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对


  摘 要:第三次科技浪潮中,互联网及相关技术极大改变了人类世界的工作及生活方式,在客观问题、现实需求和技术支持背景下,电子诉讼应运而生,成为顺应时代发展、前景开阔的一个领域。我国近几年在电子诉讼领域的改革实践对传统民事诉讼的直接言词、公开原则和运行程序等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同时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等内容提出了一定挑战,改革实践与现行民诉法的滞后矛盾也日益凸现。就我国民事诉讼法而言,需要从内外两方面深入调查,修订完善相关内容,为电子诉讼程序规范化和电子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提供法理保障。
  关键词:电子诉讼;民事诉讼法;电子诉讼行为
  上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人类世界开始迎来第三次科技革命浪潮,从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明,到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细分领域的发展,信息通讯技术对整个人类世界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我们明显感觉到,小到衣食住行、大到工作生活方式都与原来大大不同了。传统的民事诉讼行为、诉讼方式乃至诉讼场所都因此发生改变,步入了信息化时代。民事诉讼现实与法律发展的不同步导致的矛盾亟需调和,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共同推进,为我国的法治进程做出贡献。
  1 电子诉讼潮流发展
  有不少学者对这一现象进行关注和研究,但目前对于电子诉讼一词的确切内涵和外延在我国学界尚未形成统一描述,但普遍认为电子诉讼是包含诉讼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相关内容。美国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出现了电子诉讼,当时美国修改了一条法令,规定在证据发现阶段可以提出或者出示用计算机收集到的证据。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电子诉讼现象在美国已经非常普遍了,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诉讼规定也在不断地进行修改。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电子技术的速度相比美国稍晚,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接受有关的电子管理档案系统。2009年左右才允许当事人进行电子提交,并且采用电子速记技术等。奥地利的电子诉讼技术非常成熟,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电子诉讼在奥地利就已经有了迅猛的发展。到2000年时已经面向所有当事人开放了电子诉讼系统。能够适用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材料和申请,并且也可以适用于法院向当事人传达文件和通知。
  2 电子诉讼产生的影响
  2.1 对直接言辞原则的影响
  直接言辞原则是指法官、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的人员必须出席庭审,当事人需要进行发言、提交证据、发表自己的意见,其他相关人员例如证人等要在法庭上做陈述,法官要亲自庭审并且要根据证据以及其他人的陈述作出判决,强调法官的亲历性和陈述方式的口头性。有学者认为,全流程的电子诉讼直接架空了这一原则,也有学者认为,电子诉讼与这一原则并不违背。不可否认的是,电子诉讼中的参与方式与传统诉讼确有很大差别,当事人、证人等可以选择不到庭进行口头陈述,而通过视频等新型方式参加庭审。但本文认为,说电子诉讼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电子诉讼中改变的是信息传播的方式,而传播方式对于人的心理及语言的影响就目前来看是不完全明确的,不能一刀切否定在线诉讼的效果,虚拟现实等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在感官上直接消除空间差距。直接言辞强调的是信息捕捉的真实性和交流的有效性,伴随时代发展应当对直接言辞原则进行重新诠释。
  2.2 对公开原则的影响
  公开原则是实体和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具体包括公开审判事项、审判过程、审判结果等多项内容。在电子诉讼的发展背景下,司法公开的方式更加多样化,网络诉讼服务可以一站式指导当事人立案诉讼;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可以让当事人随时了解案件进度和节点;网络庭审直播和庭审视频可以让民众随时随地“围观”案件审理过程;裁判文书上网可以让民众了解审判思路,监督审判结果;电子档案更加长久、安全,方便保存和调取资料。“智慧法院”建设基础上的司法公开完全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大大方便了公众对于案件进展进行实时监督和了解。
  2.3 对诉讼行为的影响
  电子诉讼对于当事人和法官的诉讼行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诉前阶段,当事人可以从网络上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诉讼流程和具体操作步骤,在起诉阶段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线上系统进行身份验证、填写相关的起诉内容并完成提交,立案成功后在线上交付案款,诉中阶段法官可以进行电子送达、远程取证、开庭审理、电子笔录等,诉后当事人可以在网上查看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等,此外还可以利用电子平台进行督促等程序。可以看到,电子平台运作几乎可以涵盖诉讼的各个环节,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官提供了更多选择空间和行为方式。有不少文章对未来电子诉讼模式进行了构想和假设,虽然某些描述目前尚未实现,有些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问题,但可以预见未来电子诉讼的发展方向总体是向上的,前景是十分广阔的。
  2.4 对证据方面的的影响
  电子诉讼对证据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形式方面是利用电子方式展示、传输、确认、存储证据等,在这方面现代通讯技术凸显出了自己的高速、便捷等特性,同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搜集、认证等方面的问题。除了方式上的转变外,另一方面是电子证据的出现和应用,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与传统的证据收集相比较,电子证据有其明显的优点,比如传输便捷、痕迹清除困难、动态直观、相互印证等。电子证据的概念在我国民诉法和其他法律解释、规定中已有一定的描述,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和认定标准,缺乏严密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3 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当前我国很多省份已经建立或正在筹备建立互联网法院,业务涵盖了从立案到网上评阅、从一審到信访等各个阶段,能够受理各种类型的案件。针对电子诉讼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可以从效力较低的规定开始,通过降低改革成本。就电子诉讼而言目前已经出台了一些地方性、部门性规定,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出台了《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等程序规则,虽然并不完善,但提示我们可以从行政法规、法律解释等层面,实现“短平快”规范电子诉讼,这些效力相对较低的文件一反面反应速度较快,有利于及时规范电子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为民诉法的修订提供参考。就民事诉讼法层面而言,除了已有的关于电子送达和视频庭审方面的规定外,仍需要不断根据实际情况,更加谨慎地进行应对和完善,以便更好地解决电子诉讼面临的法律适用问题,体现法律的时代性和权威性。
  4 结语
  伴随科技革命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面对人民法治观念的提高和对高效司法资源的需求,电子诉讼应运而生,并已显露出巨大的优势。在高效便捷的同时,电子诉讼也对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和传统诉讼文化、诉讼仪式和诉讼程序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如与直接言辞原则的冲突、对法庭纪律与仪式感、诉讼程序保障的冲击等,这些矛盾要求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调整,为电子诉讼实践提供合法性依据。对处于第三次浪潮中的当下而言,技术与现实的超前性与法律的相对滞后必然会出现摩擦和矛盾,改革必然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一个过程,虽然目前可能很长一段时间内电子诉讼不能完全替代传统诉讼方式,不过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正在积极拥抱和发展新技术,服务于诉讼方式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中,在电子诉讼的应用方面已经走在了很多国家的前面,在实践与法律的不断磨合中,诉讼方式改革步伐将更加稳健、呈现出更多可能性和更大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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