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主义的特征、危害及其克服


  摘要: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手段和工具。不仅无任何目的意义与价值意义,且与现代依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理念不一致,其给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目标进程中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应从理论与实践、主观与客观两个层面上,彻底摒弃与克服法律工具主义,以求得更有效率地实现法治,在整个社会树立起法律信仰主义旗帜。
  关键词:法律工具主义;统治阶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法律信仰主义;公权力;人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5)03-0042-03
  一、法律工具主义的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法律功能的法学世界观和法学认识论。它强调在社会系统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1]相对于美国形式主义法律观引发而来的工具主义法律观的兴起,我国的法律工具主义是传统人治思想与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的产物。法律工具主义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 法律工具主义过于强调法的制裁功能。这一特点的典型表现有二,其一是国家注重对行政法与刑法的构建与改进,为的是更有利于使这些法律作为维护国家、社会治安最有力的工具,而将属于私法领域的民商法置于次要地位。其二是重国家权力,轻个人权利。这就导致了“特权、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国家手中的权力过多过大,因此制裁力量也越来越强,“权力”被摆在了一个很高的位置,而“权利”则失去了在法治(rule of law)的治理模式下人民应享有的地位与保护。法治的核心任务便是行之有效地制约公权力,任何国家与政府的权力都应当由法律来规定,而非将权力掌握于作为少数的统治者手中。同时,在实践层面,法律的实施总是侧重于对危害社会行为的否定,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对合法行为的肯定与调整。也因此,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崇拜与信仰,认为似乎只有某些特殊行业以及罪犯才与法律有关,只要我们不去做坏事,不去触犯法律的底线,法律便与我们无关。因而也就降低了公民对法律保护人权的期待。然而,法律工具主义之下的法律只能增加人们的付出,不能给人民带来切实有效的利益从而没能保障人权,最终形成公民对法律的排斥与消极观望。
  2. 法律工具主义过于注重法律的阶级性。法律工具主义的核心是法律本质的阶级性。它指出“法律是实现阶级意志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刀把子’,法律的价值首先和主要在于维护阶级统治、镇压敌对阶级的‘阶级价值’”。[2]在阶级斗争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历史背景下,这种对阶级性的强调指引着统治者带领全国人民打破旧世界,建立新世界;但现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阶级斗争,如果我们还过于重视并将之绝对化,会使我国法学的发展与创造法治社会的进步陷入一种僵境。它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人治[1]与法治[2]是两种完全相背离的治国方式,其过分夸大个人在管理国家与社会中的作用,使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法律是由权力创造的。并且在权力与法律的位次上,人治强调权大于法。在法治条件下,法律是第一位的,权力是第二位的;而人治将这种次序颠倒,认为权力支配着法律,具有权力才是第一位的,法律是第二位的。针对法治之法,笔者认为,国家与政府更应当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减少对社会的干预,国家可教育、引导人们如何行为,如何行使权力,但不应直接参与或过多干预。只有在个人或群体存在未尽的义务时,才可动用强制力量去监督与制裁。由此可见,法律工具主义过于注重法律的阶级性从而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是实现法治的又一理论障碍。
  二、法律工具主义的危害
  1. 法律工具主义动摇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仰。现代法治的核心与精髓便在于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要想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有效又高速运行,就必须重点培养我国公民的遵法、守法意识,即培育起对法律的普遍信仰。这里的“信仰”并不是一种言辞的、理念上的东西,也不是仅仅通过教育、灌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样的响亮话语就可以形成的,而需要一种全身心的投入,一种话语的实践以及一种知识上的转变。以现实中“法治”状态下的法律的运行让民众切身感受到法律是可能给人们带来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利益的,感受到法律是值得人们去遵守、崇拜与信仰的。如果法律给人们带来的是压迫或是损害,那么,即使有强制的制裁力量在场,也很难被人们自觉地遵守,更不要说让法律根植于人的内心,成为他们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却把法律当作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这种单纯的法律价值取向毫无疑问地把统治阶级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享有一些普通公民基本权利之外的特权,从而丢掉了法律的权威,丧失了法律的神圣性,弱化了对法律应当怀有的发自内心的信仰。
  2. 法律工具主义容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导致法律价值虚化。因为法治之法必须使人们对法律怀有这样一种价值感,即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而法律工具主义却只宣称法律的工具性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民众产生这样的看法,法律既然只是统治阶级手中的一道工具,那么当法律作为工具没法去实现统治者预期的目的乃至成为实现他们目标的障碍的时候,统治者可能就会舍弃作为工具性目的的法律而寻求其他更有效的、能实现他们利益的工具来替代。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仅取决于某个法律对于统治阶级目的的实现是否有益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益。“这意味着,一旦政府的现实目标与既定的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或个案中政府所理解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发生冲突,规则和程序便都变成了可以忽略的因素。”[3]从而形成了政府行政权力大于法律的现实。这就形成了这么一种状态,法律已经被制定了,即实实在在地存在着,但它有时很重要,有时又被搁置,不能生效,这样就使法律工具主义滑向了一种极端状态——法律虚无主义。
  3. 法律工具主义极大地阻碍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同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终极目标是要实现“法治”,其基本的价值理念在于要坚持贯彻执行权自法出、法大于权以及权利高于权力。但法治这一目标并非短时间内就可以实现的建设性工程,而是在几十年乃至上百年历史进程的运行中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实际需要去体现对人性的关怀与尊重以及对人权最大化的保障,使法律至上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同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并要求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绝对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此意义上看,法律工具主义可谓是法治实现的最大障碍。正是这样一种对待法律的观念抛弃了法律的内在的、灵魂性的东西,使法律只具备了工具的外形,成为一纸空文。由此可见,法律工具主义不但不利于我国法制的健全以及阻碍了法制现代化的实现,而且从长远角度来看,法治的目标一旦无法实现,那么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都将失去滋生的土壤,最终阻挡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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