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应用价值


  【摘 要】论文以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为入手点,介绍了社会经济发展与经济法的关系,并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保证社会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等几个方面,对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应用进行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发展;应用;价值
  【Keywords】 economic laws; economy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value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12-0110-02
  1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首先,从西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层面进行分析,英国自由主义思潮的涌现,特别是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发表,标志着自由竞争资本主义的兴起。如在14世纪英国爱德华三世时期,英国国家领导人员就通过禁止出口、提高关税等措施,为本国经济改善提供了依据。
  其次,现代经济法发展主要源于20世纪后期,即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法律领域,出现了病态经济法等相关理论,为经济法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最后,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滞胀问题的出现,社会经济市场中出现了第三部门经济运行管理机制,即除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第二部门之外的,具有社会公共非营利性质的部门。在经济法领域内,第三部门主要包括工会、商会等具有参与发言权的非营利组织,证交所、证监会等与经济运行相关的非营利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性非营利机构。
  2 社会经济发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一方面,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在社会生产、再生产的各个阶段,以不同类型组织为主体的经济管理体系的存在,为社会经济管理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了依据。
  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法为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可以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而且可以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优化提供有效依据。如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法律,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应用
  3.1 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中的应用
  首先,协调全部经济活动是经济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为保证经济法约束社会经济发展行为作用的充分发挥,政府成为经济法的主要实施主体。这种情况下,依据我国贫富差距大、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就可以利用经济法,对市场经济进行协调,最大程度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经济发展中最佳经济效益[1]。同时,在经济法制定、完善、运行的各个阶段,政府不仅是社会经济约束管理的主要执行者,也是市场经济管理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社会市场经济稳态调节的背景下,通过经濟法制定完善环节明确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可将政府现有民生管理战略与经济发展进行有机整合,便于从经济层面规范社会经济运行,为我国整体经济发展、贫富差距的缩小提供依据。
  其次,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策推广落实的背景下,我国在社会经济建设层面取得了良好成就。而随着社会基层民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升,弱势群体在经济发展层面问题也逐渐凸显。作为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约束的基础部门法律,全力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就成为经济法范畴内重要的义务。在保证社会利益这一根本目的的指导下,经济法可充分利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这一法律手段,保证社会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体权利,营造更加平等、公正的社会市场经济竞争体制,保证社会市场经济稳定、快速发展。
  最后,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而市场是社会经济关系的综合。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各国均由自由竞争市场、社会化市场,逐步演变为国际化市场。而在市场调节、各国法律调节的基础上,经济法以社会市场经济关系为逻辑入手点,对社会市场经济进行全面分析。通过对社会市场调节机制、国家职能与法律演变、世界普遍性规律及经济法管理特殊性等问题分析,利用分析、归纳、总结的方式,确定经济发展共性,对各种社会市场经济关系进行统筹管理,即开展大经济法管理道路,在全球层面缩小贫富差距[2]。
  此外,在新的经济发展态势下,经济法的应用,也可以进一步规制社会贫富双方经济发展秩序,即通过经济法应用,可以从法律层面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效引导,进而拓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空间,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共同发展提供依据。
  3.2 在保证社会公平竞争中的应用
  一方面,从社会制度层面进行分析,现行法律均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前提,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直接调整作用,即在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会产生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而通过经济法的运行,可在民法、行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市场竞争中的保护、控制体系。同时,经济法可利用自身独特性,对社会市场竞争进行主动干预,即通过事前主动关系,结合公正法律措施的应用,调整社会关系中司法关系,并在宏观层面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公有、私有两种经济属性进行和谐分割。在这个基础上,依据经济法自身需要承担的社会任务类型,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及民商法自身性质,可为社会经济交易公平性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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