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案件证据规格探讨


  摘 要: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运用系统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已经全面上线运行。该系统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办案系统,包含了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所涉及的19种违法(违规)案件。在“办事”模式影响下,要想运用好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子系统。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模式”是“侦查+公诉”,既需要依法搜集证据,又要通过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最终作出检察监督的决定。因此,有必要对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的搜集做一梳理,对办案所需要的证据规格进行探讨,为办案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案件 证据搜集固定 证据规格
  依托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子系统,规范办理刑事执行违法(违规)案件,实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这是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子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对检察人员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子系统的上线运行,倒逼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彻底改变过去的“两张纸”式的检察监督,从“办事模式”到“办案模式”转变。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在检察机关内部,对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的认识不一,对业务范围的理解不全面。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范围进行梳理,再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子系统对办案模式的要求,对主要案件所涉及的证据规格进行分析,以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办案中对事实认定和证据的搜集能力,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依法开展,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一、对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新认识
  高检院2015年12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的十一项职责: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0)受理刑事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11)其他事项。
  结合这十一项职责,刑事执行检察“办案”子系统设定了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所涉及的19种案件,基本包含刑事执行检察所有办案业务。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仅要求检察人员要懂刑事执行检察所涉及的各种专业法律法规,还要求懂证据、会办案,否则检察人员就不能适应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对依法办案,开展检察监督的基本需要。
  二、对“办案模式”的探讨
  检察人员在刑事执行检察办案过程中对涉嫌违法违规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搜集固定、案件释法说理等方面,与侦查机关办案、批捕部门办案、公诉部门办案等在办案理念和方法上,在办案模式和规律上,都有所不同。因此,首先有必要对办案工作进行剖析,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的概念,进一步加深对办案的认识。
  (一)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的认识
  对办案的字面意义理解就是“办理案件”,所谓“案件”,即“有关诉讼和违法事件”。可以说,对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法院审判即是办案。办案就是对某一违法事件进行事实认定,对相关联的证据进行搜集、固定、审查,并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的认识可界定为“查清违法违规事实确实发生或存在,围绕违法违规情形来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搜集,分析发生的原因、理清责任、展开司法说理,然后依法决定发出纠正违法还是检察建议。”因此,可以将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理解为“侦查”+“诉讼”模式。在刑事执行检察“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怎样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搜集,这就涉及到了如何办案的问题。
  (二)刑事执行检察“办案”的基本要求
  同其他案件办理一样,刑事执行检察“办案”也需要依法办理。对“依法”的理解,应当是广义性质的,不应仅限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两高”司法解释等,还应当包括行政法律、部门规章等不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对办案行为都有明文规定,依据这些规定进行案件办理,规范司法行为,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就可以说是依法规范办案。
  三、对办案过程中证据的重新认识
  (一)刑事诉讼证据问题分析
  1.刑事诉讼证据含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来进行的。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要依据一定的证据规则来行使,要遵循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因此,刑事诉讼的证据指依照诉讼程序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明确了证据的法定种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據。
  (二)刑事执行检察“办案”中的证据问题探讨
  1.在刑事执行检察“办案”中依法固定、搜集了证据,也就体现了依法办案,体现了规范执法。相反地,在办案中,不知道什么是证据,没有证据意识,没有固定证据,案件也就无从办起。因此,对刑事执行违法检察“办案”中证据可以理解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据,能够证明事实存在的一切表现形式,都可以做为证据使用。那么,对证据的搜集、认定、运用,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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