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中不同种类财产及权利的判定与认证


  【摘要】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收入越来越高,获得个人私有财产的渠道也各式各样,不再是单纯的只有一两种模式了。而我国的《继承法》及对其的司法解释都是在1985年颁发实施的,现如今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在继承权公证中就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引起了争议,将影响到继承权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本文通过对几种不同的财产继承问题及财产权利进行简要分析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财产;权利;判定;认证
  在社会的发展中,公民取得私有财产的渠道已不在是《继承法》中涉及到的那几种财产的继承,而是出现了新的类型,表现形态也不在单一,数量也在不断的扩大。我国《继承法》是在1985年颁布实施的,对于现在出现的这种新类型的财产继承问题已经不适应了,已经无法去规范及确定财产的继承。在继承权的公证中就会出现不同的意见,从而引起争议,如果不能准确的做出认证,或者对财产权利判定不准确,就将造成对权利人财产的分配不公,或者遗漏了法定的继承人等现象,严重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下面对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财产及权利的判定与认证进行分析探讨。
  一、被继承人婚前,以个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婚后与妻子一起偿还剩余的房屋贷款,并在婚后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而这时被继承人却发生意外身亡,那么房屋的财产权应当如何判定
  在现如今的社会中,这种案例已经普遍了,如果仅仅根据《继承法》的第26条对房屋的财产权进行判定,那么房屋的一半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另一半就属于配偶的私人财产了。而将《继承法》与《婚姻法》相结合后,将会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房屋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婚后一起偿还的贷款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房屋未还完的贷款也就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2.房屋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为还完的债务也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3.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一起偿还的债务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但是对于这种共同财产的分配应当考虑房屋的升值而获得的利益,所以不单纯中偿还的那份贷款,而对于留下的债务则还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
  对于这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笔者更青睐于第三种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不能单纯的依据产权证的登记人来确定房屋的所有者,也不能因为二人是夫妻就属于共同财产,应当依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其理由有:
  1.对于一般财产是有《物权法》来规定的,但是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来说,《婚姻法》的规定则更恰当。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的情况,归结到财产的实质性上来分析考虑,确定财产的归属。不能仅依据《物权法》的一般规定来确定财产的所属。
  2.被继承人死后所留下的遗产应包含他的财产和他的债务,婚前的财产属于被继承人自己那么死后的债务也将属于被继承人自己,而对于双方的财产则应当公平的分配。
  3.虽然房产权是在婚后才取得的,但是房屋的购买合同则是由婚前签订的,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就应当是属于被继承人的。而婚后二人一同偿还的贷款则可依据《婚姻法》来判定是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不过对于这部门的财产应当考虑时下的市场价格的变动,在进行分配时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死亡后的赔偿金和抚恤金该如何判定,是否属于遗产
  我国法律对于遗产的划分并没有特别的明确,所以对于赔偿金和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也就一直存在着争议,大多数人认为赔偿金和抚恤金是不属于遗产的,但也有少部分人认为赔偿金和抚恤金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如果在被继承人受到人身伤害,而在对其身体的治疗过程中所花费的医药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以及死亡后的丧葬费是由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了或者向亲朋好友借款来支付这一切的费用,从而将共同财产全部花费还留下了欠款,而这时对于被继承人的赔偿金应当算做是夫妻的共有财产。但是我国对死亡的赔偿金规定,赔偿金是对死亡家属精神的抚慰,应该有死亡亲属享有,而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我国《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就明确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具有对死者家属给予的赔偿,所以这个赔偿金的获得者应当是死者亲属,并不是死者本人,赔偿金也就不能当作遗产进行分配处理。
  而抚恤金也应当依据实际情况,一部分是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就将不属于遗产。比如说,因公负伤的职工或者残疾的军人,国家给予的抚恤金就属于被继承人的私有财产,在其去世以后,那些没有发完的抚恤金就应当属于他们的遗产。而对于一些在工作中直接牺牲的军人或者职工,国家所给予的抚恤金则就是指对其亲属的抚慰,就不属于遗产的范畴。
  三、被继承人婚前使用个人财产投资,建立公司、从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婚后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对于这类财产的判定无非就两种理论,一种根据物权法理论则认为婚后取得的经济利益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而另一种则依据《婚姻法》第17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大部分财产都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从表面上来看,《物权法》与《婚姻法》对财产的划分是存在矛盾的,但是《婚姻法》作为一种家庭法,更适应于对继承权中财产的分配问题的解决。在我们的生活中,住房公积金这种财产收益依据《物权法》那就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但是依据《婚姻法》住房公积金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物权法》作为一般法,而《婚姻法》作为特别法,当出现住房公积金财产纠纷的时候,都将采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对于不同种类财产及权利的判定与认证中,要明确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以及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关系。在对夫妻财产的划分中,应当切实的考虑财产的来源,如果属于个人婚前购买的那就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后一起购买的,那么就将属于共同财产。
  参考文献:
  [1]谢岚英.继承权公证中各类财产及财产权利的认定与判断[J].中国公证,2008.5.
  [2]杨白.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分割处理分析[A].当代法学论坛,2010.3.
  [3]刘光勋.论《物权法》中不动产错误登记补救制度的适用[D].南京理工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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