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摘 要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讲到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的问题仍然存在。之所以讲到这些现象,乃是因为法官队伍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的道德建设不仅仅是法院系统内部的问题,更多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国家长治久安的问题。然而我国法官道德建设研究尚不能适应当前形式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所以,法官道德建设研究就显得格外有必要。
  关键词 法治中国 法官 职业道德 建设
  作者简介:范茜,中共邵阳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98
  一、我国法官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法官道德建设在前期取得了一些成就毋容置疑,但是老百姓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这对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一方面在法官道德建设的潮流下,我国绝大多数法官能够牢记使命、忠诚履行本职工作,为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作用。但是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在法院队伍系统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等现象的存在。慨括起来可以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人员整体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治素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4条规定:“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实际上少数法官无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作奸犯科、为虎傅翼、助纣为虐,在审判中出现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立场不坚定等。二是学历和业务水平不高。根据修订后的《法官法》第九条,任职法官的最低学历应该在本科学历。但是没有明确本科学历是法学学历。所以我们既可以认为此规定最低本科学历为法学学历,还可以打个擦边去认为此最低学历只要是本科学历即可而非一定要法学学历,一切本科学历都适用。事实也是如此,十五年前,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法学教授贺方卫撰写了一篇《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文章,首次倡导法院专业化。时至今日,有数据表明,我国目前19万名法官中,约有9.3万法官第一学历在高中或高中以下,拥有全日制法學本科及以上的法官有3.8万,拥有专科学历的法官人数是5.9万。
  (二)司法腐败一定程度存在
  广义上的司法腐败是指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党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正常司法机能的现象。在司法系统,腐败一定程度存在。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徇私舞弊、贪赃枉法,2104年3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坦言指出“少数干警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对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二是以权谋私。少数司法人员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吃了被告吃原告”,有好处的案件一拥而上,没好处的案件置之不理。三是“办人情案”,处理司法案件的时候,看人情,看关系。丧失立场,道德沦丧。四是司法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人数与日俱增。
  (三)司法不公引发社会不满
  习近平同志说,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在实践中,司法不公依然存在,首先,表现在相互推卸责任,导致立案拖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分别由公检机关管辖。但是实际操作上,由于一些案件在立案之处就很难界定其性质,所以,公安局和检察院就相互踢皮球,相互推卸责任,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导致一些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还有一些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涉及到相关财产的保护,由于公检机关的相互推卸,直接影响到打击犯罪力度,引发社会不满, 影响老百姓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其次,司法不公还表现在混淆案件性质,把普通的经济纠纷当成经济犯罪来立案,有些经济纠纷的当事人,为了加大索债力度,往往利用司法权利给债务人施加压力,随之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使得一部分本不该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这种行为相比之下具有更大的危害性,更加容易引起社会不满,丧失法律威信。
  (四)司法效率难以有效保障
  司法效率是指在既定资源(法院及其硬件设备、法官和书记员数量等)条件下,司法产出即判决案件数量的最大化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不断探索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但是,近年来,“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困扰我国法院的一个大症结。一方面司法需求增大,随着老百姓的法治意识的增强,一旦有问题,老百姓会寻求法律帮助。但是现实是我国现在的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机制、立案调解等尚未协调,是造成司法效率低下的根本症结。其次司法供给不足,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增加,如通过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增加投入,通过科技手段节省法院的人力资源,通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审判资源的投入,等等都存在问题,资源不足,司法效率难以保障。
  (五)司法伦理道德相对缺失
  司法伦理就是社会对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行为具有应然意义上的规范和法律人内心价值追求的自在规范。 我国的司法工作对于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及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大量事实证明,法官的整体素质是好的,是值得老百姓信赖的。但是,也不可否认在这个队伍中,一部分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有待加强。
  一方面,法官作为司法伦理的主角,应该具有抵御金钱和人情诱惑的素养,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舞弊、不贪赃枉法。然而,在物欲横流的社会氛围中,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时有不秉公执法、道德缺失现象的发生,产后的后果就是老百姓对法院敬而远之,宁可选择上访甚至更为暴力的行为来宣泄自己心里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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