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需要大智慧


  日前,关于重庆、上海的房产税改革的消息,成为了举国上下的热门话题,坊间传闻不断。比如,重慶有“超过200平米的房子征税”和“存量增量都征税”之传言,上海更是传出为“开征房产税”先试先改之“示范”的消息。与此同时,我国一些专家、学者也在为国家开征房产税建言献策,从小同的角度,对国家尚未出台的征税政策及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解读,甚至有学者抛出了征收税率为1%和“要向民众说明所征税额的用途”等观点。
  但是,不管怎么论证,怎么解读,怎么为政府辩护,所有人都没有解决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开征房产税”的真正理由是什么?对此,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的“土地政策”语境中,即在土地所有制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开征房产税显然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不讲道理的。因此,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在解读时,以及一些政府官员在答记者同时,都难以从理论上自圆其说,更谈不上让广大人民群众心服口服了。笔者甚至认为,政府关于研究开征房产税的意图非常好,部分有责任感和敢于说真话的学者也对目前开征房产税的“土地所有制”提出了质疑,但可惜的是,一些具有真知灼见的观点却有些“犹抱琵琶半遮面”,始终难露真容。所以就造成了目前对开征房产税的研究改革常常出现“简单问题复杂化”的现象,或出现如所谓的专家提出的“房产税本来就有(经营性房地产征税),不属于新税种”等失买言论,让人更是看了一头雾水。而对此观点,笔者倒想问一句既然房产税本来就有,继续征下去就可以了,还研究讨论什么呢?难道就是“为赋新诗强说愁吗”?
  基于这些乱象,笔者认为,面对开征房产税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再也不能出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了,也绝不能再试图用“修修补补、小打小闹”的方式来解决全国人民关心的百年大计了。我们必须认识到,开征房产税的改革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民意、民生和民权,我国政府有必要拿出大智慧、大思路和大勇气来解决此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而在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上,我们一定要坚持把复杂问题简单化,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从以下两方面做起,相信如此之后,很多问题自然就能迎刃而解。
  第一,国家规定从某年某月某日起开征房产税。所有的房产都要征持有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第一。房屋不分面积大小,一律按面积征税,以示公平。既不能按人口征税,也不能按人均面积征税(因为如果按人均面积征税,会造成“惩罚好人”的结果,比如国家现在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会使遵纪守法的老实人吃亏)。而要落实上述政策,彻底解决问题的前提是:从某年某月某日起,国家在进行土地“招拍挂”时,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70或50年),而是一次性卖出土地。对房产税的征收则按当时的成交价当年收取,以后按照房屋折旧(如统一规定折旧率)逐年收取持有税。
  第二,国家对于某年某月某日以前的房产,即现有房产一律不开征房产税(经营房产除外)。因为现有的房子已缴纳了若干年的土地出让金。对于持有房产的人来说,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房屋产权,或者说只具有不完整的产权,因为持有房产者只有有限的使用权。而对于使用权征税,从国家的角度来讲,纯属“横征”,从房产持有人角度来讲,原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却被强制征收财产税,简直与破“暴敛”无异。
  值得提出的是,对于现有的房产暂不开征房产税,并不等于永远不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土地使用权限期满后一次性解决。即按第一种方法彻底解决。对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残值同时进行评估。如果房屋持有人想要继续持有房产,就一次性交纳一定的土地费用,取得土地永久所有权。如果房屋持有人不愿意继续持有房产,则由政府按残值价格给予补偿。如果按照这种做法实施,预计在50年左右,我国的房地产管理和房产税的问题就可彻底解决。
  以上两点建议,虽然粗浅,却颇具操作性,应不失为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彻底解决开征房产税的一家之见。笔者相信和预言如果按照此法办理,可能还会收获意想不到的其他社会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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