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中央王朝与贵州侗族的民族关系


  摘 要:中央王朝与侗族的民族关系自元朝以来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羁縻政策”变为“土司制度”。虽然这一举措的推行使得双方冲突不断,但先进的汉文化给侗族生产力、教育等带来了很大改变,同时原始的侗族文化也有了新局面。
  关键词:侗族;民族关系;羁縻政策;土司制度;侗族文化
  中图分类号:K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98-02
  作者简介:王锦(1989-),女,汉族,江西九江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专业2013级研究生。
  一、侗族概况与侗族的形成
  侗族是一个依山傍水、历史悠久、文化独特的少数民族。侗族总人口约296万,主要分布在贵州、湖南和广西的交界处。侗族,曾称为“干”、“更”、“金”、黔中蛮、武陵蛮、五溪蛮、僚、僚浒、乌浒、仡伶、仡佬、洞人、侗蛮、洞苗、侗民等。新中国成立之后称之为侗族。
  自远古以来,由于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因素,使得侗族地区的发展较中原地区相对缓慢,隋唐以前的侗族居民生活水平仍为远古社会阶段,过着原始人的群居生活。唐宋时期,中央王朝为加强封建统治,在多个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羁縻政策,于是侗族人民才慢慢开始向阶级社会过渡。
  二、侗族的社会组织结构
  (一)侗族内部的社会组织结构
  侗族的社会组织结构主要由家庭、房族、村寨、小款和大款等构筑而成。家庭是款组织的细胞,是侗族社会组织结构最小的单位。房族是一种以父系血缘为纽带联成的宗族组织。每个房族内部都有一名或数名族长,他们大多是男性,辈分较高且睿智渊博。村寨,是款的基层组织,一般由若干个房族组成。小款,是由临近的几个自然村寨组成。大款,是款的高级组织,由邻近的若干个小款组成。
  (二)款约的形成
  1.款约的概念既表达形式
  款组织作为一种民间性的社会组织,它使侗族居民之间的关系相互平等,无阶级对立性。它是通过款约的贯彻执行来实现的。在侗族各层次的款组织里,都有自己的款约。所有成员,都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款约规定。款约主要是通过口头背诵、书面传抄和石刻碑文这三种方式流传下来。在侗族的款约里,具有法律性质的款约称做约法款。如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流传的《约法款》、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所流传的《约法款》等。
  2.款约的内容
  侗族的款约内容十分丰富,大致可分为两部分: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刑事类主要有:“勾生吃熟(引坏人进寨抢劫或干其他坏事)”、“咬事具控”、偷盗、强奸妇女、杀人放火等;民事类主要有:家庭婚姻、土地山林和河流引起的纠纷以及其他社会纠纷等。
  “阴阳款”是侗族比较重要的款约,该款订立了12条条款,18条规章,分别是六面阴(规定死刑)、六面阳(规定活刑)、六面厚(规定重刑)、六面薄(规定轻罪)、六面上(有理)和六面下(无理)。但是,侗族款约对盗窃的规定,与大明律相比,要轻得多。如大明律里规定“常人盗仓库钱粮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①而款约里,把盗窃纳入“六面阳”规定里,而且是活刑中较轻的一种惩罚,最多只是重栽树且罚一两二钱。
  三、明代中央王朝与侗族的民族关系
  (一)明代中央王朝对侗族的管理与控制
  在元代以前,中央王朝对侗族的控制比较松弛,中央对其主要采取羁縻政策,羁縻政策的特点在于不干预民族内部的纠纷,对乡规民约予以尊重。正是这种宽松政策,使得侗族内部民族团结意识愈加深厚,同时也为款组织与款约的发展营造了良好氛围。可是随着朝代不断更迭,侗族内部的组织结构发展渐渐成熟完善,导致侗族的民族内部矛盾日益突出,这样松弛的羁縻政策已失去了往昔的威慑力,为此中央王朝采取土司制度来管理少数民族。
  在明初朝廷为抚平侗蛮,大多以武力方式解决。如明实录·洪武实录记载道:命辰州卫指挥刘宣武率兵克平古城等寨,招降湖尔、潭溪等洞官。再如洪武五年(1372),古州、田州、沣州等处侗蛮暴动不断,朝廷任命卫国公邓愈为征南将军、命江南侯周德兴与江阴侯吴良为副将兵,讨伐侗蛮。其后,明朝廷开始在侗族地区设立卫所圈占土地安置屯军。侗族地区开始出现了“土流并治”的政治局面。对于“土流并治”的政治制度,使侗族各款组织的规模亦和活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在一段时间里,流官对侗蛮组织既约制又利用。如为了巩固封建王朝的统治地位,明朝地方官府对罗岩峒、扶城半峒等地的款组织发布了几条训示,如紧把隘路,不许苗蛮入境;大小事听从峒长、乡约公道排解,大事化了,小事化无,不许二比诬行斗争,倘有不服者,峒长、乡约即行禀究等。每年在大款坪上都要对这些训示进行一次宣讲,强调务必做到“缉捕有偿,疏纵有罚,讳奸有禁,违限有责”。②若效果显著,则由官府出资,“三年一小偿,五年一大偿”。③
  (二)侗族农民大起义
  侗族社会的款组织发展到明代,潜伏已久的蛮夷反控制斗争开始频繁涌现,款组织的自卫职能也表现得愈加明显。明洪武十一年,以吴勉为首的侗族农民起义开始了,在长达八年之久的起义中,参加起义的人员高达20万,起义队伍遍及广西、湖南、贵州以及相邻的地区。究其原因在于明廷对侗族地区进行武装征服同时将侗族人民赶入偏僻境地,采取严厉的军事控制,使得当地百姓深受其害。而吴勉领导农民起义最本真的目的是为了赶走汉军,维护全族人民的利益,保卫侗乡土地,使得大量侗民愿意加入其中并且都愿意服从其指挥。使得款组织的集体领导体制开始逐渐向个人专制的领导体制过渡,这种新的领导体制改变了侗族以往原始性质的军事组织方式,方便指挥管理。
  (三)明王朝下侗族的发展情况
  1.农业
  明朝在侗族地区除却设置卫所、推行屯田制以外,对侗族地区农业的开发也是紧跟其后。明初之际,由于侗族地区农业生产所需的劳动力严重匮乏,对荒地的开垦力度十分有限,而此时的中原地区情况却恰恰相反,即人口稠密、耕地不足,使得大批农民丧失土地。朱元璋针对这一现象,采取了“移民就宽乡”的政策,将中原丧失土地的居民移至地广人稀的侗族地区,加大对侗族土地的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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