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可能性失灵


  摘要: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需要刑法保护。为确保刑法调整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原《刑法》条文的基础上,对主体、客观行为和行为结果都进行了修订完善。新的金融产品的出现使“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出现了漏洞,面临可能性失灵的现实问题,收益权凭证交易这一新型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是例证。创新资产证券化产品,监管部门要依据其交易特征,出台相应监管规则,注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防止“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可能性失灵。
  关键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可能性失灵;收益权凭证交易;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DF6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6.13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获取金融产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维护金融市场透明度、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为了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均倚重刑法的规范机能,将信息披露失范入刑。金融市场诡谲多变,金融活动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专业性特征,失范的金融活动损害投资者利益,必然具有信息披露失范的共同特征,追究失范金融活动的信息披露责任往往成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选择的突破口。以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危机为例,造成全球金融市场巨烈震荡的资贷危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多种失范市场行为叠加最终导致危机发生,但美国司法部是以“虚假陈述”罪对贝尔斯登、高盛等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展开刑事司法调查。 鉴于《刑法》相关规定对保护信息披露制度和调整失范金融活动的重要性,必须防止刑法的可能性失灵。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刑法保护 随着我国金融领域改革的持续推进,失范金融活动频发。为推进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我国对金融犯罪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刑事立法政策,主要是以扩大犯罪主体范围、修正犯罪客观要件、降低入罪标准的方式扩大犯罪圈,增加金融犯罪的覆盖范围[1]。信息披露制度的刑法保护在我国体现在《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条的修订完善与我国近年来推行的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的刑事立法政策相适应。
  原《刑法》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上市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打击,但该规定存在着主体要件、客观要件过于狭窄的弊端,与金融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不利于保护信息披露制度。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刑法》第161条,将原“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将公司、企业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法律条文来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规定更趋完善:(1)从犯罪主体上看,犯罪主体从公司扩大到所有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这包括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票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企业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银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2)从客观行为要件来看,客观行为不仅限于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也在犯罪之列。“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行政法规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事项作出的规定,还包括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授权对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定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的公告》等等。(3) 从客观行为结果上看,不仅包括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也包括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其它严重情节,主要是指隐瞒多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事项,多次搞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因不按规定披露受到处罚后又违反等情形[2]。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易 明: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可能性失灵——以收益权凭证交易为例证虽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原“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基础上对主体、客观行为和行为结果都进行了相应完善,且该规定使用了具有高度包容性的法律语言,但由于金融产品的推陈出新以及金融犯罪的“二次违法”金融犯罪属于法定犯,凡是能够最终被认定为金融犯罪的行为,其首先必须是违反民商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只有这些法律规范中明确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且在《刑法》中又予以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金融犯罪。 要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仍然出现了漏洞,面临可能性失灵的现实问题,与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的刑事立法政策相违背。
  二、收益权凭证交易实践 2011年7月,重庆市金交所首批1亿元的小贷公司收益权凭证上线交易。据重庆市金融办统计,2011年重庆共有16家小贷公司在重庆金交所发行收益权凭证,金额达5.23亿元。重庆市小贷公司收益权凭证上线交易被看作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破冰之旅而备受关注[3]。小贷公司收益权凭证交易是指小贷公司以金交所为平台,通过承销商将贷款的收益权分割成小份,卖给市场投资者,小贷公司到期收回贷款后再将收益权凭证回购的交易行为。举例来说,A小贷公司自有资产1亿元,利率为基准利率的4倍(25%左右),全部放贷后预期收益为2500万元。小贷公司将其中2000万元的收益权以收益权凭证的形式卖出,约定到期后小贷公司以15%的收益率回购小贷公司通过在重庆金交所发行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需出让的收益约15%-17%,其中三个月期约为15%,一年期约为17%,半年期则介于两者之间。 ,小贷公司获得了2000万元资金,并将这2000万元再以4倍基准利率的利率放贷出去。在金交所平台,收益权分割成小份,卖给投资者,投资者买了这些收益权后,可以获得8%的收益。重庆市渝中区某小贷公司的2011年第一期小贷资产收益权凭证,该凭证分为三档,即优先A03档(3个月)、优先A06档(6个月)和普通级档凭证,分别是2500万元、2000万元和700万元。A档是公开发行,普通级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其中,优先A03档和优先A06档的票面预期收益率分别为6.6%和7.5%,普通级档凭证则无票面利率。 到期后,小贷公司从贷款者那里将2000万元贷款收回,获得的本金及利息是2500万元,然后以2300万元回购2000万元收益权,投资者总共获得160万元收益,另外140万作为费用支付各交易参与方。通过收益权凭证交易,小贷公司的资产规模从1亿元扩大到1.2亿元,实现了融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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