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诊所式法律教育普及化问题研究


  一、研究目的
  “法律诊所” 作为法律教育术语,是一个外来名词,英文名为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首次在全国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到目前为止,在全国近400所高校的法学院(系)或专业中,已有33所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我国法律教育向来是把法律作为科学理论来讲授的,不注重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造成法科学生应用能力差,往往毕业后要两三年才能适应司法实践工作。法学教育已受到了实践界的批评,也引起法律教育学者关于我国法律教育方法改革的思考。近期,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各高校要把实践育人工作摆在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方法改革,要把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與组织课堂教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与专业学习、就业创业等结合起来。学习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学教育经验,探索我国法学教育新方法,重视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如何改革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不足?来自美国的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开拓了我们的视野。诊所式法律教育以其鲜明的实践性特征,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本文旨在探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是否具有普适性的推广运用问题。
  二、研究方法
  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价值分析等方法。笔者收集了已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院校的实证资料,并与其他法律课程进行分析比较;查阅了大量有关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专著和学术论文;结合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要求,对诊所式法律教育在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同时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所具有的价值意蕴进行分析。
  三、结果分析
  1.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入,及时填补了传统课程设置的缺陷,培养了学生的实践思维
  长期以来,我国在培养法律学生的过程中,片面强调理论学习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认为只要掌握了理论,在实践中稍加磨练,就可以应付自如。学生们只是强调了对知识的掌握,而没有意识到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缺乏对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直观理解,易于为社会风气所影响和左右。法律为社会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教师要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全面素质的法律人才,就应当扭转这一观念,转变重学理而轻实践的思想,即全面考虑法律教育的功能构成,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比重。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当是兼具学理性思维和实践性思维的能力,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所不可或缺的。法律的实践教育,特别是诊所式的法律教育恰恰能够弥补这一功能的不足。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性思维上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相比较,其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真实的背景。传统的思维培养是建立在已知和虚拟的基础上,即便是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这些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作为分析材料。这种模式有以下不足之处:其一,学生不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因为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不像真实的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未知的情况,所以,它们无法真正地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二,难以引起学生兴趣。由于缺乏实际的利害关系,无法让学生全身心投入案件,因而也难以调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其三,难以对案件做尽可能全面的注意,特别是某些程序上的问题。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过程和全部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
  (2)具体的思维方式。传统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对学生的学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的理念深深植入学生的头脑,意图使学生在考虑任何问题时都不由自主地直接去探究公正合理与否,而忽视了其产生的原因和各方面的利益衡量,结果往往陷于抽象的价值判断。例如在某些案例分析演练中,学生们在没有全面的了解案情之前,由于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就已经先入为主地用情感替代了法律的思考,忽视了作为一个“准律师”应当具有的职业素质和职业精神,忽略了运用证据和事实来分析案件。这就暴露出了学生缺少对学理性思维之外的其他因素的
  考虑。
  而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环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细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作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要去推测和判断法官的想法,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这就是实践中具体的思维方式。
  (3)实践的角度。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更加偏重于让学生练习从全局来把握问题,重视掌握理论分析方法。通过参加诊所的工作,学生感受到了自己在理论与实践上的脱节以及在解决实际问题上能力的提高。学生在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时,有时会因对法律法规的陌生而感到难以应付;但学生发现自己可以运用掌握的事实和理论去尝试解决一些没有既有规定可循的情况,从而作出处理。
  (4)多元的效果。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所取得的效果更为丰富一些。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学生可以体验多样性的角色,进行不同角度的思考,也获得了多重的收获。学生们通过办理案件,不但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巧,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了社会,同时通过为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所应当具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职业责任,这些都是传统的法律教育所难以达到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这样通过解决具体问题,锻炼实践性思维的能力,学生们从法律诊所的课程中可以学会运用实践的理性来解决问题。诊所式法律教育充分发挥了学生在实践育人中的主体作用,激发了学生参与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使学生在实践育人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2.诊所式法律教育造就了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具有特有的价值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是对法律教育目的的回应。所谓法律教育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乎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而欲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则给学生一种机会,以便实地观察并练习法律的运用,最终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社会责任感,同时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高端技能型法律人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事实上已经给我们指明了它特有的价值。
  (1)诊所式法律教育实现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传统法学教育的困境之一是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一反传统的 “填鸭式”的以教师为主导的单向教学模式,使学生真正参与到一种自我指向的学习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有效地实现了身份和场景的转换,教师和学生并非简单的教与学的关系,学生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他是以一名“准律师”的身份去思考和学习并担负责任。教师处于辅助地位,仅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反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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