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及时勘查现场在刑事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D9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6-0298-01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刑事技术勘查工作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现场勘查工作在现代刑事案件的侦破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越来越依赖于通过技术手段侦查。但是,科技的发展同样也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的多样化,更加诡异和隐蔽。给现场勘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犯罪或者进行反侦察活动。因此,为了准确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分子,现场勘查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随着新《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在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重要原则下,现场勘查工作的任务就越更加艰巨,地位和作用就显得更加突出。现场勘查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侦察破案的速度和质量,甚至对破案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为了完成好现场勘查的任务,勘查时应该做到合法、及时、全面、细致和客观。但最重要的是及时。本文仅就现场勘查的及时性原则在刑事侦察中的作用浅谈一点看法。
  一、及时勘查现场可最大限度地发现提取犯罪痕迹
  从广义上说,犯罪痕迹是指伴随犯罪事件及犯罪人的活动而发生的一切变化。如犯罪现场物体数量的增减,相互位置的改变等等。从狭义上说,犯罪痕迹是是白费力气犯罪人作案时留下的人或物的某些印迹或物质。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法医物证、微量物证等等。无论是广义痕迹或狭义痕迹,案件发生后,对现场勘查的时间都有很强的要求,勘查时间距发案时间越短,发现提取利用犯罪痕迹的机率越高,反之则越低。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减少破坏程度
  及时勘查可减少犯罪痕迹物证的人为破坏或自然因素的影响。实践证明,从犯罪分子作案到群众发现后报案,再到侦查部门赶赴到达现场,总要有一段时间,对于这一客观存在的空档,我们的控制力是无法达到的。犯罪痕迹的人为破坏或自然因素的影响常常就发生在这个空档之中。比如常见的有某些失主急于查看丢失何种财物或数量而到处翻动现场物品;一些群众为满足好奇心而对现场进行围观;有时为抢救被害人、扑灭火灾而使犯罪现场发生变动;或者遇到天气突然变化而使犯罪痕迹物证消失;另外,有时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作案工具或某种物品很可能会被人无意或有意拿走。因此,在出勘现场的过程中应尽可能缩小这一时间差,迅速赶到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力争使犯罪现场保持在案发时的原状。这类犯罪现场比较完整,最有可能再现犯罪嫌疑人的意向结构或行为结构,而变动了的现场由于受到破坏或影响,犯罪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率就会大大减少或者增加提取难度。
  2、缩短消失时间
  现场某些犯罪痕迹物证本身具有稳定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越来越少、变弱,直至消失。这就是由痕迹自身的物理特性或化学特性决定的。例如:用粉末法显现嫌疑人作案时留下的手印,如显现时间离案发时间较长,手印中的汗液和油质逐渐蒸发,弱粉末与手印界面电阻力上升,静电位下降,亲和力逐渐减弱,当减弱达到一定程度后,粉末显现指纹的效果就很差甚至无法显现。又如,冬天雪地上的犯罪嫌疑留下的雪足迹,如不及时提取固定,承痕物体的物理性将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使痕迹发生形变,从而失去了检验鉴定的价值。在枪案中,如需用8-羟基喹啉、异丙醇溶液显现嫌疑人手上是否有射击残留物,时间要求是很强的,如时间过长,射击残留物就无法显现出来。再如,有些犯罪现场上会遗留犯罪嫌疑人的“嗅源”,但因其自身的特征,随着时间的增长会在空气中逐渐扩散,失去利用价值。另外,命案中的尸体上凶器会形成痕迹,但因机体死去,伤痕会收缩变形,导致失去检验条件,对推断和分析凶器类型增加了难度。如此等等,这此都充分说明,只有真正把握时间这一客观属性,及时勘查现场,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取有用的犯罪痕迹物证,为侦查破案提供有用的线索和证据。
  二、及时勘查现场有利于实施现场访问
  现场访问,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发现、收集犯罪线索和和证据,对案发地区及周围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进行的调查询问工作。其主要目的是查明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事实情节,了解收集犯罪证据,发现侦查破案现索,为分析案情、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地揭露和查获嫌疑人提供依据。现场访问的对象主要包括:报案人和最早发现案件的人,事主、被害人及其亲属,现场周围或案发过程的知情人或目击者,犯罪嫌疑人来去踪影的目击者等。在上述的访问对象中,有的是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有的是犯罪行为的目击者,有的是了解犯罪行为的某些情况,但无论是哪一种,犯罪行为或有关联的现象均作用于他们的感观而产生记忆。按照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学说,记忆是人在经历某些事情时,在大脑皮上形成了相应的暂时神经联系并巩固下来,当刺激不再作用于人时,这种巩固了的神经联系并不随之完全消失,而能留下痕迹,并在一定条件下重新活动起来,这时人们就能回忆起经历过的事情。但记忆并非一层不变的在大脑中保留着,它有一定的时间性,从感知到陈述之间的时间短,记忆就比较清楚,间隔时间越长,记忆便越模糊。因此,案发后及时进行现场访问效果最好,否则证人提供的证言便会含糊不清或错误地回记案件事实。另外,在有些案件中,受害人正处于生命垂危的时期,应抓紧对受害人进行询问,哪怕只问了几个与犯罪有关的最重要的问题,但实事上受害人这时的陈述往往对本案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时间问题往往忽视或经常没有抓住,从而而失去了最重要的证据来源。
  所以,只有及时现场访问,才能有效地分析案情,为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提供依据。
  三、及时勘查现场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紧急措施
  所谓紧急措施,就是为了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控制销赃而采取的现场搜索、追缉堵截、通缉、通报等一系列的侦察措施。当今社会,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多样化,现场多被破坏,嫌疑人作案后迅速逃离,特别是近几年来,暴力案件逐年上升,对社会危害极大。因此,案件发生后,侦察人员要急时赶到现场进行及时勘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所掌握的情况,有效地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只有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详细信息,才能制定出有效的紧急措施,才能判断准确,部署严密,措施落实,行动快速,达到“克敌制胜,速战速决”。
  综上所述,急时勘查现场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作用是很大的,有时甚至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侦查人员当接到群众报案时,我们就要将它当做命令不,要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保证现场勘查的及时进行,这也是对我们侦察人员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素质。作为新时代刑侦工作的一员,我坚信,在日常工作工作中,及时出警,及时勘查现场,为刑事案件侦破做出更大的贡献,令犯罪分子望而却步,从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百姓的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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