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和对策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的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文章从分析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并享有会见、调查取证等辩护权利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着手,进而提出反贪工作应对这些挑战的对策。
  [关键词]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挑战;对策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是实现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历史性突破。这一规定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现有模式和工作机制带来严峻的挑战。反贪部门应正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充分利用新刑诉法赋予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和侦查措施,及时调整侦查模式,确保反贪案件的办案质量。
  一、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对反贪工作的挑战
  新刑诉法赋予了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享有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以及执业权利的司法救济权。与在其他诉讼阶段相比,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的内容有一定的限制,如在会见时不能核实证据、不能阅卷等,但是对现阶段的反贪工作仍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现有的侦查方式面临挑战
  当前,贪污腐败案件呈现部门化、行业化特点,涉案人员群体化、窝串案现象突出,特别是在受贿案件中,多头受贿、多头行贿的现象尤为突出。查窝带串和系统抓、抓系统是当前查办贪腐案件的重要办案思路。如围绕某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查办的系列贿赂案件中,承办人员选取行贿人、建设项目等重点环节为切入点,以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流程为主线,延伸至项目的立项、审核、验收、工程款的拨付等环节,深挖系统内部的利益圈子及其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先后突破了两大窝串案,共计立案10件10人,其中受贿个案最高案值达200余万元。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侦查信息、侦查活动势必公开化。辩护律师可能提前获知一些涉案线索,提前接触有关涉案人员,帮助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致使一些涉案人员或关键证人外逃以逃避调查,大大增加了侦查人员深挖犯罪的难度。
  (二)讯问突破难度加大
  目前的贪腐案件的侦查模式仍沿用由供到证的模式,尤其在“一对一”的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证据体系中居最为重要之位置。辩护律师介入侦查,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对抗心理。在12小时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沉默、答非所问、避重就轻等形式与讯问人员对抗。即使在首次讯问中已作供述,但在后期与辩护律师会见时,辩护律师就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以及法律适用等给予专业意见,使嫌疑人对自己罪行以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都有了明晰的了解,又会动摇供罪的心理,出现翻供、反复的情况。如此,口供的“王者”地位势必遭动摇。
  (三)言词证据的稳定性遭打击
  除了前文所述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容易出现翻供、前后矛盾外,证人作证的稳定性也将减弱。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可以与侦查部门同步,出于控辩双方不同的调查目的,对于同一个调查对象,可能会出现证言前后反复、矛盾等情况,这将导致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打折扣。另外,反贪案件的证人与嫌疑人往往是同事、朋友等关系,其不仅仅只与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业务关系以及企业声誉等,其可能会故意逃避这种侦查机关以及辩护律师的多方取证,这对侦查取证工作也带来了难题。
  (四)控辩双方获知的信息不对称
  新刑诉法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其调查取证可以与侦查机关同步进行,侦查取证活动就公开化、透明化,除了卷宗材料外,其他的物证、书证、证人辩护律师均能接触到。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应该将掌握的证据情况(除了法定应告知的事项外)均告知侦查机关,这就导致控辩双方获取信息的不对等,影响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进程的掌控,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反贪工作应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对策
  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还可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反贪部门应充分利用此挑战,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拓展办案能力,增强办案能力。
  (一)尊重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积极转变侦查理念
  新刑诉法施行后,律师将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侦查,其诉讼地位与侦查部门是平等的,侦查部门应正视其权利及作用,改变传统的“国家本位”和“权力本位”的观念,畅通与辩护律师沟通的渠道,及时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获知其收集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最轻的材料,调整侦查方向,掌握侦查节奏,提高侦查效率。
  在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侦查部门更应要改变现行的侦查理念,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依法规范执法,重视调查取证的程序合法性,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树立由证到供的侦查理念,办案中坚持先查事再找人,先找证据后找人的办案思路,以证促供。
  (二)前移工作中心,周密部署初查
  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审查工作,对于线索能否成案起决定性的作用,而辩护律师无权介入初查,无从获知初查的对象及方向。因此反贪工作应将工作中心前移至初查阶段,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查询、审计、鉴定等侦查手段,巧用化妆侦查、跟踪、盯梢等秘密侦查技术,借用工商、公安、纪检、街道等外部力量,尽可能收集涉案信息,及时分析,筛选有价值的信息,不断调整方向,力争在初查阶段获取成案的关键证据,为立案后12小时的讯问提供详实的信息材料,为侦查部门掌控侦查主动权奠定基础。
  (三)注重效率,合理运用风险决策,快侦快结
  保证侦查效率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反贪办案中,虽然相关人员未到案或未供述,但是经过初查,掌握了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以及基本证据材料,可根据风险决策原理,及时决定立案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出其不意,给犯罪嫌疑人强大的威慑力,攻破其心理防线,增强第一次讯问的效果。为了减少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给反贪工作带来阻扰,反贪部门应整合侦查资源,合理调配侦查力量,集中优势兵力,必要时邀请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对罪名把握、搜集证据进行指导,快速查清全案,搜集证据,并及时侦结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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