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报酬争议之最低工资问题


  作者简介:张佳茜(1993),女,汉族,单位:河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劳动法。
  摘 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劳动法》中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合法、正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向其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关键词:最低;工资;试用期;返聘;赔偿
  一、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概念及试用人群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学徒期内的学徒工;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金的人员;企业下岗待工人员;企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租赁人或承包人。
  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洪某于2002年7月应聘进入某运输公司从事配货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后,公司人事经理找到洪某,交给他400元钱,并对他说:“你在试用期表现非常好,公司很满意,决定留用你,这是你试用期一个月的工资400元,从下个月起你就可以按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领工资了,每个月是800元。”听到领导的表扬,洪某非常高兴,虽说400元工资少了点,但一想到从下个月起就涨到800元了,他也没再说什么。几天后的一个中午,洪某在公司员工休息室午休时,偶尔从一张报纸上看到这样一则消息:“本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从每月不低于43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465元。”洪某找到公司领导询问,公司领导答复说:“第一个月是你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可由企业自定,不用遵守本市最低工资规定。”洪某将信将疑,公司的做法对吗?国家对试用期职工的工资有什么规定吗?洪某找到劳动法律咨询部门进行咨询,接待人员耐心讲解了关于最低工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告诉他适用期工资也不能违背当地政府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洪某完全有理由向公司主张所得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如果公司执意不付,洪某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劳动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本案例中,洪某自2002年7月应聘进入运输公司后,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已经向公司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根据上面的规定,应当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该运输公司以洪某处于试用期为由,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试用期工资,这种行为显然违法,侵犯了职工的工资报酬取得权,该运输公司应当及时改正。
  在试用期内,只要员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该公司应当至少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三、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案例分析。
  案例详情:李某原是某市铁路设备制造工厂财务室会计,2002年年底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2003年2月经朋友介绍,他来到某商贸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李某每天工作3个小时,负责给公司做账,每月报酬400元。2003年3月的一天,李某偶然遇上了原来的同事洪某,得知洪某也在年初退休,目前被一家公司聘用做财务账,一个月能拿600块钱工资。李某得知后有些不悦,心想都是一些给公司做财务账,凭什么自己比别人少拿200元钱。可是公司标准是当时跟公司约定好的,现在上班还不到半年时间,这是提成加工资也不太合适。于是李某开始查找劳动法律法规,结果发现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再一查,李某发现本市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465元。李某立即拿着翻查出的法律和政策文件去找商贸公司商量,要求补发前几个月的工资差额,公司则表示李某的情况不适用劳动关系中的最低工资规定,不能满足他的要求。于是李某江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补发其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
  分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的情况是否适用《劳动法》中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首先,李某作为原铁路设备制造工厂的职工,已于2002年12月正式办理了退休首先,并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她退休后返聘至商贸公司工作,双方之间所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按劳取酬的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
  其次,《劳动法》中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合法、正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向其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本案例中,一是李某市企业退休返聘人员,她与商贸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显然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二是李某每天仅工作3个小时,远远低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根据上述事实,李某向商贸公司提出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退休人员被返聘工作的,其劳动报酬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参考文献:
  [1] 徐海威、幺书心、高大惠.《劳动报酬争议》.法律出版社
  [2] 王昌硕.《劳动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3] 李可、周利.《最低工资制度谈》
  [4] 胡姗姗.《最低工资制度研究》
  [5] 徐小洪.《政府干预与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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