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公会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票据立法


  [摘要]票据法与银行业务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北洋政府时期、1929年票据法颁行前后以及1933—1934年,上海银行公会始终积极参与相关的票据立法活动,如进行票据习惯的调查,先后五次设立临时性的票据法研究会,并多次在汇集各会员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制成意见书送呈立法部门参阅,其中多数意见被采纳。这不仅维护了同业的利益,也为近代票据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对保证法律的质量和可行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中可以折射出中国票据制度的近代化和民间团体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演变。
  [关键词]上海银行公会;票据立法;票据习惯调查;票据法研究会
  [中图分类号]K262,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5-0169-06
  
  票据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在长期的票据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票据使用规则和习惯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票据法与银行业务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上海银行公会作为具有重要影响的银行同业团体,在近代票据立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学界对近代票据立法及其历史经验等已有较多研究,主要从法学角度对晚清、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票据立法进行了详细、深入的探讨。张群、张松先生的《20世纪中国票据立法的历史经验——以1929年票据法和1995年票据法为例》一文还对民间团体,如上海银行公会在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给予了肯定,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但由于其文章的侧重点不同而没有专门就此深入进行考察和分析。此外,有关上海银行公会的研究现在已经成果颇丰,许多论著还探讨了上海银行公会就《银行法》和《储蓄银行法》等金融法规的颁行与政府进行的交涉,而对于上海银行公会与票据立法的关系却鲜有人提及。因此,本文主要以上海档案馆馆藏的有关档案资料为依据,对上海银行公会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票据立法当中发挥的作用进行系统的梳理与分析,从中不仅可以折射出中国票据制度的近代化以及民间团体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演变,还能够补充上海银行公会研究的不足。
  
  (一)
  
  我国的票据立法肇始于清末,当时曾聘请日本人志田钾太郎起草票据法草案,可是未及颁行清朝即覆亡,而大规模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票据立法活动是在北洋政府时期。北洋政府在1921年开始票据法的立法工作,至1925年,修订法律馆先后共制定了五部票据法草案,上海银行公会则积极参与了其中相关的票据立法活动。
  1921年,全国银行公会在天津召开第二次联合会议,杭州和北京两银行公会先后提出议案,要求政府速颁票据法。会议议决“一致主张陈请政府迅予制定票据法,颁布施行,俾有遵依而裨商业”。于是以联合会名义呈文财政、农商、司法等部,建议尽早颁布票据法。这一提案直接促进了北洋政府票据立法活动的开展。此后,上海银行公会董事孙景西曾经在上海总商会提议:“现时工商业所用种种票据因无法律规定,各是其是,至不齐一,鄙意亟应调查全国商业习惯,联合各埠商会及银行公会预为研究,编订票据法草案,以备呈由国会审议通过施行。”这一提案得到上海总商会以及上海银行公会等团体的积极响应。因此,上海总商会为征求编订票据法意见致函各商会(包括上海银行公会),内称:“孙君所议由商人自行集合团体、调查编订比仅仅派人参与自属更进一筹,……兹因事体大,必先征求各处同意方能筹商通力合作办法。事关商业重要法规,如能折中各地习惯,编成优美充实之草案以备立法机关议决施行,成功似较捷速且免隔阂之弊。贵会有何意见敬祈详细讨论,从速赐教。”上海银行公会对起草票据法这一提案相当重视,再加上有上届银行公会联合会议决通过的设立征信所和票据交换所两个议案,上海银行公会随即成立了票据法、交换所及征信所三案委员会。1922年7月,推定中国、交通、浙江兴业、浙江、上海、中孚、金城、中华、大陆、东亚和东陆11家银行为委员银行分案进行讨论。8月5日,票据法交换所及征信所三案委员会在上海银行公会会所召开会议正式成立。公推浙江兴业银行的徐寄庼为主席。会议最后议决:票据法关系日常营业,应先讨论,还应专门组织一个票据法研究会,自下星期起每星期六下午四时至六时开会讨论。研究会会员除由委员会延请外,各委员银行可以自行指派,最终吸纳委员18人。
  1922年8月12日,票据法研究会召开会议宣告成立。银行公会成立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研究会在当时来说是独一无二的。会议公推孙景西为主席,并决定从调查人手,制定一表格送各埠调查其票据使用及习惯。因此,票据法研究会拟订了票据法调查表一份,调查内容有名称、发行及使用手续、习惯或性质等,并要求每张票据寄样纸一张。上海银行公会将此调查表函致各地银行公会、钱业公会和商会。11月4日,浙江杭州总商会当即将调查结果及票据样张复函上海银行公会。《银行周报》社作为上海银行公会机关刊物的出版机构,曾于1922年8月编辑出版了《票据法研究》一书,书中附录收录了总计244页的票据样式,数量在百种以上。按省份排列(从江苏南京开始),对票据种类及效用有简单说明,再按照类别排列,图文并茂,便于读者阅读和研究,成为此后研究票据习惯的重要资料。
  1924年,上海银行公会鉴于票据法之重要,政府尚未有正式条例颁布,而历次草案对于中国票据习惯仍不无扦格,因复组织票据法研究委员会,分别调查研究,亦订有票据法草案一种。1925年8月11日,修订法律馆特将第五次票据法草案装印成册函送上海银行公会,请其察阅签注。鉴于此,上海银行公会于8月15日召开董事会讨论,经公决又重新设立一票据法研究委员会,并请银行公会董事叶扶宵先生任委员长,随时召集各委员开会研究。上海银行公会同时将修订法律馆来函嘱银行公会研究票据法、重新设立票据法委员会推举委员长和委员一事分别致函告知各委员。8月18日和9月22日,又因此事致函各会员银行,并随函附送修订法律馆的票据法草案,希望各会员银行参酌事实习惯加以修正,即日交下以便汇编。另外还指出如该行有职员愿意加入研究者极为欢迎,并希代为延揽,以收集思广益之效。9月25日,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推举陈公藩、贺一雁加入研究会。10月12日,修订法律馆再次给上海银行公会发来公函催促迅速签注。修订法律馆原来限定日期为一个月,各地银行公会都觉得时间太局促,恐怕难以完成。上海银行公会便联合天津银行公会、北京银行公会致函修订法律馆,将期限展宽为三个月,以便从容研究。如今展期也将至,收到修订法律馆来函后,上海银行公会随即致函各会员银行,询问研究情况。最后,票据法研究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逐条研究,将与习惯稍有妨碍之处酌改十条。10月31日,票据法研究委员会致函上海银行公会,汇报其最终的研究结果。8月27日,北京银行公会曾致函上海银行公会,嘱将票据法草案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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