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现状


  [摘要]侦查讯问是一项法定的侦查行为,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侦查讯问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的不对等关系,致使犯罪嫌疑人在权利保障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主要对国外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设置及我国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等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 权利保障 侦查讯问
  
  《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人权,或称人的权利,指人们主张应当具有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以此确保个体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发展”。而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诉讼目的之确立,诉讼主体职能之配置,诉讼结构之建造,无不受制于人权保障的理念,并为人权保障的理念所左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热点话题之一,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实现人权保障,特别是在侦查讯问中的人权保障更体现着一个国家人权发展的水平,反映出这个国家民主进步与法制文明的程度。我国已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12日在保留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的前提下使其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等国际公约。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第33条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视。那么,我国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内容、现状及发展改革趋势如何,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外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概览
  侦查讯问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由公权力主导的侦查措施,是一种经常性的调查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发现事实真相。随着国际社会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权利保障的加强,各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规定也趋于相同或近似,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获得权利告知
  权利告知,是指讯问人员有义务在初次讯问中,向被讯问人告知其所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保障被讯问人及时、准确地获知自己的诉讼权利,并采取相应手段实现或放弃这些权利。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规定:“在第一次讯问时,预审法官应查明被审查人的身份,公开告知他被控而受审查的每一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法律评价……预审法官应当告知被审查人有权选定一名律师……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除此之外,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都有关于对被讯问人享有权利被告知的规定。
  (二)获得律师帮助权
  世界各国的法典中也都对被指控人在侦查讯问中获得律师帮助权做了明确规定,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7条、第141条第3项规定:“被指控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选任辩护人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被指控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自行选任辩护人。”“尚在侦查程序期间也可以指定辩护人。对此,由检察院提出申请”。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被告人或者被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辩护人。”
  (三)沉默权
  沉默权,来源于美国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即侦查机关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64条第3项规定:“在开始讯问前,除第66条第1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告知被讯问者:他有权不回答提问,且即便他不回答提问诉讼也将继续进行。”同时,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第1项也对该项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二、我国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现状
  为了充分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的法律便充当了重要角色,现行《刑事诉讼法》符合了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促进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着重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阐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现代性与适应性,这是走向法制化人权保障正规的标志。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上。
  (一)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但应当注意的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自己辩护,还不能委托律师或他人辩护。
  2.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进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对侦查讯问人员的侵权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讯问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9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都规定,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请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也都对于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讯问时,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也可以到未成年住所、单位、学校或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讯问作了明确规定。
  7.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8.有获知鉴定结论和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如果认为结论不全面、不充分或不正确,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侦查讯问人员认为理由充分正当的,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有要求侦查讯问人员回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30条的规定,侦查人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己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0.有核对讯问笔录提出补充、改正或重新书写供述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核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记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的,必要时,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
  (二)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逐步完善,侦查人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多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在让犯罪嫌疑人履行应尽的诉讼义务的同时,也十分注意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但是,在侦查讯问中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形依然严重,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仍然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推荐访问:讯问 犯罪嫌疑人 侦查 试论 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