国于1998年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我国2012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正视自己有罪”的规定,但是此次修法并没有引入大家期待已久的沉默权制度,这无不令学者和公众感到遗憾。沉默权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的作用无疑被大大削弱。
  2.律师在场权制度的缺失
  律师在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侦查机关的每一次讯问辩护律师都有在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利要有辩护律师在场的权利。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无疑可以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使“秘密”进行的讯问在阳光下进行,起到遏制讯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这一规定。
  (三)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障碍
  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众多因素仿佛一种无形的拉力使刑事侦查人员难以摆脱刑讯逼供的诱惑。
  1.命案必破的口号
  命案必破的承诺体现了公安机关对于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尊重,也体现了其刑事侦查的追求方向和目标。侦查人员面对着破案立功和不破受罚的选择,如何选择可想而知,至于采取什么手段往往并不是考量的标准。同时,基于强大的破案压力,侦查人员容易产生急躁心理和对自身行为的容忍心理,从而变得粗糙、急于求成,加上固有的有罪推定的思想,若一时冲动就会实施刑讯逼供。
  2.舆论对于案件的不理性对待
  面对刑事案件,特别是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社会公众一般给以加大的关注,而新闻媒介也是实时报道,普通大众纷纷网络留言表达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这就加大了侦查人员的工作压力,获得作为“证据之王”的口供对于案件的侦破无疑意义重大,因此即便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也在所不惜了。
  3.现实侦查技术手段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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