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III对规制资本规则的修订与影响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巴塞尔I和巴塞尔Ⅱ在规制资本的结构、统一性、风险吸收要求等方面的一系列缺陷与不足,为此,巴塞尔III对巴塞尔I和巴塞尔Ⅱ中的规制资本规则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核心内容是提高资本质量与数量要求,以增强银行的风险吸收能力,并通过提高规制资本要求的一致性和制定完善的实施步骤,以保障其落实。巴塞尔III对规制资本规则的修订将直接影响国际社会对国际金融业未来风险暴露的管理,进而对金融规制与监管提出新的挑战。我国金融业所受影响不容忽视,为此,应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监管合作、促进国内商业银行业务结构调整来加以应对。
  [关键词]巴塞尔III;规制资本;巴塞尔协议;风险吸收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1)01-0162-11
  韩龙(1964-),男,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及WTO法;包勇恩(1985-),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与国际金融法。(湖北武汉430073)
  本文为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制度建构研究”(项目编号:08AJY01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7年国家法治和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为重心”(项目编号:07SFB2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资本监管历来是银行业监管的重点,国际社会以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为主导,制定了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统一规则,为维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经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反思银行业在金融危机中所遭受的重大损失,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规制资本(regulatory capital)① 的已有规定的缺陷与不足,因此,对其进行改革成为危机后国际社会完善金融规制与监管制度的重点。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III:提高银行和银行体系抗御能力的全球规制框架》(Basel III: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 banking systems,简称巴塞尔III),标志着国际社会对银行规制资本的改革取得了结论性的成果。这次改革将对国际金融业的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将对金融规制与监管提出新的挑战。本文从银行规制资本的作用和国际规则的历史演变着手,通过具体分析巴塞尔I(即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7月发布的《统一国际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Basel I)和巴塞尔Ⅱ(即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发布的《统一国际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修订框架》, Basel Ⅱ)中规制资本的缺陷与不足,就巴塞尔III对规制资本的修订进行考察,最后就此次修订对金融业、金融规制与监管的影响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挑战,提出我国金融规制与监管的应对之策。
  
  一、银行规制资本的作用与国际规则的变迁
  
  (一)银行规制资本的作用
  资本对任何公司企业来说都极具重要性,对商业银行也不例外。从维护银行安全稳健性的监管视角来审视,银行规制资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通过吸收损失防控风险及其传染。资本具有吸收损失的功效,银行资本是银行应对风险、承担损失的保障。适当的资本比例要求,可以保证银行在面临未预见风险冲击时首先以资本吸收损失,从而将银行的风险暴露控制在一定程度与范围之内,防范风险的扩大和传染,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内控制银行投资高风险业务的冲动,并激励银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其二,维持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同时保护存款人与交易方权益,并降低银行道德风险。银行持有一定的资本不仅可以吸收未预见损失,同时还是维护公众对银行信心的关键,而一旦银行破产清算,银行资本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存款人存款和交易方债权获得受偿。此外,由于资本要求的约束,银行须先内化风险,这又可在一定程度内降低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道德风险。
  其三,保障银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如果国际银行业有了统一的资本要求,具有相同或相近资本数量的银行,其所拥有的类似风险加权的资产规模是相同或相近的,这就可以降低甚至避免银行之间为了逐利而竞相扩大规模、降低资本数量的恶性竞争,提高银行以资本抗御风险的能力,同时整平银行业公平竞争的游戏场地。
  正是由于银行资本要求具有以上重要作用,因此,为其制定统一的数量比例和标准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资本充足标准的历史发展
  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金融监管者对规制资本并未设定具体的比例要求,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固执地坚持固定的资本比率会排挤更多全面的分析,导致人们不能评估银行承受损失能力的其他因素。[1]但20世纪70年代后期,由于宏观经济形势恶化,发达国家银行倒闭的数量大增,维持公众对银行的信心显得尤为迫切。1982年全球债务危机的爆发直接推动了人们对资本统一规则的制定,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银行资本充足性的具体标准。1983年美国颁布《国际贷款监管法》(International Lending Su-pervision Act),在国内建立了银行资本的统一标准,②但国际社会缺乏统一标准。美国担心杠杆率较高的日本、法国银行会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为此,美国先后与主要发达经济体就统一资本监管的国际规则进行谈判,并先后达成一致。
  在此背景之下,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公布了巴塞尔Ⅰ,确定了资本监管中的二级资本框架,即规制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两部分,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损失准备金、混合债务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总资产≥4%,总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加权总资产≥8%。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1月将市场风险纳入监管范围,设定了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规制资本。所谓的三级规制资本实际就是短期次级债,通常这类次级债的期限较短,而且在计算规制资本时不需要在到期日进行分摊。1998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又专门发布了一项对一级资本的修订通知,规定一级资本可以包括不超过一级资本的15%的创新资本工具(Innovative Capital Instruments),但并未明确一级资本中其他资本成分的比例要求,只是强调一级资本的主要部分应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Ⅱ,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被称为三大支柱。第一大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大支柱是监管审查机制,第三大支柱是市场约束。资本要求规定在第一大支柱中。巴塞尔II规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仍为8%,其中对资本充足率分子(即规制资本)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巴塞尔II对资本充足率的修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反映在计量银行各类风险资产的方法上。例如,巴塞尔II涵盖的银行风险包括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充足率等于资本总额除以信用风险加市场风险加操作风险。故巴塞尔II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是: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十(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十操作风险加权资产)×12.5〕。正是由于巴塞尔I与巴塞尔II在规制资本及其构成上没有变化,故在巴塞尔III出台前,巴塞尔I和巴塞尔II所体现的规制资本的规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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