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现状分析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产品责任保险已成为现代化大生产的产物,无论在法律理论还是实践中,各国政府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能督促生产者和销售商对其产品严格把关。除此以外,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也能带动出口责任保险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最近几年,三鹿奶粉、毒豇豆、伪紫砂、植物奶油、漂白蘑菇等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产品责任保险开始出现在公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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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产品责任保险占有率低发展缓慢
  产品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部分,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由于产品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因此我们可以对近10年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变化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再研究产品责任保险的份额占有及增长率问题。从2005年到2014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责任保险保费收入都表现为逐年增加,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由原来的1231.91亿元增长至7203.38亿元,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也由45.32亿元增长至253.3亿元。但责任保险的整体发展水平仍然不高,占财产保险的份额一直在3%左右。
  从有关数据分析知道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存在发展缓慢占有率低的问题,同时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份额依然处于较低水平。美国在上世纪80年代前后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开始占到非寿险业务的45%—50%;在欧洲等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业务通常占到非寿险业务的30%左右;在日本,责任保险业务占到非寿险业务的25%—30%;国际平均水平约为15%。显然,我国的责任保险占非寿险业务的份额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
  (2)产品责任保险覆盖面窄
  与发展初期相比较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产品责任保险仍处于发展初期,最明显的特征是覆盖面窄。从承保范围的角度来划分,产品责任保险可以分为涉外产品责任保险和国内产品责任保险两类。国内产品责任保险的主要标的是一些家电产品和小型轻工业品,如洗衣机、电风扇、电视机、摩托车等。许多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型工业品、低成本产品、食品药品、洗护化妆用品还没有包括在内。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应运而生的各种美容护肤品变得十分受欢迎。个别商家更是看准了“商机”,趁机生产销售化学品含量不合格的产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对消费者造成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这类厂商多是规模不大,有关证件不齐全,面对产品责任事故赔偿时毫无赔偿能力。在过去几年里全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高达50多起,其中三鹿奶粉、漂白蘑菇、瘦肉精、皮鞋风波事件影响极其恶劣。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督的力度也越来越大。2015年2月保监会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扩大产品责任保险覆盖面一方面对厂商而言可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当责任事故发生时减小对现有经营的冲击;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生产厂商提高生产质量,尽可能的减小消费者购买到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3)产品责任保险的非强制性有一些正规廠商和知名品牌会主动投保。比如格力、安吉尔、海尔。这些目前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本着政府鼓励商家自愿的原则实行的是非强制性投保,只有很少一部分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暂时处于强制性试点阶段。我国的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保险意识不强,另外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就相当于增加了自己生产成本和费用。出于自利的角度很少会有企业主动为产品购买产品责任险。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靠市场配置很难实现帕累托最优,常发生市场失灵的现象。就产品责任保险而言产品。它的正外部性指的是生产厂商为产品购买产品责任险,日后当有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在使用该产品时不幸发生事故,按照有关法律由承保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对社会公众而言没有投入成本而获得的收益大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产品责任保险的非强制性及市场性必会引起市场失灵的现象。产品责任险的非强制性也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面对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当厂商没有办法负担其赔偿责任时自然而然的就是政府为其买单。
  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现状的原因
  (1)保费制定困难
  保费的制定关系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自的利益,所以保费的制定往往需要对未来有一个比较准确的判定。在产品责任保险中由于不能对未来有一个准确预测,保费的制定就显得不那么容易。而"长尾巴嘖任是产品责任险面临的巨大挑战,几十年前签订的承保石棉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产品责任险的"长尾巴”索赔持续至今。"长尾巴”责任困扰着保险公司,由于无法预计未来可能的赔偿金额,赔偿一但发生甚至会影响当下保险公司的运营。被保险人产品日后可能引起的损害是没有办法准确预测的,而这些不能预测到的损害可能引起的赔偿更像是一颗不定时炸弹。可能是几年也可能是几十年在某个不经意的时刻突然爆发。到那时,社会的变迁和通货膨胀都会导致保险赔偿金额的增加,当初制定的保费有可能不能满足现在的赔偿。巨大的差额很容易对现在的保险经营造成经济上的负担,进一步影响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
  (2)有关法律缺乏研究且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是所有社会行为的标杆。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并且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持社会稳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就一些一些欧美国家和日本来说,这些国家的法制化进程处于世界前列。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当地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所以它们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也处于世界前列。但是我国的保险市场相对于欧美国家的保险市场而言比较混乱,追本溯源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有关产品制造、销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我国还没有颁布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主要是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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