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行为的经济法问题分析


  摘要:互联网专车是互联网共享经济时代的重要产物之一,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专车服务,用以提高出行效率,并不断方便日常生活,本文在对互联网专车进行研究中,对当前阶段互联网专车在市场当中的竞争行为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深刻探究了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中存在的诸如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经济法问题。随后,依据经济法,提出解决互联网专车竞争和运营问题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专车;共享经济;市场垄断;经济法
  前言:在共享经济影响下孕育而生的互联网专车服务,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平台以其强大的用户凝聚力和花样百出的优惠手段,使得用户开始不断向网咯平台靠拢,在一些经济学研究者和传统出租车行业从业者眼中,这种市场竞争手段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措施,因此社会中爆发多次抵抗互联网专车事件。对于健康良性的市场来说,合理进行制度完善,避免出现违法竞争问题,已经成为互联网专车行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一、互联网专车市场竞争存在问题分析
  (一)互联网专车的行业垄断问题
  在我国互联网服务行业之中,专车服务行业与其他类型的服务行业一样,受到某一两家企业的市场主导。滴滴专车于2015年正式成立,并经过三年的徐萌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占有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互联网专车服务商。与之同类型的易到、uber等互联网专车服务平台,则由于体量、用户群等种种问题,在市场当中节节败退。截至2016年年底,滴滴专车的市场份额接近80%,而易到的市场份额则仅为17.5%,uber的市场份额约为8%[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对商业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全面认定,《反垄断法》指出,在商业市场当中,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超过整体市场份额的半数及以上,那么该经营者即可以在市场当中拥有主导和支配地位。滴滴专车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力在专车服务市场当中已经形成了这种支配地位,即便在当前阶段滴滴专车并没有利用地位操纵市场,但是由于其本质的资本性和逐利性。无法排除其在未来对市场进行滥用的可能性。这种市场份额和经营方式所造成的“一家独大”对于未来市场变化和市场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甚至还会影响市场内部的自由竞争。
  (二)互联网专车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
  除了市场垄断趋势之外,在目前的互联网专车服务运营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和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指出,商品市场中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法人、组织、个人,在开展市场竞争时都可以作为不正当竞争主体出现。互联网专车的服务关系之中,除了互联网用户作为顾客身份出现之外,互联网专车服务平台、汽车租赁单位以及专车服务司机等,都是互联网专车服务行业中的竞争主体,在多方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借助互联网渠道保持彼此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确立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互联网服务竞争中,为了能够尽可能多地吸引消费者运用自己的平台进行消费和获取服务,服务平台通常会利用高额返券的方式参与到竞争中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这种利用低于成本价格的方式销售商品,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主要目的的竞争方式,一律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目前互联网专车平台通过大幅度补贴的方式参与竞争,其本质上已经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平等竞争精神,造成了市场环境中的只需混乱,影响了市场公平。
  二、互联网专车市场运营问题对策
  (一)依托经依法开展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工作
  市场垄断所带来的弊端不仅仅表现在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之上,更重要的是其对于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的剥夺,最终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侵犯。对于互联网专车服务而言,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之下,缺乏全面监管的互联网专车服务已经出现了垄断趋势,因此在经营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应当积极采取监管措施。本文认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首先应当确立互联网专车的合法地位,通过出台与互联网专车服务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指能够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合法地位的确立,从而使其能够在法律监管下形成合约[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下,订立互联网专车服务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从而使其能够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制约。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目前互联网专车服务所面对的垄断问题,主要原因在与对互联网专车的理发确实,因此应当通过法律建立起典型合同,借助典型合同的方式,对消费者和网络服务平台之间的利益状态和冲突问题进行权衡,使互联网服务能够在阳光、透明的法律监管下有序开展。
  在具体的政策实施中,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负担责任,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制经验的学习和借鉴,结合我国真实的市场环境,颁布统一法规文件,对互联网专车平台加以约束。在工作过程中,职能部门可以责令成立专门的调研小组,对开展大规模互联网专车服务的城市进行市场调研,并依托市场趋势和消费者需求,进行法规制定。例如在安全监管的问题方面,应当打破传统管理中不允许私家车进入服务平台这一规定。尝试开放渠道、多维运营促进行业发展,避免行业内部形成垄断利益,最终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二)积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建设
  互联网专车服务是目前公共交通服务中的主要服务方式,也是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快捷手段,因此在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方面,应当加强改革措施,营造良好的、平等的竞争环境,深刻避免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出现。本文认为,在政策措施方面,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传统出租车的运营成本加以控制,通过调控,时传统出租车可以实现快捷、高效拍照经营牌照转让,杜绝“份子钱”所造成的成本增加,提高出租车司机福利,降低传统出租车的竞争压力。此外,地方政府的公共交通主导部门,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与互联网专车平台的经營法人,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从而实现对于互联网专车的转向管制。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来说,一方面应当设立互联网行业准入标准,对专车等级、专车运营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则需要对互联网专车运营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提出规定明确,使服务商严格旅行监督管理职责。
  结论: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渐发展,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购买专车服务也逐渐成为公共交通主流。在经济法中,互联网专车服务的市场竞争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无论对市场秩序还是消费者权益而言,都有着不小挑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出台法规政策,明确监管责任,促进市场公平。
  参考文献:
  [1]彭岳. 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J]. 行政法学研究,2016(01):117-131.
  [2]张海柱. 话语联盟、意义竞争与政策制定——以互联网“专车”论争与监管政策为例[J]. 公共行政评论, 2016,9(05):3-23+203.
  作者简介:陈春霞,1984-03,女,汉族,河南驻马店市人,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专业: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推荐访问:互联网 专车 经济法 市场竞争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