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行窃“零容忍”能走多远


  高压打击入室盗窃
  
  6月8日下午,在河南省安阳市打工的张青海(化名),来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行窃。
  家住汤阴县任固镇的张青海是个惯偷,去年11月,他因入室偷窃刚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行政拘留5天,今年1月,他因为盗窃又被鹤壁市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所外执行)。按说,经过两次打击,张青海也该知法守法了,但是好逸恶劳的他老实了一阵子后又不安分起来。
  这天下午,张青海看到霍海峰(化名)家中大门紧锁,屋内没人,他像一个幽灵般翻墙进入院中,打开锁进入北屋后,张青海开始翻箱倒柜,他先后翻过3个桌子的抽屉没有发现现金和贵重物品,就连床上的物品他也翻了一遍,但是一无所获。不甘心的张青海准备继续在屋内行窃时,听到外边传来了脚步声,想跑已经来不及了。
  外出办事回来的霍海峰打开院子的大门后就感到了异常,他看到北屋的门虚掩着,而锁已被撬开,感到不对劲的他进屋一看,屋里有一个陌生的男子。这个男子看到他进来后,吓得脸色都白了。
  霍海峰大声地说:“你是谁?跑到我家里来干啥?”张青海一看事情败露,支支吾吾地说不出话来。霍海峰一边堵住门,一边大喊抓贼。邻居们听到喊声后,急忙过来把张青海控制住。
  接到报警后,宝莲寺镇派出所民警把张青海带走了。
  在派出所,张青海开始百般狡辩,最后对自己入室盗窃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以往,在处理一般性质的入室盗窃时,安阳市公安机关的通行做法是,按照199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的规定》,对于盗窃既遂不满800元和盗窃未遂不满1万元的嫌疑人,均构不成盗窃罪,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张青海也认为,自己虽然被抓获,但属于盗窃未遂,最多被拘留几天。可是,这次他失算了。因为,安阳市对入室盗窃案件实行了“零容忍”。
  第二天,宝莲寺镇派出所将张青海移交给文峰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刑事新政出台背景
  
  原来,今年5月,安阳市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针对入室盗窃行为出台了一个新政:对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凡入户盗窃数额达不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具有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 今年6月18日,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文峰区公安分局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张青海执行逮捕。
  安阳市这一新刑事政策出台的背后,是日益增多的入户盗窃案件。
  据安阳市公安局不完全统计,自2006年1月至2008年4月,安阳市共有299人因入户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96人被治安拘留,17人被劳动教养。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99人中,因入户盗窃转换为抢劫的41人,占入户盗窃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总数的13.7%。而近5年来,因入户盗窃发生命案的10起,13名受害人死亡。
  尤其是发生在2003年8月10日的入室抢劫杀人案,在当地引起很大震动。
  当日凌晨,被告人高国喜钻窗进入安阳市殷都区一小区闫保芹家中盗窃。因为有人被惊醒,高国喜遂动杀机,当即将闫保芹夫妻、闫保芹母亲、闫保芹女儿4人全部杀死。高国喜随后窃取手表5块、纪念币9枚、步步高电话分机1部,而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也加强了治安防范措施,对进入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等重要场所的外来人员进行严格的登记,并通知被访者,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办公区在节假日、公余时间采取封闭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域;生活区的大门在每日夜间零点准时落锁等。但是,入户盗窃案件有增无减。
  安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崔红卫说,入户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的盗窃行为,这种案件在被发现或其他情况下,很容易转换成入户抢劫和故意伤害乃至杀人犯罪。所以,对入室盗窃未遂或者盗窃数额较小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仅仅进行治安处罚,往往达不到惩罚效果。
  
  安阳新政饱受争议
  
  安阳的新刑事政策出台至今,一直存在争议。
  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入户盗窃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责任,在其特定的范围内,有其符合法理的一面。但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方面,如果把以上5种情节一律按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他说,《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通过禁止和惩罚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二者的区别是调整的范围不同,任何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其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危害程度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各不相同。《刑法》作为惩处手段最为严厉的法律,所调整的是那些已经超出其他法律规制范围的行为,当那些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尚未达到需要《刑法》调整的程度时,就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调整。而《刑法》的任务和目的在于保护合法权益,打击犯罪。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亦不能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区分局办案民警张琳认为,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两罪是一种牵连关系,一般是从一重罪处罚。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虽然未达到盗窃罪的标准,但其撬锁入户盗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和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以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其批捕是比较恰当的。
  安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崔红卫说,公民住宅是与生存权直接有关的私人领地,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是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人权理念,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目前,入户盗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参照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行为来定罪量刑,存有不少弊端。虽然入室盗窃也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行为方式上有别于一般盗窃,由入室盗窃转化的入户抢劫和故意伤害乃至杀人等犯罪,屡见不鲜,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的盗窃行为。
  他说,从犯罪构成上来说,张青海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备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个人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的客体,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独立成罪。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的一位检察官认为,张青海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以危险方式或者怀有恶意进入他人住宅,即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地积极探索应对措施
  
  面对日益增多的入室盗窃案件,各地都在采取应对措施。
  2004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做出的《关于本市办理“两抢”和入户盗窃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入户盗窃后被当场抓获的,如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撬窗破门等方法入户盗窃的,因盗窃数额和次数未达到起刑点的,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定罪处罚。
  2006年底,浙江省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入户盗窃,虽构不成盗窃罪,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006年,广州市盗窃案件占全省17.2%,居广东省首位。2006年10月,广州市公检法三机关曾联合下文加大了打击力度,将该市的盗窃罪起刑点从2000元降到1000元,由此,原来定性为小偷小摸的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但是,经历了短暂的刑事犯罪率下降后,2007年一季度,广州地区盗窃案件结案671件,同比上升14.7%。
  于是,有部分广东政协委员建议,对未达法定数额的入屋盗窃行为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罪处罚。对入屋盗窃分子,要采取“零容忍”政策。对此,广东省高院答复称,刑罚不能“包治百病”,盗窃问题采用“零容忍”政策进行“一刀切”值得商榷。
  河南省政法委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孙连山认为,同是入室盗窃,数额较小的行为,在有的法院不被判刑,在另外的法院则被判了刑,这样的状况有损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可行的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做出司法解释,规定对入户盗窃未遂或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时,可以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罪处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予以修改,将入户盗窃行为作为盗窃的严重情节,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9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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