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湘化村土地纠纷的看法


  湘化村土地纠纷在农村并不少见,主要问题是湘化村村委会没有按照法规办事,好心办了一件麻缠事。
  一、《土地法》、《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都明文规定:村委会管理的土地属全村村民所有,村民小组的土地属小组全体村民所有,即属“两个集体经济组织”。只要土地承包者不撂荒,村组集体是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况且这是第一组的土地,25位村民迁居市区同意交回土地,土地只能交给一组处理。当时一组全体村民怕负担税费愿意将土地转让给村委会经营管理,其所有权没有确定。其他各组村民效仿一组村民都将土地交给村委会管理,村委会是否能承受了各种税费?所以说咱们村委会还是按法规办事为好,不能感情用事。
  二、《土地法》、《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明文规定:土地转让、变更要有本集体经济组织2/3的成员同意或2/3的代表同意才能有效,同时还要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造册备案。《湘化村土地转让合同》只是到镇政府公正,这个程序只走了一半。现在有了土地纠纷,处理土地权属的部门在县一级,恐怕那个合同也站不住脚。
  三、40亩土地纠纷有了解决办法,现承包者期满后归一组所有,物归原主,这是通用的好办法。一组接收土地时应适当给村委会补偿一点管理、改造费用,其他各组村民心里会平衡一些。
  四、也可将一组40亩土地、七组学校占地、其他各组村公用占地按全村人口平衡调整,平衡调整后多余的土地该给哪个组多少就如数归还哪个组。如果土地不好调整,也可将土地定好单亩金额,平衡补差长退短补,该给村委会交的要交,该给各组补的一定要兑现。
  作为村委主任,我们应该尽量做到不让每一个村民小组吃亏或者占便宜,大家要有难同当,有福同享。建设新农村免不了占用各组土地且不一定平衡,但只要是为了村的经济发展,村民会理解、支持的。在30年的村委会工作中,我处理占用土地方面的问题都是使用这个办法,村民们觉得公平、公正,都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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