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体制


  摘要: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是中华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占正统地位的封建社会,它塑造了传统法律的精神,支持着中华法系的延续。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体制无论在教育途径、方式,还是在教育內容、目的方面,都有着自己鲜明的特征。
  关键词:法律教育;体制;功利性
  中图分类号:G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387(2010)04-0085-03
  
  任何学术的产生与兴盛都需要依赖一定数量而又相对稳定的专业队伍和为专业队伍不断输送人才的专门学校的存在,法学亦是如此,这就涉及到法律的教育问题。中国古代法律教育,肇端于春秋战国成文法公布时代,随当时的私学勃兴而起,历奸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等朝代,直至明清。由于有着与西方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中国古代的法律教育与西方同时期的法律教育无论在教育目的、途径,还是在法律教育的方式、内容等方面,都有着截然不同的特色。本文拟从教育途径、方式、内容和目的等方面对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体制进行探讨。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途径——官学与私学交相辉映
  
  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历史源远流长,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开展了较为系统的法律教育,官学与私学并存,二者交相辉映。综观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在春秋战国至两汉和明清以私学为主,魏晋至宋则以官学为主。私学以父子相传和师徒相授为主要形式,官学则是通过朝廷设置律学博士、法律教育机构来传授法律知识。
  
  (一)私学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历史时期,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主阶级逐渐衰落、崩溃,新兴的地主阶级逐渐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在风云变幻的政治斗争中屈开了向没落奴隶主贵族夺取政权的激烈斗争。他们反对奴隶主贵族特权,要求改革旧制度,建立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法律制度和教育制度,成文法的公布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儒、墨、道、法等各家私学开始兴起,法律教育也随法家私学的勃兴而产生。郑国大夫月析是开中国法律教育之第一人,他私造“竹刑”,招收学徒,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与诉讼方法,“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補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川邓析之舌,又有卫国的子夏和魏国的李悝、吴起等人共同发展法家私学,兴办私家法律教育,他们以公布的成文法及其对法律的认识与研宂为教学内容,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法学家和法律人才,对后u法律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加强专制统治,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焚烧渚子百家之书,将法令书籍深藏于官,在教育上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oI的国策,两汉时期,法律私学教育又繁盛起来。“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至明清,在隋唐间隐而不显的法律私学又逐渐兴起,并臻于发达。明清两代之际,民间的讼师、衙门的书吏、官府的幕师均在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私家法律教育。尤其是清代刑名幕友法律教育,相对于几无法律教育的官学,构成了清代法律教育的主体。
  
  (二)官学
  官学法律教育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以吏为师,二是设置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中国古代官学法律教育始于秦朝,秦始皂统一中国以后,实行文化专制主义。奉行法家法治思想,废私学,推行韩非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文教政策,“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网。汉初承袭秦制,令明法者至相府传授律令。外郡学律者必至京师丞相府。例如文翁在蜀郡为官,“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洲至汉武帝建元五年(前]36)在中央设置五经博士。又于元朔五年(前]241设置博士弟子员。此后。在中央就开始了以“太学”为表现形式的高等教育。同时,在郡、国、县等基层设立学校,进行法律教育。汉代尊崇儒学,以经注律,法律教育则处在对儒经教育的依附地位,其内容则主要以儒家对法制的阐述为依据,是儒经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此乃汉代法律教育的一大特色,也因此确定了后世各代法律教育的基本方向,官学法律教育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了长足的发展,魏明帝采纳卫觊的意见而在朝廷中设置吋4博士”一职,这是律博士设置之始。同时,开设法律学校,由律博士掌管,专门教授法律知识。此后,在晋、南北朝期间。相续有呻l博士生员”、,胄于律博士”之设。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法律教育进入昌盛时期。官学教育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隋初,法律隶属大理寺,设法律博士八人,后转隶国子监,改变了汉代以来教育由主管礼仪的太常兼管的状况,唐朝以法律为中央”六学”之一。至唐玄宗时。正式将法律隶届于国于监,设律博士1人,助教]人;律学生五十人,“以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事者为之”rq;课程“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m;学习年限为三年,每年一次选拔考试,及格者可以参加尚书省考试,不及格者继续学习。如果三年考试不及格,或在”律学”已六年,“不堪贡者,罢止],”叫宋承唐制,在朝廷中设律博士,教授法律。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在国子监中设法律馆,与太学、广文馆并称为“三馆”,作为中央的官学。自元代取消法律教育后,元、明、清三朝均未设专门的法律学校来从事系统的法律教育,但在中央和地方官学以及私学、书院中都开设有法律课程,教授律令。
  
  二、中国古代法律教育方式
  
  ——灌输律令条规,忽视司法能力培养
  法律教育是一项应用性很强的教育活动,由于律条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的稳定性、确定性,而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又是复杂多变的,这就要求审判者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将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案件结合起来。因此,法律教育的重点应是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处理案件能力的培养。但是,中国古代法律教育长期以来一直忽视这一点,法律教育方式单一。
  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以儒家纲常名教为一贯之指导思想,再加上封建专制主义和文化禁锢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教育者也只能从事对历代法典的讲读和注解忠学内容只限于此,如稍有逾越,即被视为“异说”而遭严禁,如唐宋明清各代法典均有严禁“辞讼之书”的规定。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及学术研究在总体风格上重实用、轻理论,具有很强的功利性,受此影响,中国法律教育始终是传统的填鸭式的教育方式,以教师单方面阐释本朝的法令法规为中心,井用儒家的伦理纲常去阐述法律条文的含义,忽视对学生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教师仅是对本朝律令进行讲解,并配之一些案例,然后由学生自己背诵、理解。因此,在中国古代法律教育中,学生的学习始终是被动的、机械的,缺乏司法的实践活动,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低下。
  三、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目的一一追求功利 中国古代法律教育追求功利,是指法律教育丧失了其独立地位而完全变为政治的婢女,统治者兴办法律教育仅仅是为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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