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如何化解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农业的蓬勃发展,土地法制的逐步完善,一些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也集中的暴露出来,已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何化解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的稳定呢?本文从历史、现实、法制等几方面阐述了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从而总结出了:只有深入地了解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究其根本,才是解决争议最基本的方法,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合理解决,才能阻止争议的升华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 土地; 权属; 争议; 公有制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7-0019-02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在我国,土地经历漫长的土地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过渡,从封建社会的地主拥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正是由于这样的转变,遗留许多土地权属争议。近些年,由于对土地资源管理不严,致使过多的占用,滥用也造成了土地权属争议。
  何为土地权属争议呢?土地权属争议就是我们熟称的土地纠纷。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它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土地权属争议分为土地所有权争议和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所有权争议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包括乡(镇)农民集体之间、村农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大多为单位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和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等。
  一、历史遗留原因
  土地纠纷绝大多数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这些历史上形成的问题就在这几年集中的暴露出来。一是土地管理体制的改革。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实行土地城乡分管,中央无法对地方土地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直到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和1988年全国城镇国有土地以申报登记工作正式开始,大量的土地权属问题纷纷暴露出来。二是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后,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和感情更加直接具体了。另一方面,由于人口的增长,人地矛盾的日益加剧,也迫使农民要求退还过去被占用的土地,确定权属。
  二、国土观念淡薄
  在我国,人们长期以来受“地大物博”这一思想观念的影响,对土地乱占滥用,特别是滥占耕地,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现象由来已久,屡禁不止。前几年经济发展过热滥占土地案件有增无减。其中建设单位私签协议擅自占地,乡镇企业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过量圈地等行为也造成了土地争议。尽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被列为基本国策,但由于长期历史观念的影响,人们对土地国情,国策远不如计划生育那样普及深入。这都是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三、土地法制不健全
  建国以来,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与土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于极不相称,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有关土地的法规主要是政务院,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多限于建设用地。土地权属的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零散。
  2. 由于立法不统一,不协调,导致在执法中互相扯皮,有法难依导致了城乡土地管理混乱,无用协议无批文而占用土地,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等造成即成事实,蕴成了大量权属纠纷。
  土地纠纷产生的种种原因我们已经了解了,那么应该怎样去化解纠纷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各方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2)调解。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当事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单位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处理申请。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
  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②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③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①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②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③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④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的现状和破坏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得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a. 土地侵权案件;
  b.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c. 土地违法案件;
  d.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e. 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综上所述,调解是解决纠纷的基本方法。土地纠纷的调解必须在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合理解决。以平息争端促进团结,制止侵害,查处违法,达到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为目的。具体方法如下:
  a. 查清情况
  土地纠纷的调处必须搞清发生纠纷的原因及争议的性质和关键问题。首先,根据双方争议所持的意见,理由,研究土地纠纷的实质是一个什么问题。如属于上述历史原因的,要查看历史档案核实历史事实。其次,对争议双方所持的理由,要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弄清谁是谁非。再次,根据客观事实对照过去的和当前政策法令、规定,分析应以何者为主、作出合理的判断,如果由于当时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则可参照现行政策合理确定。如属地界问题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并向当时在场的人了解,或都请他们提供证据。然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作出既实事求是,又合情合理的决定。
  b. 善于抓住矛盾的突破口
  土地纠纷的解决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调解工作必须首先针对领导干部。换言之,土地纠纷的发生和解决,相当一部分是领导干部在起作用。一般讲,干部不点头,纠纷闹不起来;干部不同意,纠纷就解决不了,因此,做好干部的思想工作,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关键。各级领导和土地管理干部每次深入基层解决纠纷,应先做干部的思想工作,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把调查研究、宣传政策法规同教育干部群众结合起来、向各级领导讲纠纷的危害、讲处理好纠纷和搞好生产关系。帮助干部从大局出发,克服本位主义、宗派主义和政府主义,使土地纠纷圆满解决。
  四、掌握土地纠纷的特殊性,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和艺术
  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般是相互毗邻的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他们之间客观存在相邻权关系,即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使用便利或接受限的权利义务。在农村,争议双方还可能存在着血缘,姻缘关系。利用双方之间这些天然的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许多纠纷往往可以得到顺利地解决。当然,解决问题主要靠法律政策,但绝不可忽视感情联系,在彼此针锋相对,面红耳赤的紧张气氛中,洽淡协调没有基础,而在心平气合和礼仪友好的气氛下,调解协商往往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五、把握矛盾的转化,及时、主动、迅速结案
  调解是一项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既要有不辞劳苦、不厌其烦的精神,又要有及时、果断的工作作风。一些涉及村与村、乡与乡、县与县之间的土地纠纷,长期争执,积怨深久,很容易形成事态,严重的局面,甚至于弄刀动斧,发生械斗,造成流血伤亡的严重恶果。处理纠纷的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要随时掌握矛盾,发生情况,预防为主。对矛盾激化阶段的纠纷,应及时赶赴现场,阻止冲突,钝化矛盾,好言相劝,稳定情绪。进而创造条件,使矛盾趋于缓和。另一方面,为防止反复,对那种意见基本一致,又不违反政策法律的,应当抓住时机,当场制作协议书或填写土地权属调查表,当事人双方签字,确定权界。
  总之,化解土地纠纷必须要先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必须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的加以解决。这才能把土地纠纷融化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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