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中的概念语法隐喻


  摘要:概念语法隐喻是来自系统功能语言学的概念,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用名词化的短语或词组来表达行为过程。将这一概念运用到刑事辩护词的分析中,可发现其使用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行为过程隐喻式的修饰语、行为过程隐喻式的行为主体以及行为过程隐喻式在衔接语篇时所发挥的作用。行为过程的隐喻式在辩护词中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借助语言学的概念来分析这类语言现象,可以帮助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律师解读辩护词,并以此为基础采用相应的辩护策略。
  关键词:语法隐喻;辩护词;名词化行为过程;法律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H0-05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6.04
  一、引言
  法律和语言之间具有紧密联系,诚如法哲学家考夫曼所言,“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1]。作为法律与语言学的交叉学科,法律语言学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从法律语言学的视角出发,可以为分析刑事辩护词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对辩护词的分析不应仅局限于单纯的实用技巧指南,从法律语言学的视角进行的分析可以对文本中所出现的语言现象加以系统归类,可以加深法律工作者对辩护词的认识。进一步而言,按照Hasan的观点,我们的经验世界由语言构建,但语言所构建的经验世界也只是虚构的世界,语言学成为我们突破虚构世界之藩篱的主要工具[2]。正是在这一层面,从语言学角度对法律文本的分析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概念语法隐喻这一来自系统功能语言学的概念运用到刑事辩护词的分析中。首先介绍概念语法隐喻并回顾学界对辩护词已有的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辩护词中实际出现的语例,分析行为过程隐喻式的特征,以此来说明行为过程隐喻式在辩护词中出现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最终说明语法隐喻这一来自语言学的概念可以帮助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律师解读辩护词,并以此为基础采用相应的辩护策略。
  二、理论基础及研究现状
  (一)概念语法隐喻的定义
  概念语法隐喻的概念来自系统功能语言学
  主要有:M. A. K. Halliday.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2版.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4; M. A. K. Halliday, C. Matthiessen.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3版.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系统功能语言学将语言看作由音系层(phonology)、词汇语法层(lexicogrammar)和语义层(semantics)构成的一个具有层次性的符号系统。语言作为符号系统和其他符号系统最大的区别在于语言具有词汇语法层
  例如,交通信号作为一种符号系统,红色代表停,绿色代表行,红色和绿色类似于语言符号系统的音系层,而停和行则类似于语言符号系统的语义层。。我们的经验世界由事物和关系构成,词汇语法将我们的经验世界识解为意义,于是“人们在语法中把各种动作识解成动词,把各种物体、生物和人识解成名词,把一个事件识解成一个小句”[3]。但这样的识解过程可错位展开:如把动作识解为名词,把一个完整的事件也识解为一个名词,或是把事件之间的关系识解为动词。在系统功能语言学中前者被称为一致式,而后者则被称为隐喻式。与传统的词汇隐喻相区别,这样的隐喻式被称为语法隐喻,或更准确地说,可以被称为概念语法隐喻
  准确地说,这类语法隐喻为概念语法隐喻。系统功能语言学将语法隐喻进一步分为概念(语法)隐喻和人际(语法)隐喻,因本文仅关注概念语法隐喻,对人际语法隐喻不再做介绍。。试举下例具体说明一致式和隐喻式
  为行文简洁,概念语法隐喻在后文中简称为“隐喻式”。(概念语法隐喻)之间的区别:
  例1:但本案的悲哀之处就在于,被告人曾某某从踏进校园起就遭受到了极度的相貌歧视
  引自:《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资料来源:http://legal.people.com.cn/GB/43027/232314/16662657.html,2016年10 月1日访问。。
  按照维基百科的定义,“歧视”指“针对特定族群的成员,仅仅由于其身份或归类,而非个人品质,给予不同的对待”[4],因此,
  “歧视”应属动作过程。动作过程在词汇语法中的一致式为动词,但在例1中“歧视”用作名词,并在其前有定语修饰语“相貌”。因此,例1中用作名词的“歧视”被视为隐喻式。
  (二)概念语法隐喻研究综述
  语法隐喻方面的既有研究大多是从理论角度对其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与之相关的理论框架或廓清其理论基础[5-13]。应用型研究包括将语法隐喻的概念应用到翻译实践中[14-15];用于实际的教学中[16-18];或是用于分析各种类型的语篇,包括科技语篇[19]、学术语篇[20]以及新闻语篇[21],但还没有专文探讨如何将语法隐喻这一概念运用到法律文本的分析中。
  (三)法律语言学背景下对辩护词的研究
  本文对刑事辩护词研究的综述主要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展开。国内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和国外同类研究相比起步较晚,国内现有的法律语言学方面的研究偏重于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展开,如法律语篇与权力意志之间的关系[22-24],或是借用叙事理论来分析法庭审判中所使用的语言[25]。但也有研究者在尝试将法律语言学的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如廖美珍已连续三版的《法庭语言技巧》就是在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成果推广给法律工作者,用于指导他们的司法实践[26]。这样的运用研究与纯碎的实用技巧指南相比具有更强的建设性,该书的再版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将法律语言学的理论研究成果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具有广阔的前景。
  再具体到法律语言学对辩护词的研究,现有研究主要从两个侧面展开:借用语言学概念对辩护词展开研究,如系统功能语言学中的主位概念[27],语用学中的面子理论[28];或是专注于辩护词中某一语法成分或结构,如修辞疑问句[29]、指示语[30]。这些研究的共同点在于,研究者致力于揭示辩护词的语言特征,进而探讨能成功实现交际目的的辩护词都具备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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