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构建控辩交易制度


  【摘要】:公平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提高诉讼效率处理更多的案件,追求更大范围的社会正义也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问题。控辩交易制度是产生于美国的一项诉讼制度,该制度大幅度的提高了刑事诉讼的效率,缓解了案件高发与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具有很大的实用性。我国同样面临着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与证据裁判的双重压力,根据我国国情移植构建控辩交易制度,解决好相关配套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
  【关键词】: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控诉交易
  一、控辩交易制度的概念
  控辩交易又称为控辩谈判,通常是刑事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消其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控辩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由19世纪中后期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应用,该时期美国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提升,司法资源紧缺,为了节约司法资源,迅速结案,控辩交易在实践中开始得到应用,继而被联邦最高法院明确为合法的诉讼制度,迅速完善发展,不断成熟。而后流传于欧洲国家,并得到广泛应用,现在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我国法律中暂时并没有控辩交易的相关规定,目前只是停留在理論探讨的层面,我国实践中“立功”“坦白”虽然与控辩交易也有相似的作用,但是无论本质还是实际效果应然有显著的不同。学习移植污点证人制度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探索在我国建立控辩交易制度。
  二、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可行性
  (一)理论上的可行性
  控辩交易虽然产生于美国,根植于其当事人主义审判制度。但也被大陆法系国家学习引用,与本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而且两大法系也不断融合借鉴,互相吸收各自先进制度。就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意大利来说,控辩交易也已经成为了意大利重要的诉讼制度,得到了广泛应用。将视角放到国内,我国刑事诉讼工作中的“自首”“立功”“不起诉”制度,其工作效果也与控辩交易制度有相似之处。
  (二)社会文化的可行性
  我国传统思想诉讼是排斥诉讼的,厌诉思想比较浓厚。诉讼仅仅是定纷止争,解决矛盾的手段。按照这种特有的传统思想我国独创性的设立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样这一理念也可以引用到刑事诉讼中来,建立控辩交易制度。例如,适用于邻里间、亲属间的刑事案件,谋求协调民意,不仅仅可以解决案件本身,还可以化解背后的矛盾,收获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司法实践的可行性
  立法有滞后性、僵化性,因此实践中常有突破传统理论的司法实践。同样进步的司法实践又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借鉴意义。2017年6月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具体案情如下:被告人李某某在工地驾驶工程车辆施工疏于观察,将在挖掘机西边工作的侯某某挤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施工工地比较偏远,缺乏目击证人,现场痕迹较少,查明李某某责任大小的难度很大。按照无罪推定的要求,侦查机关如果无法获取有效的证据就只能按照“事故”处理。
  李某某积极赔偿了死者的家属,争取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李某某的律师也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并做李某某的工作。最终李某某阐述了案件事实,虽然案件定性为“过失之人死亡”,公诉机关对其进行了较轻的量刑建议,最终李某某被判处缓刑。
  我国虽然未确立控辩交易制度,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控辩之间的默契。这也是我国建立控辩制度的可行性之一。
  三、我国建立控辩制度的必要性
  (一)污点证人制度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
  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侦查技术、资金投入还有很大不足。不仅仅面对刑事案件高发的趋势,捉襟见肘;同时面对日益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的犯罪手段也越来越显得"心有余,力不足"。然而,侦查能力与侦查力量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的。在此同时,随着国家对公民人权保护的加强,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严厉杜绝了刑讯逼供等一系列非法取证行为,并提高了证据标准,这就使侦查机关的侦查压力更大、难度更高。由于刑事侦查的客观规律,基本部分案件的特殊性,调查取证确实困难重重,难度很大。建立控诉交易制度可以极大的调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实讲述罪行的积极性。可以有效避免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在保护人权的前提下又侦查工作深挖线索提供了方向。
  (二)污点证人制度是我国"证据裁判"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要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以审判为中心”就必须要扭转多年以来“侦查中心主义”,要改变仅仅把审判当作“走过场”,轻视证据的传统思想。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的大形式下,案件事实、定罪量刑对控方运用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控辩对抗的诉讼模式也使得控方对证据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但是很多情况下,侦查机关获取到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缺乏足够的证据认定犯罪,难以证明犯罪,这无疑使控方陷入被动。如果确定控辩交易制度,对被告人罪行予以部分或全部的豁免换取司法机关难以取得的证据,从容应对“证据裁判”的需要。
  (三)控辩交易制度是司法效率与社会正义的需要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就个案来说,案件久拖不决得不到及时处理,即使有公正的判决也毫无意义。过分的漫长等待过程往往让权利人遭受另一轮的煎熬,不仅仅无法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彰显社会正义,被告人也长期面临着悬而未决诉讼。就整个社会来说,提高司法效率可以提高刑事案件办理的数量,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在世界各国刑事持续率高发,侦破难度持续加大的背景下,利用好现有司法资源去解决日益增长的刑事案件,是世界各国共同的问题。这就要求在刑事司法资源一定的情况下,提高诉讼效率,最低的司法投入换取最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尽可能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资源的不必要耗费,最大程度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控辩交易本质是一种交换。虽然公诉机关让渡一定的司法追诉权,换取案件的迅速审结,可以使追诉机关降低司法源消耗获,快速取得了定案关键证据,提高了每个个案诉讼效率,使得一定的司法资源可以投入到打击更多犯罪中去,实现更广泛、更大总量的法益保护,从而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四、对我国建立控辩交易制度的构想

推荐访问:构建 制度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