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衡平司法比较探究


  摘 要:中国和西方国家都有着衡平理念和衡平司法的历史传统,特别是以衡平法庭为载体而形成的英国衡平法,其独具特色更是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传统法律中的“春秋决狱”和“直诉制度”等也存在衡平法的观念和衡平司法传统。通过对二者之间的比较分析,为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衡平法;法制;衡平法院
  一、我国的衡平司法传统
  提到衡平法、衡平司法,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英国的衡平法制度。虽然,英国的衡平法在世界上举世瞩目,但实际上,我国在古代也存在衡平法的观念以及衡平司法的传统。
  在中国数千年法律历史长河中,我国的古代司法官运用衡平理念进行断案的判例非常多,甚至形成了具有衡平司法性质的一些制度。我国古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法律与社会脱节的矛盾与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现象,司法官便以天道、和谐为根本价值,在解决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采取灵活的方式,而不是完全地照搬法律。中国传统文化体现了和谐,衡平的基本精神,同时,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儒家思想所反映的德治、人治、民本要求,使国家和君主以和谐和衡平为出发点,解决社会和法律问题。
  我国古代衡平司法传统中早期的突出表现就是汉代盛行的“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就是在审判定罪时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与事例为标准审核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春秋决狱中“衡平”的体现就是儒家所倡导的三纲五常的观念。
  我国古代长期以来的直诉制度也体现了司法的衡平传统,我国的直诉制度起源较早,可以追溯到周代的路鼓和肺石制度。直诉作为制度成于晋朝,晋武帝设登闻鼓,悬于朝堂外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相关官吏录状上奏。此后历代相承。这种直诉制度允许申诉者将案件直接上诉给更高等级的官员乃至皇帝,为有冤屈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及最终司法保障。
  无论是汉代的春秋决狱还是直诉制度,虽然与英国衡平法表象上很大不同,但实质则是我国古代司法中衡平司法的一种途径,二者都是解决法律与社会脱节问题的方式,都是与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都是以“衡平”为价值观念。
  二、英国衡平法和衡平法院的建立
  十三、十四世纪的英国首次出现衡平法一词。诺曼征服以后,英国的王權不断强大,建立起了封建集权君主制。以这种中央集权为基础,专职的王室法庭和通行于全英格兰的普通法得以形成,这为衡平法的产生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但是普通法受程序的严重束缚,日益走向僵化。虽然面对自身的僵化,普通法内部也曾通过使用拟制对其缺陷进行回应,可是拟制本身不能补救普通法的所有缺陷。在这种形势下,能够弥补普通法不足的衡平法获得了生存的契机,应运而生。虽然古希腊时期出现了衡平思想的萌芽,古罗马的裁判官也进行了衡平实践,但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衡平法最终在英国产生了。随着衡平法的出现,作为衡平法执行机构的衡平法庭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十四、十五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产生以及当时国内动荡、复杂的政治局面为衡平法庭的建立创造了社会条件,随着向国王请求救济的诉求越来越多,国王与咨议会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国王只好交由大法官来处理。大法官因为国王的授权而可以直接处理纷争,作为执行衡平法的机构的大法官法庭或衡平法庭因而得以产生。衡平法院又叫良心法院,法官凭良心判案。在大法官庭中实行衡平法,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中得不到正义,就寻求大法官的帮助。
  衡平法庭建立后,因为适应早期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在十六、七世纪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大法官庭内部组织和审判程序逐渐规范化,职责分工更加明确。这一时期,由于衡平法庭地位的迅速崛起,处理案件越来越多,它与普通法庭不再保持和谐关系,而是一直冲突迭起,矛盾重重。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英国的经济面貌发生了彻底变化,旧有的司法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英国社会,司法改革势在必行。十九世纪末的英国司法改革使衡平法庭与普通法庭最终合二为一,衡平法庭自此终结,结束了四个世纪的历程。
  早期衡平法院与普通法法院的关系是和谐关系。但到了16世纪中期以后,二者发生对立冲突,这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力在开始扩张时必然会经历的过程。从衡平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性质来看,必然会和普通法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发生冲突,衡平法既补充了普通法的不足又纠正了其缺陷。从16世纪起,大量案件从普通法法庭转入大法官庭,这引起了普通法法官的恐惧和嫉妒。他们认为普通法在司法上的至高权威处于大法官衡平司法权的威胁之中。
  在衡平法补充普通法不足的时候,对被侵犯的普通法权利给予衡平的救济,这与普通法并非特别地不一致,因为这并没有削弱其权威。但是,当衡平法纠正普通法缺陷的时候,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法庭与大法官庭存在直接冲突。资产阶级革命后,两大法律系统的矛盾有所缓和。但此时,要求改革衡平法院的呼声越来越高。1873-1875年的司法条例结束了两种法院的冲突状态,两大法院系统正式合并。
  三、英国衡平司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一)衡平法庭及衡平法促使了英国法制的形成
  对于现代英国法制的形成,衡平法庭和衡平法也发挥了一定作用。英国衡平法庭和衡平法的兴起弥补了僵化的普通法的不足,完善了英国法律体系,并促使了英国法制品性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本身就使普通法的各种制度得到了延续和发展,同时也使王权避免发展成为专制,使英国避免走上像法国、德国那样的专制道路。英国法制的历程开始于诺曼征服。一套真正近代意义的法律或统一的英国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的出现是在诺曼征服之后。正是这份奇特的诺曼业绩,为不列颠的法制和社会发展锁定了发展路径。
  英国的衡平法是在简单商品经济已获得相当程度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得到新的法律保护,而具有严格诉讼形式和内容偏狭的普通法又难以满足的条件下应运而生。它是普通法的补充或修正,是法律由自发进入自觉的发展进程中,人类有意识地以“自然主义”影响、改进和完善“法律正义”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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