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权被第三者侵犯的法律思考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不断更新,进步和文明的新型婚姻家庭正在以一种全新的生活模式推动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人们幸福生活的提升。然而,在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生观等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对基本道德规范的遵守,道德失范现象有加重的趋势。由于西方性开放的侵蚀和我国封建残留思想的作怪,包二奶、婚外情、姘居等现象彼起此伏,愈演愈烈,导致配偶合法权益被第三者侵犯,造成婚姻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本文试图对这一焦点问题,以积极负责的态度进行探讨,使人们重新认识到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一种包含着承诺和法律责任的严肃社会关系,调整夫妻关系的配偶权不仅维系着夫妻双方的利益、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利益,而且事关到全社会的利益,使人们在对第三者侵权应负责任的问题上能越来越给予关注和重视,以求真去伪,求同存异,由此引起司法界重新审视第三者的问题。
  关键词 配偶权 第三者 被侵犯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梁健燕,广东省茂名市社科联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秘书长。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8-253-09
  在时下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在所谓西方性解放思潮的影响下,加上道德规范在一些人心目中的弱化,尤其是对配偶法律地位的认识、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对人生价值的追求产生了偏差,第三者恶意侵犯他人家庭导致其家庭破裂的案例不断增多,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受到前所未有的严重冲击。本文针对以上的状况,分析我国现行立法第三者法律责任的缺陷和境外配偶权理论的实践及其借鉴意义,对配偶权被第三者侵犯的法律救济作一些粗浅的思考。
  一、配偶权的内涵及目前的司法实践
  配偶权的概念和属性是什么?包含哪些权利内容?配偶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又是如何?对于这些,法律界学术界何为见仁见智,一直争论不休。笔者将配偶权的理解拟作如下三个方面的分析。
  (一)配偶权的内涵
  关于什么是配偶权?主要内容有哪些?有学者认为:“夫妻之间的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在其内部形成的、由双方平等、专属地享有的要求对方共同生活、扶助的基本性权利。” 综观生活中的现实,笔者认为,婚姻中的当事人为昭告社会以及他人,说明当事人男女之间已经订立了婚姻关系,就实行合法婚姻登记形式以及摆酒请客、敬拜祖先等民间昭告的形式,从而达到受法律的保护,夫妻互相遵守规定和诺言,其他人均负有尊重其合法配偶乃至不可侵犯的目的。配偶之间从此均为对方的专一对待,放弃自己对单身享有的自由权和选择权,履行配偶之间互相忠诚的法定义务。由此可见,理论上对配偶双方基于夫妻之间的亲属身份享有的共同生活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其实就体现了婚姻关系的本质,也抽象地概括为配偶权。基于目前个人独立和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夫妻共同生活关系主要应包含同居、忠实、扶养等权利和义务。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12条明定夫妻相互负有忠实、扶助、协力的义务。《瑞典婚姻法》第5章第1条和《日本民法典》第752条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文采纳配偶权这一概念,但理论与实践上对配偶权所包含的夫妻姓名权、同居权利和义务、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婚姻住所商定权、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权利义务均予以认可。 所以,笔者认为,对配偶权的定义大致包括以下四种观点:
  1.身份权利,认为配偶权指有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夫与妻均是对方的权利人,由对方权利人专属支配,并规定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
  2.陪伴权利,认为配偶权指有配偶之间享有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扶养的权利。
  3.性权利,认为配偶权指有性权利是突出夫妻之间在互相尊重的情况下自由享受,配偶任何一方均不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其他人不得干涉夫妻的性生活,当然,婚姻外的任何人也不能介入与其中一方发生性行为。可以说,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4.法定权利,认为配偶权指有夫妻双方关系一旦成立,婚姻的效力和配偶身份就享有或承担特殊的权利义务。
  (二)配偶权的双重属性
  1.配偶权的相对性。配偶权产生的基础是婚姻,而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契约行为,取决于男女双方的合意。就配偶之间而言,配偶权常表现为一种互相身份利益请求权,属于相对权范畴。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身份是交叉的,也就是说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仅体现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对应性,同时也体现了两者的特定性,即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2.配偶权的绝对性。配偶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是配偶之间共同享有的权利。上述讲到配偶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配偶是特定的,因此,配偶之外的任何不特定主体亦对其负不得侵犯的义务,任何一种侵犯配偶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这说明,配偶权是对世权,配偶任何一方可向婚姻外任何人主张不得侵犯的权利,而且不须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也可实现其权利。因此,配偶权当属绝对权无疑。
  因而,笔者认为,配偶权更具有复合权利属性,它既是绝对权,又是相对权的双重属性。
  (三)配偶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如前所述,配偶之间的夫妻互负忠实义务,这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婚姻法》在总则中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义务作为倡导性条款规定,立法当时应是考虑了方方面面的。然而,在社会生活土壤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尤其是第三者恶意侵犯他人家庭,配偶之间的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累受挑战的情况下,目前的法律只对过错配偶方处罚,对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原则上不追究民事责任,导致第三者恶意侵犯他人家庭的事时而发生,并堂而皇之夺人之妻(夫),然后逍遥法外,极大地侵害了配偶权。据统计,2010年、2011年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离婚案分别是64件和72件,因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均占约52%。而据法律援助律师梁女士介绍,2011年度经她受理的30多宗离婚案中,73%是因第三者介入而离婚的,其中有50%第三者和过错配偶生有非婚孩子,由于无过错方基本上都是家庭的弱势一方,所以在整个过程中受各种条件限制而无法追究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第三者和过错配偶的重婚行为而应受到的刑法处罚。

推荐访问:配偶 侵犯 思考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