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讨论


   [摘 要]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后半个世纪法学所发展的最为重要的一门学科。制度经济与它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相关人员在对经济学进行研究时需要考虑法律因素,这样才能够达到研究目标,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技术性因素却没有决定性的比重。法律经济学从凡勃伦传统到康芒斯的交易概念,再发展到科斯的交易成本、科斯定理,奠定了雄厚的理论基础。科斯定理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这把关系锁,也提供了针对实现效率最大化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理论依据。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科斯定理;法律;经济学
   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西方经济学和法学的发展速度也逐渐加快。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法律经济学问题不仅涉及法律知识,同时也涉及经济学的研究,它的学科交叉性和相互渗透性较强,需要研究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这样才能够达到研究目标,提升自身的研究质量。当前法律经济学逐渐向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使其变得更加制度化,能够得到法律保障,从而提升其强制定,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秩序。而制度经济学也成为了20世纪60年代以后以科斯和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基础。
   一、制度概念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地位
   无论是在老制度经济学还是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都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出现。它支撑着整个理论发展的基础。众所周知,制度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它能够有效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人类发展历程中,人类都对自己施加了一些制约,因这样与他人发生关系的结构才能更好的给出。人们为了明确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正是根据这些规则来,以便形成更为合算的合理预期。
   社会政治、法律及经济行的都与制度有着必然的联系。它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对不同环境下的人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和约束,从而能够有效保证社会的稳定,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它是尽量靠个人的自觉来进行约束,其次在个人依旧不能按照行为规范行事的时候将由权威部门强行执行,进行约束。在一方面,制度是多个遵循同一规则的交易的集合;在另一方面,制度是经过交易多次重复形成的。因此说制度是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它是一种处理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所有人参与社会活动的一种均衡行为,可以达到稳定社会、稳定经济的运行目标。
   二、老制度经济学
   凡勃伦传统和康芒斯的交易概念。美国制度主义传统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延续至今和20世纪后半叶可以看作是古典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奥地利经济学中制度主义因素的再现和重要扩展的传统是经济学中有两大制度主义传统。经济学中还有两大制度主义传统分别是被称为老制度经济学OIE,和通常被叫做新制度经济学NIE。这两个学术传统分别做为经济学中的比较正统(NIE)和不大正统(OIE)的两大制度主义的思想传统都有着很重要的学术意义。过时、垂死或没有生命力对于术语老传统来说不能成立,它的老只能说明它的生命力持久和意义的重大,是集中关注制度问题的较为悠久的能持续下来的传统。法律制度的产生有着一定的历史因素,它主要是为了解决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因此说良好的制度能够有效解决相关矛盾,从而提升社会发展水平。经济法律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上的纠纷,从而提升经济市场的运行效率,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随着制度经济学的产生,人们认识到经济制度的重要性,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达到市场发展活动要求,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但是制度经济学又不同于传统经济学,它能够将政治结构、制度以及态度等非经济因素联系起来,从而分析社会中的一些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强调经济制度的法律性。针对这一点,以康芒斯为代表的社会法律派和康芒斯传统表现更加的突出。凡勃伦传统与之相比,其老制度经济学OIE的康芒斯传统与新制度经济学NIE的联系相对甚为紧密,这是因为康芒斯传统强比较调和关注法律、组织和产权。习惯性规则及未预期过程是凡勃伦对社会和法律规则的讨论所强调、关注的。而对于康芒斯,他主要强调司法和立法过程。
   康芒斯研究的最主要的内容的媒介是法院系统,而他所研究的却是个人和组织习俗、惯例的演化。法院合理性标准包括意识形态成分,也要考虑到经济效率,除此还要受到判例及法官习惯性假定的约束。制度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它需要科学的设计和紧密的互动来实现,这样才能够达到制度发展目标,发挥制度约束的作用。习俗的形成于制度不同,它的主要是在社会发展中自发形成的一种约束力,但是该种约束强制力较低。成文法作为制度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属于制度设计的一部分。而习惯法法院介于习俗和制度之间,它可以有效解决问题争端,同时也可以制定相应的法律。在判定时一般会按照相应的规则或者惯例来进行,但是有时候也会包括社会目的标准,从而提升判决质量。因此说,芒斯的体系可以实现演进与设计相互作用,它既是众人的意志表现,同时也是政府以及法院的集体意志表现,它能够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升法律的应用性。
   三、新制度经济学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因素,它的主要代表人物为科斯。作为研究经济理论的基础,其研究的核心就是交易成本,从而更准确的分析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制度的科学性,同时科斯还强调合理制度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有很多人将交易成本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相联系。若能够将市场经济和制度领域相结合,并且能很好的实现这一目标。在新制度经济学中,科斯提出新的交易成本概念,他认为交易成本具有一般性的意义,可以运用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经济现象以及与其相关的因素。例如在进行市场交换时存在的各种风险、垄断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现象,都可以作为一种交易成本,从而提升了人们对制度经济学的认识,为经济学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科斯通过交易成本这一概念,有效解决了经济制度中的相关问题,同时也拓展了经济学领域的视野,为其注入新的发展动力,促进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NIE也叫做理论制度经济学、数理制度经济学、现代制度经济学、以及新型制度经济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制度学上逐渐形成两个学派:一方面是以卡拉布雷西、缪尔达尔等人为代表的派别,他们继承了老经济制度的理论,认为当前资本主义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判,同时他们还对现有的经济制度进行抨击。但是该派别一般被正统学派的经济学家排挤,认为他们的结构相对松散,理论相对薄弱。另一方面是以科斯、诺思、布坎南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从西方经济学角度出发,并利用它的一般静态和比较静态两种均衡理论来对经济制度进行分析,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现实中的经济制度问题,拓展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应用范围,在世界经济学中都产生重大影响。
   科斯定理在法律经济学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指导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方向,为当代法律经济学的制定奠定良好基础。正如波斯纳斯所说:科斯定理是它研究法律经济的主旋律。所以相关人员在学习法律经济时,应该要把握好科斯定理,这样才能够达到学习的要求,更全面的认识法律经济领域,从而提升自身的学习水平。
   四、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世界经济与法律体系中都产生重大的影响,指导各国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从而维护本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同时法律经济学也为拓展了法学的研究领域,为其注入新的血液,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经济法律研究中来,提升人们对两者的认识,在经济活动中更好地规范自身行为。尽管目前法律经济学在中国还未能够呈现向美国那样活跃的态势,但也已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可以预测,法律经济学将对中国法学和中国法律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也将会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一种革命。
  
  参考文献
   [1]钱弘道.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J].法学研究,2002,04:3-17.
   [2]喻中.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11-23.
   [3]刘明厚.我国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讨论的前置性论题——基于国内现有研究的文献梳理[J].研究生法学,2012,04:58-67.
  [作者简介]张乃琪(1993-),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农业大学在读,学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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