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


  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他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宪且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草案假借保护个人物权鼓吹私有化,却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视而不见。巩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的错误是原则性的,如果不进行原则性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它。
  巩教授的信果真使审议通过物权法的步伐暂停下来。《物权法(草案)》自2005年7月公开向全民征求意见以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巩教授的一封信却使得物权法的通过时间至少要向后延迟。一时之间,争论四起。有人骂巩教授为“法盲”、“历史罪人”、“全民公敌”,也有人称其为 “民族脊梁”、“民族英雄”。本来,在日益多元和开放的现代社会,对一件事情存在争议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我在阅读关于这封被称为“中国法制史上最牛的一封信”的种种争论文字时,人们面对不同意见时的态度和行为引起了我的震惊和思考。我甚至认为,对这些态度和行为反思的重要性甚至超过物权法本身。
  一些人听到不同意见就骂人。比如有人骂巩教授是法盲,说他“说出的话比吸毒的身体还干瘪”。也许巩教授民法的知识甚少,宪法的造诣也不深,但说他是法盲却显然不是在“讨论问题”,而是在骂人。一位西哲说过这样一句话:“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反对我的权利。”苏力先生在《送法下乡》一书中介绍乡土法官对当事人解释“法庭辩论”的意思时说,法庭辩论就是“可以吵架,但不能骂人”。这位法官很朴素地提出了不同意见争论时应该遵循的最低标准。
  有一些人听到不同意见就“扣帽子”。有人说巩教授是“历史罪人”“全民公敌”,这样的帽子不合适,我们应当相信巩教授是真诚的。这样的帽子让人想起那个时代以及那个时代的语言。在文革时期进行斗争百试不爽的方法就是对和我们意见不同的人扣上某种帽子,以便号召大家与他划清界限:非我族类者,大家应当共愤之且共诛之。其目的是使他不能说话,不敢说话。
  巩教授的信本身也暴露了类似的问题,那就是:遇到不同意见就用大词吓唬人,而不是保持一种平等的、交流的姿势。我认真看了巩教授的信后,觉得他在信中就显露出用大词吓唬人的嫌疑。巩教授称《物权法》(草案)违背宪法和社会主义原则,还说“国内少数人为了走资本主义道路”,“在04年修改宪法时没有完全达到的目的妄图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来达到”。看到这样的语句,真为起草物权法的几位专家捏一把汗。从巩教授信中所表述的社会主义原则来看,我们现在所进行的许多改革,包括四次修改宪法的合法性都大有疑问。我在此无意评论巩教授的意见本身,只是觉得巩教授没有采用学术讨论的方法,却采用“公开信”的方法,并且强调自己“作为一位中共党员、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个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实在难谓妥当。我相信参加物权法起草的各位学者、教授和官员在“党性、良心、知识和经验”上都不会比巩教授差!我们谁都没有权利(在辩论之前)自以为比别人更正确吧?更没有权利自以为比别人更高尚吧?用骂人、扣帽子或者用大词吓唬人的方法对待不同意见,往小里说是不文明、不厚道,往大里说,大概是唯我独尊的专制思想在作怪吧。对待不同意见,讨论很重要,不骂人的真诚讨论更重要。
  2006年2月25日,部分知名民法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据说,研讨会的议题就是对巩教授的公开信进行回应,并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物权法》立法进程。我不知道,研讨会有没有邀请巩教授?或者邀请了,巩教授不愿意参加?如果教授们能够坐下来,进行心平气和的真诚讨论,真是善莫大焉!
  我想,对于大多数事,我们都可以抱着“可以吵架,但绝不骂人”态度讨论解决。“和而不同”,这是先贤给我们的忠告,讨论也许应当成为我们这个民族的习惯,知识分子更应当以理服人。否则,言论自由、民主法治,岂非言词而已?当然,这不只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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