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主体理论构造


  摘 要:人作为法律主体其自然权利是自我发现的,智能机器人的权利很可能是与人类不同的演进路径。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给我们带来了诸如法律与伦理的边界、智能机器人的权利、法律关系的交叠等一系列问题。回应这些问题必须回到法律主体理论设立的初衷,厘清其理论发展历史进程,深入分析智能机器人出现以后对构成法律主体要素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带来的冲击。在此基础上,有限度地变动源自对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抽象的法律主体理论。法律主体理论的构造,必须回到人的本质以多个面向理解人本身,跳出法律主体的类型化思维,用全方位的方法论思考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8)02-0063-08

一、引论


  当前,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AI)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国务院也于2017年7月20日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把人工智能发展提高到国家战略地位。人工智能使我们不再去设想如何弯道超车,而是要考虑如何换道超车的问题。科技快速发展,既给人类带来了便利,也增加了风险。“科技行为具有与生俱来的两重性,为防止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等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控,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1]人工智能和以往的科学技术有着巨大差别,它是一种影响巨大的颠覆性技术,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就业结构、社会伦理、国际关系准则等造成极大冲击,不能仅仅依靠单方面的立法进行规制。必须从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去深入了解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变化,并完善相关法律理论,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促进并规制其发展。
  深入理解人工智能技术,必须从了解其内涵开始。通过“人工智能”一词,我们就可以联想到它与数字技术相关。人类第一次接触某种新技术的时候,常常是兼具恐惧与兴奋的,特别是对数字技术来说。无论人类社会多么不情愿,数字时代真的来了,并且已经到达了数字时代的高级阶段,即以人工智能为主要特征的阶段。作为计算机科学的一个独特分支,人工智能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2]。时至今日,世界历史已经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轨道,人工智能技术也已经发展了60多年,虽然历经坎坷,但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在很多领域,人工智能已经能够替代甚至超越人类。乔治·戴森(George Dyson)曾说,“我们同机器如同手足”[3]24。“迎接与机器人共处的时代”[4],虽不必过多担忧,但必须对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加以重视。
  人工智能发展到现在,仍旧很难为其下一个一致的定义。人工智能作为计算机技术领域的一个分支,只能从其一般特征来把握它。按照加利福尼亚大学约翰·塞尔(J.R.Searle)教授的观点,可以把人工智能分为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 弱“人工智能”是指计算机在心灵研究中的主要价值,只为我们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强“人工智能”是指计算机不仅是我们研究心灵的工具,而且带有正确程序的计算机确实可被认为具有理解和其它认知状态,恰当编程的计算机其实就是一个心灵。“在强AI中,由于编程的计算机具有认知状态,这些程序不仅是我们用来检验心理解释的工具,而且本身就是一种解释。”[5]当下,在强“人工智能”的概念下讨论人工智能更具意义。从计算机发展之初,人类就面临着是把其看做操作思想符号的系统,还是把其看做是建立大脑模型手段的困扰。越来越类似人大脑的人工智能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它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其二,它有较强的数据收集与分析能力;其三,它可以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其四,它具有物理实体。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智能机器人的能力也越来越强,智能机器人“索菲亚”已经成为沙特公民。
  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在促进人类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一,拷问法律与伦理的边界。智能机器人索菲亚成为沙特公民,使我们不得不去思考智能机器人作为人类活动的参加者,是否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呢?“人工智能和道德秩序之间的关系必须区别分析”[6]。这不再仅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从法律应保护最低限度的道德视角来看,法律必须出场。其二,向人类主张权利。例如,DeepMind公司研究的智能机器人阿尔法狗(AlphaGo),现如今已经进化为AlphaGo Zero,它不再需要人类数据,它可以通过自主学习,掌握技能。法律要授予智能机器人公民身份吗?如果授予当如何行使?“据美国Narrative Science预测,未来15年将有90%的新闻稿件由机器人完成。机器人撰写的稿件,是否享有版权?”[7]其三,导致法律关系交叠。智能机器人有一个自主衡量系统,它们对自己做出许多决定,超出人类提供的指导原则[6]。智能机器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谁来承担责任?就目前来看,既然案件发生以后的责任主體还不能完全归咎于智能机器人,则责任承担者还应该回溯到智能机器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亦或第三方服务平台。智能机器人参与行为,会使各种法律关系交叠在一起。“当真正完全的自主智能机器人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证明缺陷、因果关系等事项将成为受害人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8]智能机器人给人类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建构整个法律体系基础的法律主体理论不再牢靠。从根本上解决智能机器人引发的法律问题,需要回溯法律主体发展的历史脉络及其发展逻辑,有限度地变动以人为中心的法律主体地位构造,以回应智能机器人出现所导致的法学难题。

二、法律主体理论的历史演进逻辑


  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构成性要素,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人或其它类人的存在物。翻阅学界的研究文献,可以了解到学界对法律主体的争论颇多,但是实质性研究较少,可能学界认为,现有的法律主体理论的建构已经十分牢靠,即使有新的存在物出现,也不可能撼动构成法律主体理论体系的大厦,其实不然。智能机器人出现对法学的冲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主体理论的冲击。法律主体理论作为构成法学理论的最主要内容,确定着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主体不是被动地接受权利,也不是先确定了法律,再去寻找有资格享有法律的主体。法律主体与权利同时产生,相互依存。关于法律主体问题的考量,不仅存在着从人到主体这一漫长的历史维度,人本身的法律形像即人在法域中的自我认知、自我想象和自我再现,同时也经历着若干次重大的变幻[9]。法律主体理论的演进逻辑,是它逐渐地演变为以“人” 的抽象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并向类人的存在物扩展,从而成为了支撑整个人类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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