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文章从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工作为切入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的影响进行探讨,为自侦部门应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提供对策建议,有利于拓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思路,确保检察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辩护人律师;职务犯罪侦查;对策
  引言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以往刑事案件代理律师一直在呼吁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难”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最明显的变化在明确了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在侦查阶段允许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极大地扩充了律师的业务范围,同时也为律师搜集证据提供了便利,一定程度的解决了取证难问题。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增加了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诉讼资源的利用率,实现了侦查阶段控辩对抗的格局。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严峻的现实挑战,同时也带来历史机遇,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积极应变,拓展侦查思路,确保反贪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意义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首个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方面必须等量齐观,不可偏废。侦查阶段如果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后面的程序再公正,都无法弥补侦查阶段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所导致的严重后果,这就需要保持控辩的诉讼结构和控辩的平衡状态,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从我国以往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侦查阶段律师享有的权利具有局限性,发挥的作用相当微弱,承担的辩护职能运转不畅。即便新《律师法》对我国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必要的扩张,如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时间提前,享有相对自由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权利仍然难以得到落实,许多实务部门往往会以律师法位阶低于刑事诉讼法为由拒绝律师行使权利。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侦查阶段,并赋予了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这是我国顺应历史潮流,进行刑事司法改革所迈出的重要一步。二战后,人权保障成为世界性潮流,各国以此为契机相继开展了刑事司法改革。发挥辩护律师在侦查活动中的作用成为现代辩护制度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定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诉讼身份,赋予其更多的辩护权利,这样才能充分地发挥其在侦查阶段所起的作用,达到侦查阶段的控辩平衡,从而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需要。
  二、律师以辩护人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后的影响
  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职务犯罪侦查后,主要享有在场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具体分析来看对反贪侦查有以下几种影响:
  (一)对搜集证据带来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使得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地位上升到辩护人层次上来,除去重大贿赂共同犯罪案件外,律师可以享有更广泛的会见权,虽然这一改革从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但是律师会见职务犯罪嫌疑人时,会不可避免的干扰自侦部门证据取得。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会或多或少带给犯罪嫌疑人案件信息,使其产生侥幸心理和抵抗审讯的态度。在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手段和取证能力依然存在不足的今天,从口供中获取实物证据常用的侦查手段,所以口供的取得是至关重要的,而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扩张对自侦案件取证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降低口供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在场,虽然可以有效避免侦查人员违规取证,维护犯罪嫌疑人人权,增加了侦查程序的透明度。但是,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是利益共同体,辩护律师可以了解侦查人员讯问策略和意图,可能会间接将信息传递给犯罪嫌疑人,使其避重就轻地交代问题,降低口供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三)增加讯问难度
  律师的阅卷权涉及侦查机关取得证据和各种诉讼文书、司法鉴定结论,在查阅了犯罪嫌疑人供述之后,可能出现帮助当事人虚假供述,毁灭证据,在下次会见时引道犯罪嫌疑人翻供,对侦查人员可能问到的相关问题做好虚假供述的准备,为讯问增加难度。
  (四)滥用调查取证权,利于犯罪分子逃避打击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由于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角度考虑证据的种类、性质,所以同自侦部门取证存在一定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同一个证人既向自侦部门做出有罪证据又向辩护律师提供无罪或罪轻的现象出现。证言存在多种可能性导致自侦部门获取的证据的证明力下降。同时,在侦查职务犯罪窝串案时,辩护律师可能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更多的涉案线索,个别律师会先期接触相关证人,帮助案件当事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增加自侦部门案件查办难度,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
  三、自侦部门应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策略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辩护律师在介入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将会对反贪工作的执法理念和侦查实务都有较大的冲击,所以,自侦部门要及时转变执法办案理念,调整传统侦查方式,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适应时代需求,转变观念,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着重规定,改变了过去“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建立起惩治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理念。所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适应时代需求,尊重立法理念,在执法办案中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和诉讼参与人人身民主权益。辩护律师介入侦查,改变了过去律师与侦查机关权力对抗地位,形成了控辩对抗的局面,既有利于人权保护,又可以监督侦查机关执法办案行为。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要转变思路,明确职责,积极研究对策方案,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取得侦查活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要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将侦查重心前移
  初查工作是对涉案线索进行前期调查,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自侦部门在初查过程中,涉案人员不能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所以,在此阶段,侦查人员要按照办案要求,通过询问、鉴定、走访等手段,了解涉案人员信息,并尽可能获取犯罪证据,从外围开展侦查基础性工作,在初查阶段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涉案证据进行系统了解,占据主动性,为下一步侦查、讯问提供有力支撑。

推荐访问:辩护律师 反贪 侦查 介入 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