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理论创新


  “一国两制”思想是邓小平的重要理论,着重从“一国两制”构想的法律内涵;“一国两制”是法律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法律制度上的理论创新两个方面,阐述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在法律上的理论创新。
  “一国两制”法律内涵理论创新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法律内涵
  就“一国两制”的涵义,邓小平曾经解释道“具体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是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1】“一国两制”的基本涵义就是在统一的主权国家内实行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的两种制度并存。
  (一)“一国两制”的核心内容是“一个国家”
  “一国两制”首先是“一个国家”,即必须坚持一个中国而且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一国两制”的首要内容和基本前提。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意味着全中国只有一个最高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中央政府,即国务院;一部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国际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代表。
  (二)“一国两制”是“两种制度”并存,但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
  “一国两制”中的“两制”,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则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多次强调“两种制度”并存,不是谁要吃掉谁。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和平统一祖国“两种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互相支援,共同发展。“两种制度”并存,并非意味着“两种制度”平起平坐、平分秋色,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
  (三)“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根据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法制思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国家应通过立法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使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必须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各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用于其自身的需要。各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的经济、贸易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各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都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不派人去管理。
  (四)“一国两制”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和保障,长期不变
  “一国两制”方针提出时,有些人以为这只是中国对香港、澳门、台湾的短期策略,是一种暂时的手段与措施,总是担心这种政策不久就会变。邓小平强调“一国两制”的政策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那么,怎样才能保证这一政策长期不变呢?邓小平认为,关键在于制定法律,使之成为一项法定的原则和制度,既有法律依据又有法律保障。
  首先是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固定下来;其次是将“一国两制”构想写进了国家的《政府工作报告》从面成为一项法定的基本国策;再次是把“一国两制”的原则和精神写进了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使之具有了国际法效力;最后是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面记载和体现“一国两制”方针,并具体保证“一国两制”的实行。
  二、“一国两制”是法律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法律制度上的理论创新
  (一)“一国两制”法制思想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传统法律理论,社会主义法制是在无产级夺取政权,彻底摧毁资本主义法制的基础上创立的,摧毁资本主义旧法是创建社会主义新法的前提条件;并且,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种制度、一种法律体系,即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所创制的法律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一国两制”法制思想的提出及其指导下的实践,就是邓小平敢为天下先,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风范的典型体现。“一国两制”法制思想突破了马克思主义传统的法律理论,从中国国情的具体实际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创造性地提出,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香港、澳门回归后,台湾和祖国大陆和平统一后,可以同时并存着几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二)“一国两制”法制思想架构了国家结构的新模式
  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表现出来。国家形式一般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两个方面。政权组织形式通常称为政体,而国家的结构形式,指的是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是与国体即国家本质相适应的,并由国家本质决定。
  “一国两制”的确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崭新的模式。它虽然仍属于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但又带有联邦制的某些特征。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些权力大大地突破了以往一般单一制国家给予地方的自治权限。不仅如此“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的自治权,在许多方面超过了许多联邦制国家成员邦的权力。
  (三)“一国两制”法制思想丰富了宪法学关于国体和政体相互关系的理论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学理论,国体与政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任何国体都要求与它相适应的政体形式。这是国体与政体关系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政体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国体相同的国家,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形式;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国体不变却可以改变政体形式。这是国体与政体关系不一致性。邓小平“一国两制”法制思想为国体与政体的不一致性增添了新的内容,即在同一时期,国家在国体和政体不变的条件下,部分地区各阶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政权组织形式可以和整个国家不同。我国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大陆在国体和政体上都是社会主义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阶级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政权组织形式都是资本主义的。这表明不仅国家在不同时期国体不变可以改变政体形式,而且国家在同一时期国体和政体的整体和部分之间也可以不一致,这是一种新型的不一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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