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制约机制的完善


  [摘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行为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它的行使又如一把双刃剑,可能对预防并惩罚犯罪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可能会严重地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应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合理地制约。
  [关键词]侦查权;检查;制约
  
  受我国的历史传统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侦查权的行使不够关注,考虑到我们侦查权行使以及制约的现状,有必要在对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透彻分析之后提出完善我国侦查制约机制方面的见解。
  
  一、侦查权概述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这五个阶段。侦查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一阶段搜集到的证据资料对之后的案件走向起着主导作用,因此侦查行为的合理行使显得十分重要,在研究这一问题之前首先得弄清侦查权的基本问题,侦查权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以及侦查权具有哪些特点。
  (一)侦查权的性质
  关于侦查权的性质方面,理论界主要要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侦查权为一种司法权,与审判权、检察权同属于司法权,同属于国家权力组成部分; 二是从侦查行为的实际运行以及实施目的出发,认为侦查权兼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性质;三是认为侦查权是一种行政权。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首先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终局性,在学理上将侦查行为分为回应型侦查行为和前瞻性侦查行为,但是无论那种侦查行为我们都看不到它具有被动的特点,侦查机关只要知道了犯罪线索,不论该线索如何得来,侦查机关必须采取行动积极侦破案件,最后依情况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丝毫不具有不告不理的性质。其次,刑事侦查活动在整个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属于前期的准备阶段,对于公民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进行裁决,法律责任的承担最终是需要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由享有司法裁判权的法院来定夺。我国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而侦查活动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查明事实真相,打击犯罪,行使侦查权的主要主体是行政机关,在查明真相的过程中十分强调侦查效率,因此,笔者认为我们更有理由认为侦查权是一种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也不是兼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属性的权利。
  (二)侦查权的特点
  每一个案件的发生,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表机关,侦查机关必定会积极地采取行动,保护犯罪现场,进行现场采证等调查取证行为,如果不积极主动地采取这些措施,不迅速地破案,可能会有更多的受害人遭到迫害,因此注重效率是侦查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同时又因为其行政权的特性,在侦查过程中难免会体现出它在追诉方面的积极主动性的特点。
  
  二、我国侦查权制约的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权力主体共有六个,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部门、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其中,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承担着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而检察机关只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等实施侦查行为,其他侦查机关也只是对特定案件享有侦查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侦查权的制约,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为主;二是相关侦查机关的内部监督为辅。一般而言,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和采取以下途径和措施,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制约:
  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2.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发现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3.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受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的控告,行使侦查监督权。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的主体是检察院,监督制约权则来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监督的客体并不包括搜查、查封、扣押、监听等侦查行为,侦查制约一般采用的是事后书面审查方式。这种监督制约机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同时存在着以下弊端。
  1.检察机关既承担一部分侦查职能,同时又是侦查监督机关。
  2.监督制约方式比较单调,辩方对侦查权外部制约的手段有限。
  
  三、对侦查权进行制约的理论基础
  
  一切有权力的地方就会存在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有权利也必有救济。侦查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稍微行使不当就会对权利人造成很大的伤害,既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也会引起程序上的不公,因此,现代法治国家也都对它的行使进行了制约,对它的制约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的。
  (一)权力制约理论
  从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在公权力产生的早期,公权力的拥有者多数是德才兼备的人,即实行所谓的德治。随着宪政理论的发展,主权在民的思想也深入人心,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利的结果,但是拥有公权力的政府可以做任何事情,容易权力滥用,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要对侦查权进行制约。
  (二)人权保障理论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相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更好更有效地追究犯罪而不侵犯当事人的人权,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给予应有的保护。侦查权作为一项国家公权力,具有追求效率、暴力性、追诉性强等特点,很容易朝着惩罚犯罪这方面倾斜。这就要求在制度设计时将侦查权的依法有序行使作为相关规定,而对侦查权行使的制约方面的规定正是人权保障理论的要求。
  (三)正当程序理论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是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某种公平正义。这就要求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侦查权在行使时当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条件,需要经过相关国家机关的批准才能实行,实行过程中以及实行后当然也需要相关机关进行监督制约。
  
  四、如何完善我国侦查权制约机制
  
  我国对侦查权的制约,存在一些问题,为了防止侦查权滥用,以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维护社会稳定,最终实现各种价值的平衡,必须在分析我国现有的侦查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司法体制特点和刑事诉讼模式来完善我国的侦查制约机制。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因为案件的侦查结果与被追诉人的利益紧密相关,被追诉人最后能不能被送上法庭接受审判或者能不能排除嫌疑,这些都是取决于案件侦查的结果。同时被追诉人又是案件的当事人,因此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从而更好地对侦查进行制约。
  (二)法院的司法审查
  上文我们讨论过因为检查机关自己本身也承担一定的侦查任务,应该借鉴有关国家由中立的法院对侦查进行司法审查。
  (三)加强社会监督
  虽然说侦查行为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隐蔽性,但是就我们目前实际情况而言,社会监督主要是体现在新闻媒体和人民大众的监督,这些主体对有些隐蔽的侦查行为的监督也产生了一些积极的效果。客观来说,这些主体的监督还存在着某些问题,如他们没有威慑权力,有的只是通过舆论压力来限制侦查行为,也缺乏监督运行程序。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瑞典等国家,可以成立专门的人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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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芳(1988—),女,湖北仙桃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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