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泛司法职权优化配置


  摘要泛司法职权指的是服务于审判权、检察权这两种司法职权的其他职权,包括公安部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司法行政部门的执行权、法律普及、司法调解等职权。本文将对泛司法职权配置所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方案作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泛司法职权 审判权 检察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99-02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我国法律规定,审判权、检察权属于司法权,法院、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而公安部门的侦查权,司法行政部门的执行权和法律普及、司法调解等职权,是为司法权服务的,主要是为审判权服务的,这些职权可以称之为泛司法权。泛司法职权运行的优劣程度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至关重要。
  一、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监督
  公安机关最让社会所诟病的就是刑讯逼供以及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不利。曾经轰动全国的杜培武案,以及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一次次地损害着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司法的公信力。“云南‘躲猫猫’事件暴露了监管体制的薄弱环节,即检察机关很难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目前检察机关的工作大多停留在表面,只是看看报告而已,没有真正落到实处。”①这些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因此,为更好地保障人权,对公安部门侦查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有必要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建立公安部门侦查立案报检察机关备案制度
  如此,检察机关可以在公安部门侦查启动的同时即对公安部门的侦查权进行法律监督。发现侦查有违规情形,可向公安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发现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可建议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如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提起公诉。
  (二)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公安部门一直以来负责看守所工作,而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通常发生在看守所里。公安部门自己羁押、自己侦查,大门一关,谁都不知道里面发生了什么,尤其是在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部门监督乏力的情况下。
  (三)犯罪嫌疑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公安部门的侦查过程中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事由,主要是刑讯逼供提起诉讼,并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公安机关证明自己在侦查过程中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处于强势地位,也较嫌疑人更方便提供侦查合法的依据。如此规定,有利于公安部门在侦查过程中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彰显国家对公民人权的保护。
  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代之法律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而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却越权规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不仅违法,而且实际上侵害了法院的审判权。只有法院可以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并进而对之处以刑罚。即便是构成犯罪的罪犯也有可能只是被判处罚金、管制、拘役等较轻的刑罚,而对劳动教养制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达3年之久,这实际上等于公安部门变相行使了属于法院的审判权。公安部门当初制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初衷是对那些还构不成犯罪的违法人员进行改造。该办法制定已经有几十年了,许多规定已经明显落后,已经不适应现代法治环境的要求。
  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应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代之以法律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通过制定法律,来成立法律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对于那些仅用治安管理处罚还不足以帮助其改过,却又达不到定罪标准的,则将该违法者置于法律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强制接受基本的法律教育,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以利于其融入社会。考虑到需要较长时间地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接受教养培训的决定应该由法院审理后做出。
  三、提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普及和调解工作的能力
  近年来,刑事案件发案率大幅度上升,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量也大规模增长,同时,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刑事罪犯总数也大幅度上升,从1997年的526312人到2007年的931745人。②而这种情况的出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普及率不够高,民众法律意识不强,社会矛盾的前期调解工作没做好。当然,几乎所有的司法行政部门都说本辖区的法律知识普及率高很高,几乎都有90%以上。这些数据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令人十分怀疑其客观性.很多所谓的普法工作就是开着一辆汽车,上面放一个大喇叭,然后在马路上跑一圈,结果这马路两边的居民就进入了这个法律普及率中了。而这种情况的存在与相关部门对这些方面不够重视不无关系。
  法院是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第一道防线。一个社会的稳定需要构建牢固的纠纷解决体系。单靠法院来解决纠纷是远远不够的。而现实情况是,很多本可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来预防的社会纠纷却大量发生着,许多本可通过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的社会矛盾却根本没去调解,任由其矛盾激化后由公安部门、法院等国家机构来解决,使得社会的稳定存在大量的隐患。
  构筑并筑牢社会稳定的防线,使矛盾不发生,少发生,即使发生也能化解在萌芽状态远比讨论研究矛盾发生后或者矛盾激化到必须动用公、检、法这些国家暴力工具时如何应对更有意义。为此,我们有必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将法律普及工作的成绩与当地政府的考评挂钩
  一直以来政府部门缺乏对法律普及工作的重视。司法行政部门在普法、调解方面心不在焉。因为,这无法立竿见影地体现领导人的政绩,另一方面,某些领导人还抱有愚民思想,认为老百姓懂法会给自己的工作添麻烦。正是这些原因导致了法律普及工作不到位,民众法律观念比较淡薄,尤其是贫苦落后地区。将法律普及工作与当地政府部门尤其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考评挂钩,并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将促使相关部门落实法律普及工作,提高民众法律意识,使民众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来解决矛盾。
  (二)构筑完善的调解网络,并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生率与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基层政府的政绩考评挂钩
  在各个村、各个居委会、各个乡镇以及员工较多的企业尽可能地设立调解机构,并完善考评机制。由财政给予调解组织必要的运行经费,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调解人员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而出现刑事、治安案件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在实践中有的村自治组织将村干部的收入与调解成绩相挂钩,促使村干部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③这也是个可行并见效的办法。
  
  注释:
  ①周光权.建立检察院巡查制度避免“躲猫猫”事件再次发生.新华网.2009年3月8日.
  ②《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
  ③刘嫔,卢远春,刘芳平,普法用真情调解出实招维稳促和谐.宣恩县普法办网.http://zw.enshi.cn/col34/article.htm1?Id=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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