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


  [关键词]刑事政策;工作机制;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既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法。基层检察院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检察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课题。本人认为,要贯彻好这一政策,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转变观念,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这样才能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有利于克服机械执法、孤立办案的倾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任何刑事政策的提出都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其作用在于解决一个时期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所以说刑事政策的形成和实施都和社会现实有其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任务和形势的需要提出了“惩治与宽大相结合”以及“从重从快”等不同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收到了积极效果。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变革时期,各类矛盾纠纷凸显,刑事犯罪高发,要解决好当前面临的这些问题,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政策适时进行调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在总结以往刑事政策实践的基本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犯罪态势与社会出现的新情况,对刑事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必将成为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保障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力武器。因此,检察干警应当自觉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准确地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不断地增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从我国历代治国的策略来看,和谐的社会必定是宽猛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很好的时期。孔子曾说:“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在孔子看来,宽和猛是相辅相成的。宽猛的结合才能调解社会矛盾,达到社会和谐。在社会生活中,人和人相处都希望对方尊重自己,都希望和睦相处,这就要求社会和谐。而稳定则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就不会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就不会有社会的和谐。而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执法活动中,检察机关要辩证地运用宽严相济策略,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顺应时代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在检察实践中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认真贯彻“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做到该严则严。“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惩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资源犯罪。对于上述犯罪,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坚决起诉,及时、准确、有力地予以打击,确保社会稳定。二是慎用批捕、起诉等手段,化解矛盾,做到当宽则宽。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对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因素,认真分析和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如对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过、自愿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对于一些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案件,可以考虑不予逮捕。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如对于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确需起诉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三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轻缓处理。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大的以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也要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二)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区别对待,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一方面要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有效遏制、震慑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职务犯罪,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资源审批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或者社会关注的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措施,严厉予以打击。另一方面,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采取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以不予逮捕。除确有必要,一般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单位的账户或者重要业务资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三)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维护公平正义。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要完善立案机制,将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严重犯罪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以及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加强对侦查机关落实立案监督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违法立案件及时得到纠正。在刑事抗诉工作中,既要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又要重视对无罪判有罪,量刑畸重的案件提出抗诉。对于被告人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人民法院处罚偏轻的,一般不提出抗诉。对于第一审宣判后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或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一般也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创新工作机制,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着力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个崭新的课题,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好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对于全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自身的执法工作机制,改善执法方式,切实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着力点。
  (一)加强调查研究,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理论支撑。注重总结刑事政策方面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加强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和丰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性认识。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独立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研究,不断探索完善工作执法标准、规则和工作机制,开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新局面。要积极与公安、审判机关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共同实现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
  (二)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紧持贯彻刑事政策的正确做法,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也要勇于改革和创新,进一步健全检察环节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坚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对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依法快捕、快诉,增强打击的时效性。进一步推进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专业化办案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普通案件简易审等工作机制的改革,最大限度地使用好检察资源;要积极探索运用量刑建议权、不起诉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轻缓处理,加大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参与社区矫正等非犯罪、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司法改革,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三)提高执法质量,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准确执行。要深入分析、全面把握影响案件质量的主观和客观因素,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办案质量,最大限度减小办案中刑事政策运用所形成的负负影响。要进一步健全办案流程管理体系,继续完善案件质量复查、倒查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建立起有效的执法责任体系与执法监督体系。要坚持以业务建设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立足于基层,全面提高公正执法的水平,促进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的整体提升,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收稿日期:2010-07-06□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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