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性分析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农村群众健康、满足农民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尤其是农村医疗保险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仍然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难题之一。本文在介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现状基础上,分析影响制度的持续发展的因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医疗保障 持续性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现状
  为了解决农村的医疗保障问题,在传统合作医疗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府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这一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试点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目前最主要、最普遍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政府、集体、投保人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各级政府给予财政支持,设立专项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按照制定的基金管理规则对全部基金进行审核、使用、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使用和监管情况。
  新农合除实现全面覆盖之外,筹资水平不断提高,保障能力逐步增强。新农合人均筹资水平由2003年的30元提高到2012年的300元左右。2012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到75%左右。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己逐步形成卫生部门监管、多种形式经办机制,促进了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影响持续性的因素
  首先,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容易诱发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由于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服务发生几率偏小,会降低参保者的预期收益,健康人一般低估参保的重要性,而高危人群却非常愿意参加。这种逆向选择,即“选择性加入”和“选择性退出”可能威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可持续性。
  其次,在实施路径和约束机制上,目前在新型合作医疗的管理上,更多的是针对需方的约束措施,几乎将需方约束方法都用在参合农民身上,设立共付比例、起付线、封顶线和定额补偿等,还有的采取了定额补偿的方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从需方约束来控制医疗费用问题,没有侧重从对供方进行有效的约束,来解决“看病贵”等问题。从实际的实施效果来看,需方约束方法对于约束参合农民过度利用服务行为的作用不大,而且妨碍了农民本应使用的服务。加上监督能力不足和不到位,对供方有效的约束机制没有建立,尤其是是缺乏来自需方的约束和监督。
  此外,在运行机制上,治理结构的转型带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制机制缺位,而适度的强制性是一项制度能够持续运行所需要的条件之一。
  三、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立法保障持续发展
  立法先行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良性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也同样需要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一方面,宪法赋予的权利需要具体的法律规定作保障。其二,有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化、稳定化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是事关全国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大事。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国家、集体、农民个人在合作医疗制度中的权责利问题以及基金使用和监督问题。
  (二)克服逆向选择
  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容易诱发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老、弱、病、残者自然比较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未来受益的可能性更高。但是,他们收入通常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年轻健康者支付能力较强,但是其未来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参加意愿较低。如果任其自由选择的结果是健康者不愿意参加,为了使新型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维持较高的覆盖率是必要的。要维持较高的覆盖率,在目前制度吸引力的前提下,在自愿和强制之间,需要寻找隐性强制来化解逆向选择,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重构合作机制和强制机制
  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来看,政府在这一制度中必须承担主要的责任和更多的义务,并且这一制度的实施还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保证统筹人数达到一定数额以及资金筹集的及时到位。从而保证这项制度的稳定运行及长远发展。
  (四)完善约束及监管机制
  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来增强利益相关主体的责任,保护医疗需方,供方及服务提供方的权益,避免随意性,加强政府责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以及管理机制和监督规范。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解决滥检查、乱用药等问题,避免资源的浪费。

推荐访问:持续性 中国 新型农村 医疗制度 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