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公司中的劳动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该法进行重整。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公司进行重整。
  此类被重整的公司中,一般可能在多个方面存在成本过高、负担过重的问题。其中人员部分是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冗员、劳动力成本过高、管理僵化、运行无效率等等,都是即将重整的公司面临的严峻问题。若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法有效的解决,将成为企业的才沉重负担;而企业若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解决这些问题,则会给企业带来生机和机遇。而且在重整的情形下,法律赋予企业在人员安排上更多的自由度,这是企业调整人员的上佳机会。也正因此,对重整企业的投资是比投资普通企业更经济、更有潜力的投资方式。
  重整公司的人员优势
  因为重整公司所处的特定阶段,所以往往有机会解决冗员、劳动力成本过高等问题,并将其改造为公司重生及之后更有效经营的机会。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重整的公司是有其人员优势的。该优势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重整是控制劳动力成本的契机
  中国劳动法鼓励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控制得十分严格,当事人不能约定解除情形,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方可解除。因此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而言,大规模裁减人员是很难实现的。但是在重整的条件下,企业获得了裁员的机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若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员并非降低劳动力成本的唯一途径。有些重整企业虽然劳动力负担很重,但是基于以下考虑不愿裁减人员,或只愿进行少量裁员:
  (1)企业经营有好转的期望,希望能够保留人才,从而保留竞争实力,以期在生产经营状况好转时迅速发展;
  (2)企业经济状况恶化,流动资金不足,无力或不愿一次性负担遣散大量员工导致的巨额经济补偿金;
  (3)因经济性裁员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备案,一些企业出于种种考虑不愿在政府机构留下此类记录。
  在重整时,公司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降薪、降福利相对于裁员对员工而言是更好的选择,因此得到员工同意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若在无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可能很难同意取消福利计划的议案,员工也很难同意免除工资、福利等历史债务,但在重整阶段,公司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免除部分历史债务相对于裁员对员工而言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为重整注入活力
  在解决以上劳动问题之后,人员减少,并且劳动力方面的现实/预期成本都得到了很大的减缩,使得重整企业的负担得以大大减轻。对于投资者而言,其并购成本也会相应降低。
  经过以上调整,一些潜在的,可能对未来经营产生影响的劳动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优先解决,风险也大大降低了。
  例如企业长期拖欠员工工资、社保可能带来如下后果:(1)员工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立即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并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2)员工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为由,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要求公司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3)公司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在与员工达成免除债务的协议后,该问题即得到了解决,不会因为重整企业拖欠的工资而给日后企业的经营带来重大隐患。
  此外,在解决人员问题后被重整公司的经营效率、盈利可能性也获得提高,对于收购、注资重整企业的投资者而言都是有利的。
  重整公司的人员安排方案
  公司在重整中处理劳动法相关问题的方式可以是灵活的,主要包括裁员及其替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降薪、变更工作方式、变更工时、轮岗轮休和培训等)。
  裁员
  裁员是解决劳动成本过高最迅速有效的方式,在裁员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倾向
  因法律在以下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中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态度就显得十分重要。我们需特别注意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倾向性意见:
  《劳动合同法》对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对裁减人员20人以下且裁减人员不足企业职工总数10%的情形没有明确,由此在这种情形下,能否裁员以及若能裁员时需遵循何种程序,都是有争议的。因此地方政府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态度是决定企业能否小规模裁员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应当尽量了解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后再行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41条,企业经有关程序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即可裁减人员。就该条作文意理解,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裁减人员的方案仅作备案,无须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是实践中对裁员的宽严把握是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由地方政府做出的判断尺度,不同地方的劳动行政部门对此的态度可能有着较大差别。有的地区仅要求企业提交一定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而有些地区则要向劳动行政部门事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可能会更多地介入。
  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裁减人员的态度决定了裁员操作的难易。企业在计划裁减人员时,应事先多加了解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裁员的政策,以对症下药制定不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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