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开发战略的经济法思考


  摘 要 西部开发战略作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环节,关乎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大局。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一项经济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经济法律强有力的后盾作保障。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西部开发战略的经济法思考,既属于区域经济学范畴,也属于经济法学范畴。本文采用跨学科、跨领域的研究方法,以经济法理念来阐释西部开发战略的本质内涵;提出以经济法作为西部开发战略的主导法治保障。
  关键词 西部开发战略 经济法 思考
  作者简介:李珊珊,青海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李朋,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71
  西部开发战略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是一场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动员全社会成员以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能动社会变迁。这场社会变迁的最终完成和实现,不仅需要政策的支持,更需要法律的保障。将政府实施的西部开发政策法律化,用法律来保证西部地区的开发是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有力措施。
  一、西部开发战略概述
  (一)西部开发战略提出背景
  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实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2000年1月,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在京召开了西部地区开发会议,以研究加快西部地区发展的基本思想和战略任务。2000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
  (二)西部开发战略的主要内容
  西部开发战略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国情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需要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其宗旨是进行地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地区富裕、缩小地区差异、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是到21世纪中叶,要将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
  二、经济法在西部开发战略中的地位及作用
  (一)经济法在西部开发战略中的地位
  在运用法治思维引导和规范西部开发的进程中,仍然存在着以何种法律(部门法)为主导法治保障的甄别问题。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更是国家调节即“国家之手”有效运作的法律保障,因而“可以说,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或者说,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规范经济调节之法”。 西部开发涉及到资金西移等国家基于全局发展考虑而进行的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宏观调控活动,这不是单纯的市场所能调整的,也不是单纯主张经济民主、私法至上的民法和单纯强调经济集中、公法至上的行政法所能完全调整的,它需要以公私平衡协调为本质的经济法进行综合系统的调整。因此,在西部开发中应创制以经济法为主导的法律体系作为其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法治保障。
  (二)经济法在西部开发战略中的作用
  由于西部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全局性,决定了西部开发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而能将经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发展方向及目标协调统一起来的经济法无疑是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最有效保障。经济法不仅能够实现西部地区开发目的与保护目的相统一,还能实现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目标与科技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文化发展目标相统一。同时旨在缩小贫富差距、追求共同富裕的经济法将西部开发与富民有效结合:经济法一方面继续加强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另一方面也在加大对西部人民物质、精神生活水平的投入力度,使西部人民能成为地区开发的主体和真正的受益者,进而实现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再到人物结合的可持续发展。当然西部开发,不只是西部地区的开发,还是整个社会的全面互动和协调发展,不论是西部开发主体权益的保护、各地区的协调配合等一系列问题,还是具体到“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发展优势产业、发展科技教育、加大改革开放力度”五大西部开发战略重点,都必须通过经济法加以规范。
  三、西部开发战略体现的经济法理念(公平价值理念)
  “公平”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称”或“平衡关系”。为了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差距,实现社会公正,作为“正义之盾”的法律便将“公平”视为核心价值。因此,注入公平价值的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正、和谐与稳定的重要保证。同样,经济法也必须追求公平价值,只不过它追求的是更高层次的公平,即社会公平的实现。然而,西部开发战略中所体现的经济法公平价值理念不应仅仅是追求社会公平,更应不断探索追求新型的公平理念——发展公平。经济法视野下的“发展公平”包含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受益公平;地区公平及产业公平三个方面。
  四、西部开发战略中经济法的完善与运用
  (一)规制市场秩序,转变政府职能
  西部开发首先是西部经济开发,而西部经济开发的首要目标和基础就是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第一位的,而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服务的,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共性,也是政府社会性的体现。政府应变直接的推动为间接的引导,从而激发西部自身的经济活力,使政府调节之手无形化,最终成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整个经济生活的协调人” 。激活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依靠市场机制,然而单靠市场机制依然无法解决东、西部的差距问题,这也是市场机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在;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政府行为虽然可以减轻或缓解市场化过程对西部区域发展的消极影响,但亦不能取代市场机制,只能作为市场机制缺陷和不足的有效补充而存在。因此要把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行为结合起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 。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是完善的法律制度,即只有法治环境下,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源配置,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机制。
  (二)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培育强有力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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