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改革圆桌谈:,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人物周刊:我国推行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是什么?家事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陈爱武:我国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从全国婚姻家庭案件的构成上看,离婚案件占据家事案件的绝对多数,且逐年上升。离婚案件类型多样,争点各不相同,处理难度大,新型家事案件类型日益增多,比如隔代探望权纠纷、非法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如何判定、老人精神赡养纠纷等。
  过往的家事审判重财产、轻身份,没有把婚姻家庭案件同财产类的案件加以区分。家事案件具有情感性、伦理性、纠纷的流动性、极强的隐密性或私密性,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其他弱势群体保护等,往往需要修复、重建稳定之关系。在婚姻关系中,特别是在审理涉及到情感方面的时候,按我们原有的审判方式,会在法庭上造成二次伤害,此其一。其二,浮躁的“快审快决”家事审判模式,导致“案结事不了”。其三,家事案件的当事人举证困难重重。其四,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充分,对家庭矛盾调解不充分,对家庭关系当事人的情感修复不足、重视不够,导致反目成仇,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和家庭弱势群体的保护。总之,目前的家事案件审理质量总体比较粗糙粗放,因此家事审判模式急需改革。
  人物周刊:目前的家事审判改革实践中,你认为主要的问题有哪些?难点在哪里?
  刘敏: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深入推进存在制度瓶颈障碍(比如冷静期、家事调查等都没有法律规定),深入改革就会突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因此,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必然要求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法律规范。又比如审理期限,由于对家事案件的处理并不局限于法律上的处理,因此,不能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来对家事案件的处理做严格的时间限制。
  另外,对家事法官的绩效考核标准不科学,影响了家事法官进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积极性。
  李非寒:每个法院能够利用到的资源有很大差异,有的法院调解员队伍不固定,不是很有经验,调解得就不好。再比如,北京没有专门的家事调查员,很多取证工作需要法官自己去做,工作量特别大,而且每个法官手里的案件特别多,都没有时间去做。
  一些法院有签约的心理咨询师,法官觉得有必要的情况下会推荐当事人或者孩子进行心理辅导,是公益性质的,政府购买服务。有的法院虽然有,但是经费有限,次数比较少,不能做长程的。
  王伟:我们法院也请心理咨询的外援,司法实践时发现心理咨询外援在工作中受到一系列条件制约。一是因为心理咨询师一般按小时收费,大规模介入家事案件处理不太现实;第二是,作为社会人士,他不太可能有那么多精力,全身心投入到一个案件中去,而家事案件处理,往往需要做很认真细致的心理工作。心理学深度介入审判,目前来看,培养有心理学技能的专业家事法官,仍是最优的选择。
  陈爱武:有立法和实务两方面的问题。
  在立法层面:其一,家事实体法比较粗疏,婚姻法太过简单,很多内容语焉不详,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尽管充实了婚姻法的内容,但法律效力较低,同时相互之间的逻辑并不能自洽,与上位法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协调之处,如饱受诟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尽管后于2017年进行了补充,在2018年2月又作出了新的解释,但实务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目前民法典修订中,婚姻家庭编的修改有限,总体框架没有变化。亲属实体法的粗疏难以满足家事审判的现实需求,在无法可依时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如亲子关系的确定、否定,人工生殖子女的亲子关系确定等。
  其二,家事程序法方面,我国没有独立或统一的家事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特别规定。关于家事诉讼程序的部分规定几乎全部集中在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之中,但这样的规定既不全面,又不周延。
  在实务层面:因缺乏家事诉讼程序法的支撑,家事诉讼程序改革支离破碎;家事调解较为粗放,缺乏程序规范和技术支撑。如,家事调解中,诉前调解、诉后调解、诉中调解如何展开?法官调解,民间调解如何衔接?强制调解、自愿调解如何协调?调解的技术也较为粗放。有压制型调解,有经验型调解,也有技术型调解,但尚处于混沌状态。家事非讼程序几乎未得到任何关注。
  此外,与家事审判和家事调解相关的配套举措缺乏制度性的财政支持,如心理辅导、判后回访、家事调查、委托调解等,需要相应的费用跟進,但财政性支持上没有依据。
  人物周刊:有些网友担心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可能会干涉到个人的离婚自由,司法在其中有可能越界;甚至是某种社会观念倒退的表现,或者认为这是国家为应对离婚率上升而实施的政策。也有人认为这会增加司法成本和工作量。你怎样看待这些观点?你个人支持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吗,为什么?
  陈爱武:网友的担心可以理解,冷静期对于希望快速离婚的当事人似乎是限制了其自由,对延缓离婚数字的上升似乎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看问题不能绝对化。
  首先,冷静期只适用于部分离婚案件,因此,并非所有离婚案件都适宜设置冷静期。对夫妻分居两年以上,而且夫妻双方均不同意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中止诉讼。因为双方已经自行冷静了两年,法院在诉讼中不宜再设置冷静期,尤其是当双方均不同意中止诉讼时,更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其次,法院中止诉讼设定冷静期,不得超过两次,冷静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不能无原则地延长或增加天数。
  再次,冷静期期间,法院应当进行相应的跟踪回访或调解辅导等工作,如果发现特殊情形致使不适宜继续冷静期的,可以提前终止。
  李非寒:我觉得要分人群来看。我们国家非常多元,比如存在城乡二元差异、地域差异。这种想法可能是大城市、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年轻人会有的。但是农村的年轻人,他们很早就出来打工、可能20岁就结婚了,生孩子送回老家,就会觉得我有老婆有老公就是有一个家,他觉得这个就是稳定的,他/她可能也不想离。
  刘敏:法律保障的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离婚冷静期对于死亡婚姻是不适用的,只适用于危机婚姻。对于是不是危机婚姻需要评判分析,若不加评判,对于所有离婚案件都规定离婚冷静期是不科学的、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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