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法制儒家化对封建法制的影响


  【摘要】魏晋南北朝时常被作为一个整体来探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进程,因此诸多研究上的缺陷由此产生。本文则试图从一个具体的时期、具体的政权着手,深入研究历史资料,通过细致解读和分析,探究北魏政权如何由原始习惯法开始,迅速地实现了封建法制的儒家化,并直接推动中国封建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
  【关键词】法制儒家化;北魏;封建法制;改革;律令
  法制儒家化是指法律范畴逐渐被儒家思想融会贯通,改变并支配,使之从量变引起“质”的变化。北魏这一历史朝代,作为法制儒家化的鼻祖,我们对这一特殊时期法制回顾与思考具有非凡的意义,也为当今社会的法制化进程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孝文帝改革前,北魏政权通过对汉魏、两晋法律的吸收及改革,另外借鉴并学习了十六国的封建法制经验,结合胡汉,从而形成了北魏初始阶段法制的多元化特色。当时的北魏仍然处于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一些奴隶制度,甚至于原始部落残存的文化习俗上的传统继续留存于社会中。所以根据本人研究表明,北魏法制的儒家化初始阶段,是处于儒家文化的表层,借鉴了部分的文化思想,这样的局面也是由当时社会形态的严峻性所致,其实质并未涉及到儒家文化的中心思想。然而,有一种文明却成为了北魏法制的起始点,也是法制建设开始的渊源,那便是——游牧文明的鲜卑习惯法对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北魏法制建设的起点,又是北魏初期法制建设的直接渊源。纵然该习惯法较为零星,其恰恰是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坚固基础。
  鲜卑族是一个古老的游牧民族,最初分为两支:北部鲜卑,东部鲜卑。时值东汉末年,鲜卑族发生了两次迁徙,一举占据了匈奴故地,由此一个强大的军事联盟建立起来了。然而,游牧民族的特性显露无遗,其社会结构非常松散,同时在经济生活、社会习俗方面随处都显现出游牧特有固性。鲜卑习惯法,分为杀外部落人和杀本部落人两种案例。杀外部落人,史书记载如下:“残杀,令都落自相报,相报不止,诣大人平之,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赎死命,乃止”。倘若被害人和杀戮者属于同一部落,则被害人和杀戮者不能复仇,这样的社会法制条例加强了军事首长的权利。鲜卑族不论男女都要参加社会生产甚至族内战争,他们的劳动工种差别不大,这在现今社会视为男女平等的正常对待,而在当时封建社会中,这恰恰标志着妇女在社会中享有较高地位。试想,妇女同胞同男人一样在边疆战场上驰骋,旗鼓相当,巾帼不让须眉。叫人佩服!可以说她们参与部落中所有的社会活动,甚至某些方面的地位高于男人,于是乎由民众推荐大人的选举制度在战争中逐渐被废除了。
  鲜卑法制的原始形态就是由这种游牧文明所孕育的,从而诞生了早期的民族法律。这其中蕴涵着强制规定鲜卑族成员应当遵循的社会规章制度,它们对保障鲜卑族发展和集体化的生活模式具有一种隐形的制约力,违犯者会遭到首领及部落人民的惩罚。当鲜卑族所建立的习惯法随着局势逐渐演变,牢固的阶级内容开始取代了习惯法,这便预示着鲜卑族社会军事以及民主法制离解体不远了。这类游牧民族潜移默化形成的法制为今后的儒家化独具深远的影响做好了铺垫,承载着中华封建社会法制演变的重要过程,简而言之,它是北魏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特殊的起步点。
  儒家夷夏之辨的根本历来非文化莫属。根据儒家的民族观分析,华夏与夷狄区别的根本标准是文化,因此,华夏文化能否与文明一脉相承并且长期延续下去是儒家始终关注的问题。儒家理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处于滞后地位。从我们整个历史长河来看,儒学的发展未曾脱离对其他文化的学习与使用,打个比方,汉代的大儒扬雄大师就是在吸收了道、法、墨许多家家思想后成为脍炙人口,流传万世的一代宗师的。由此推论,儒家文化引用和借鉴佛教思想有什么不可以呢?魏晋南北朝的历史长河中,整整三百多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出现过一位儒学大师。但魏晋、南北朝、乃至隋唐,虽是儒家文化处于衰败且低落的一个时期,但其在民族思想方面却有所建树。在这之前,由于夷狄文化始终比华夏落后,所以华夏文化被作为是夷狄的效仿和借鉴的榜样。这自然就形成了华夏族系对本族文化极度自信的心理。
  而魏晋南北朝隋唐是佛教在中国传播并开始兴盛的时期,这种外来的夷狄之教以其博大精深的内容迅速赢得了大批信徒,直接威胁以儒家为代表的华夏礼乐文化的正统地位。它迫使儒家民族思想开始转向文化层面的论争。
  儒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被打破独尊地位,处于衰落之中,但是儒学的传统并没有中断。正因为这样,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儒学以及之后的隋唐儒学经过曲折的发展过程,成为上承两汉经学,下启宋明理学的重要发展阶段。
  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中,法制的儒家化演变实际上就是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法制进化的主要内容。典型的开端可悉数至汉武帝颁布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禁令,至开元时期出现《永徽律疏》才标志着这一独尊儒术思想的结束,其间经历了汉魏、两晋、北魏、北齐等历代王朝的周而复始的巩固,改革,推进与完善。
  北魏建国初期,统治集团花费了诸多精力在修建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面对形形色色的封建社会的政治论述体系,第一任君主的选择和决定对国家方针政策倾向至关重要。首先是四处兴建寺庙,再者就是“留心黄老,欲以纯风化俗”,重视起了道家文化思想。北魏前期的法制建设,如同一个国家的政权由小到大、由弱及强,以及社会从混乱向有序发展是同步的。
  个人研究认为,北魏后期法律活动的重心已从先前,切实保护君权逐步扩展到保护官僚所代表的阶级特权,保护父权所代表的宗族秩序。可以说隋唐许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实际上都始于北魏,或者说北魏对其自身的法律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纲常伦理,从而被沿用至隋唐。如此成就,北魏法制儒家化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若无北魏法制上承前代之余绪,下开唐代之新风,便不可能出现被视为中华法系代表作之唐律,这便是北魏法制儒家化对封建社会法制重要影响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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