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协调WTO规则的船舶压载水管理立法


  摘要:从船舶压载水管理这一新的环境保护领域入手,在阐释各国防控船舶压载水造成环境损害的国内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论述了WTO环境规则中与其相关的条款和协议,分析了船舶压载水管理立法对贸易规则的适用与遵循,使其不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
  关键词:船舶压载水管理立法;WTO规则;SPS措施;贸易与环境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6?0125?07
  贸易自由化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已经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成为自WTO成立以来争论的热门话题。根据WTO1999年10月发布的《贸易与环境》研究报告[1],贸易在产品生产、消费、废置以及跨界运输等环节上都可以影响到环境,尤其在运输环节,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尤为突出。目前,国际贸易货物有90%是靠船舶经由海上运输[2],船舶运输已成为国际贸易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和重要支撑,但来自船舶的污染也给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为此,本文选取船舶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压载水及沉积物排放造成海洋环境损害为研究对象,通过论述各国国内和国际社会对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的环境立法,分析其与WTO环境规则的关系,避免使其成为限制自由贸易的贸易壁垒。
  一、船舶压载水带来的环境危害及
  立法管制
  (一) 船舶压载水带来的海洋环境危害
  船舶压载水(又称压舱水)在为现代船舶安全航行提供保证的同时,也携带了大量的海洋生物和致病病原体,造成海洋环境的严重危害。伴随世界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船舶吨位不断增大以及航行时间日渐缩短,船舶压载水中外来生物存活和转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统计显示,每年约有35 000余艘船舶携带约有3 500亿吨的压载水在全世界转移,其中包含7 000~10 000种的海洋浮游生物,在一个压载
  水舱中存活的甲藻孢囊约有3亿个。[3]这些浮游生物随压载水排放到当地海域后,一旦在新的适宜环境中形成生物入侵,就会发生不可控制的“雪崩式”的繁殖,破坏当地的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引发有害寄生虫和病原体的大面积迅猛传播,危害当地公众、海洋动植物生命健康,导致海洋生物多样性丧失,威胁地球上丰富的生物资源,造成巨大的、不可逆的永久性海洋环境损害。据不完全统计,海洋生物入侵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巨大损失每年以近百亿美元的速度递增。[4]
  中国是世界十大海洋运输国之一,也是船舶压载水污染的受害国之一。我国每年由于生物入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74亿元,入侵物种造成的总体损失每年可达到数千亿人民币,其中海洋入侵生物是主要原因之一。[3]我国遭受最为严重的海洋外来生物入侵事件之一就是近些年沿海海域赤潮的大规模爆发。外来赤潮生物引发赤潮的爆发频率增加,波及的海域呈扩大趋势,东海、南海、渤海海域均受到赤潮影响。目前我国已知有16种外来赤潮生物是经由船舶压载水传入的,赤潮频发会导致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几乎崩溃,对海域原有生物群落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构成极大威胁。[5]
  (二) 船舶压载水立法管制的现状
  1. 各国船舶压载水立法管制的单边行动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造成损害后果越来越深入的认识,一些海运贸易比重较大的发达国家纷纷制定较为严格的船舶压载水管理法规来构建国家防御体系。这也为国际统
  一立法奠定了基础。
  第一,将船舶压载水作为检验检疫对象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立法。旨在保护本国经济、环境和公共健康,减少国际船舶压载水中外来生物入侵的风险,澳大利亚2000年修订的《1908年检验检疫法》(Quarantine Act 1908)将船舶压载水视为“货物”,未经检验检疫不得排放。作为压载水管理主管部门的澳大利亚检疫检验局,强制性地对进入澳大利亚水域的船舶压载水的排放实施严格控制,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压载水以及沉积物实施抽样和监测。[6]该国要求所有压载水管理方法都不应造成不适当的贸易障碍或者危害船舶安全。
  新西兰早在1989年就成立了工作组推进减少船舶压载水中外来生物入侵风险的策略研究。依据新西兰1993年颁布的《生物安全法》(Biosecurity Act, 1993),压载水被视为能够使新西兰有机物遭受损害、疾病、损失或伤害的“危险货物”(risk goods),通过提供进口标准,控制跨界活动和实施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建立起防止由船舶压载水途径导致的外来生物入侵的全方位边境控制法律。1998年新西兰颁布了“来自所有国家的船舶压载水进口健康标准”(Import Health Standard for Ships Ballast Water From All Countries),压载水包括沉积物如果不符合该健康标准,则不允许在新西兰领海和内水排放。
  第二,将船舶压载水作为外来生物无意引入途径进行控制的美国立法。美国主要从控制和防止外来生物无意引进的自然环境保护目的和角度,同时考虑害虫控制和渔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而对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加以立法规制。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国家入侵物种法》(National Invasive Species Act, 1996),将船舶压载水管理的范围从五大湖区扩大至所有的美国水域。
  2. 将船舶压载水纳入防止船舶污染范畴的国际统一立法管制
  联合国专门负责航海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及相关立法的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从防止船舶作业带来船舶压载水环境危害的船舶污染的角度出发,致力于逐步推行有关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国际统一标准,并最终于2004年通过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制压载水的《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截至2013年9月26日,已经有37个国家批准了《压载水公约》,其合计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0.32%[7],《压载水公约》的生效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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