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成因初探


  摘 要 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刑事错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信心。文章阐述了刑事错案的概念界定,刑事错案的成因有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和刑事案件的复杂性衍生了诉讼主体的非正当行为、侦查讯问程序的监督缺失导致刑讯逼供等屡禁不止以及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等的被严重漠视等。
  关键词 刑事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 司法权威
  基金项目:本文为贵州省教育厅自筹经费课题13ZC15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春芳,六盘水师范学院政法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81-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开一次中央全会研究依法治国的问题,这在党和国家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下,提出了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举措,涵盖了依法治国各个方面。其中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尤其吸引人们的眼球。因为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呼格案、赵作海、杜培武案和佘祥林案等等典型的刑事错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信心,诚如英国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一、 刑事错案的认定
  何谓刑事错案,这在学界和司法界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科学确定的概念,有主观认定说、客观标准说、主客观相统一说等等。例如主观标准说认为,要被认定为刑事错案要求司法人员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的错案;客观标准说认为刑事错案是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监狱机关等违法行使职权,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主客观统一说认为,要成立错案需同时具备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和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这两个要件。如意大利学者莫诺·卡佩莱蒂教授认为错案是导致国家或法官承担司法责任的那种错误,包括错误判决以及相关的错误的监禁和判决执行。美国学者布莱恩·福斯特教授认为:一般而言,司法错误就是指法律的解释、实施程序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错误,通常情况下,导致无辜者被定罪的违反正当程序的错误就是典型的司法错误。当然还有国内国外很多关于刑事错案的不同论述。但从众多纷纭的表述来看,刑事错案不外乎包含几个要素,要么是认定事实出现错误,要么是适用法律错误,要么是法律程序错误。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诉讼阶段,无论是错误的立案决定,还是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等的侦查阶段的错误、检察机关提前公诉的错误决定,抑或是法院作出的错误的裁判等,只要对当事人的自由、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甚至无辜剥夺了被告人的生命,就应该被认定为错案。
  二、 我国刑事错案的原因透视
  辩证法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都是有其原因的,作为严重侵犯人的自由、身体健康、财产甚至生命的刑事错案,当然也不会例外。刑事错案的发生发展有这样那样深层或表层的原因,只有对错案背后的成因深入分析研究,认识到产生错案的根源,才能有效地防止、避免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发展。同时要认识到,任何一个刑事错案的成因都不仅是单一孤立的,而往往伴随有多种因素。
  (一) 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和刑事案件的复杂性衍生了诉讼主体的非正当行为
  马克思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存在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人类在其有限的时空内是无法获得客观世界的绝对真理性认识的。刑事诉讼是人的活动,诉讼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了刑事错案的发生。刑事主体根据其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主体分为三类:一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二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即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并与诉讼的结果有着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是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即在诉讼中处于相对次要地位,对诉讼起辅助作用的人员,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其中,作为专门机关中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加以处理主持诉讼的进程,因此司法人员的道德、意识、知识、司法业务素质技能(法律素质、依法取证能力、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正确处理矛盾的能力等)、心理素质等方面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如有些司法人员根深蒂固的口供主义的传统意识和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社会习惯心理,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习惯,公安机关错误的侦查取证以及对侦查结果的错误认识,检查机关错误批准逮捕错误提起公诉,一审二审法院可能做出的错误的有罪判决等,都是错案发生的原因,当然由于人的主观认识的有限性、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法律适用自身的模糊性、证据的稀缺性等对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充分完全的获得无疑具有极大的挑战。另外,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时也会对错案的形成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虚假供述、被害人的错误的指认、鉴定人的瑕疵鉴定意见以及证人的伪证等等。2013年2月由赵淑美、张洪竹等译,法国勒内·弗洛里奥著的《错案》一书中,就描述了法庭如何被被告人欺骗,如何被证人蒙蔽,如何被有问题的鉴定意见误导等最终导致了刑事错案等,并剖析和揭露了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美国Samuel R.Gross,Kristen Jacoby,Daniel J. 在the Journal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发表的题为Exonera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1989 through 2003刑事错案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了证人的错误辨认和伪证以及警察非法讯问导致的被告人的错误供述等在错案形成过程中的作用。2012年出版的由苑宁宁、陈波等译,美国吉姆·佩特罗和南希·佩特罗等著的《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中,作者把自己的检察官经历写成书来教育法律工作者,怎样防止冤案,这里有很多规律。他总结了八个常犯的错误,比如说,不要以为只要有罪的人才会认罪,不要以为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不要以为错误的有罪判决都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等。本书揭示了人们对于犯罪、罪犯、证据形式和刑事审判程序普遍具有的八个司法迷信(如监狱里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有罪的人才会认罪,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过失,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他们等),这八个司法迷信也是导致错误判决的关键。同时,这些错误理念,并不因国家与司法体制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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