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在法学教学中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对提升法学专业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具有积极意义。当前,在实际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存在教师的实务经验缺乏、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方法不符合案例教学定位、所选案例忽视事实认定过程等问题。建议加强培训,建立一支实务教学能力较强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形成师生双向互动的教学氛围;复印已生效案例的案卷,提供真实案卷供学生学习讨论。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
  
  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应用科学,旨在运用法学知识、法律技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其人才培养目标侧重于应用性,即着重培养法律专业学生运用法律规范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这同时也是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基本要求,不管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还是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企业,无不首先要求其具有高超的法律应用能力。基于此,研究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对提升法学专业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
  当下,对案例教学法,各高校和法学教师都十分重视,其在法学教学课堂中已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但是,究竟什么是案例教学法,依然是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案例教学法即教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和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从实际案例中学习、理解和掌握法的一般原理、原则的教学方法,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中值得探讨和加以尝试的一种教学方法。[1]
  2.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2]
  3.案例教学法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开创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方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归纳出法律原则的发展以及现状,同时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还可以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因此这种方法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并已经被广泛采用。[3]
  上述三种观点中,笔者以为,第一种观点把案例教学限于“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进行学习的说法并不全面,因为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把案例作为理解一般原理的例证进行使用,此种情况下并非其所述的“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第三种观点介绍了案例教学法的起源和特点,但这种介绍更多局限于英美法系语境中,并不具有普适性。相对而言,第二种观点指出了案例教学法在目的、方法上的独特性,较为合理。
  (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法
  1.案例枚举法。这种方法又可细分为两种:一是案例例证法,教师在系统讲授理论知识后举例,用刚讲过的理论去分析案例,或用案例来进一步验证和说明理论;二是案例导入法,教师在讲述基本理论之前用简要案例作为开端,引出所要讲授的某一法律问题。[4]
  2.案例讨论法。案例讨论法一般是教师在课堂系统讲授相关法律知识过程中,针对知识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提供内容相对完整、结构相对简单的案例,组织学生讨论分析,这种方法在培养学生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方面有较大的作用,在案例教学中应属于较高级的方式。[5]
  二、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的实务经验缺乏
  现实的问题是,大部分的法学专业教师没有或很少有法律实务经验,其不了解实务,就难以帮助学生解释实务问题,也难以很好地运用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著名学者苏力曾有类似的担忧:“法官所面临的各种社会因素将是安乐椅上的法学家难以想象的,因此司法实践更可能是法学理论发展创新的基础,而不是相反。”[6]
  (二)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的方法不符合案例教学定位
  案例教学应当以学生为主体,重在培养学生的综合实务能力。在我国,教师过于主动和分析方法的单一化、确定化以及分析结论的定向化、确定化不仅消解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而且压抑和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更谈不上创造性思维。在教学方式上仍然以教师为主体,因而其目的也仅仅是解释法理和法律规则,而不能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7]
  (三)所选案例忽视事实问题的认定过程
  当前,教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所选的案例基本上事实问题已经认定完毕,学生需要回答或讨论的往往只是法律适用问题。这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是严重脱节的。
  在司法实践中,最难的问题往往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事实认定问题。因此,在实践中,事实认定的过程最考验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一旦事实认定清楚,后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较易解决。但是,我国当前的案例教学基本上不会给学生提供“怎样认定事实”的训练,这是应当加以弥补的缺陷。
  三、相关建议
  (一)建立一支实务教学能力较强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培养、提升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
  一是建立健全实务教学能力的培训机制。为避免实务培训流于形式,应对法学专业教师实务教学能力的培训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如建立对口交流机制,由实践单位的业务骨干与高校教师结成“对子”,实现双方交流的常态化;建立奖惩机制,将高校教师到实践单位参与办案、实务调研等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指标,以充分调动教师参与实务培训的积极性,确保实务培训质量。
  二是科学确定实务教学能力的培训方式。可以采取“请进来” 和 “派出去”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将法学专业教师“派出去”挂职锻炼、参与办案,通过实战训练,使其对实务有切实体会;将实践单位的实务精英“请进来”在校内作实务讲座和专题研讨等,使法学专业教师从中获取实践办案的信息、经验。
  三是合理制定实务教学能力的培训流程。应当合理制定高校教师实务教学能力的培训计划和流程,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在参与办案阶段,法学专业教师应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使其综合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得到锻炼;在总结交流阶段,应当组织实务精英和法学专业教师开展跨部门、跨专业的讨论,要求法学专业教师注重对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撰写学术文章,以巩固和提升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8]
  (二)形成师生双向互动的教学氛围
  案例教学中应当形成师生双向互动的教学氛围,也就是教师和学生间要进行对话、交流。案例教学的前提是学生应具备与教师交流的时间和能力,因此,教师应给学生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应将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使其有充分的时间查找资料,并对案例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这样,学生在教师进行案例教学前,是带着问题来参加的。至于教师的作用,主要是在课堂上组织课堂讨论、回答学生问题以及提出本人的倾向性观点。[9]
  (三)提供真实案卷供学生学习、讨论
  实践中,案卷是司法人员获取案件信息的主要来源。根据从案卷中获取的案件信息准确认定事实进而正确适用法律,是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为有效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应当为学生提供真实案卷,让学生体验真实案件办理的困难性与复杂性,使其在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司法实践。建议法学院校与审判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大量复印已生效案例的案卷,供教师教学使用。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案例精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393.
  [2]王梅霞.法学案例教学研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10).
  [3]隋晶秋,黄芳.法学案例教学的设计与实践[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
  [4]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5]赵晓光.论法学案例教学的几个基本原则[J].法制与经济,2008,(4).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范卫红等.国外案例教学法与中国法学教育[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8]张平.法学专业实习基地与教师教学能力培养初探[J].华章,2011(12).
  [9]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作者简介]叶旺春,男,福建福安人,西南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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