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摘 要: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保护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二者辨证统一,不分高低,同等重要。"人权高于主权"、"主权过时论"、"主权高于人权"的观点都是片面、错误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理论是非法的专横的武力干涉,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原则。保护的责任强调国家保护人权的责任和义务,有积极合理的一面,但该理论试图为"人道主义干涉"提供法律和道义上的支持。
  关键词:主权;人权;人道主义干涉;保护责任
  在以和平与稳定为主旋律的当今世界,人权问题越来越为世界各主权国家所重视,然而有些西方国家,以人权问题为幌子,滥用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对他国的内政予以武力干涉,这显然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各国法学界对于国家主权和人权的关系依然存在不同的观点,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各国保护人权和维护国家主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主权与人权的概念
  (一)主权的涵义
  一般认为,"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一切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两个方面。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所有领域。
  (二)人权的涵义
  "人权"一词源于西方。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革命时期提出的人权概念和理论,在历史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如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与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体现的"天赋人权"的思想。有学者认为,人权简单地讲,就是人的基本权利,是指人应当享有的体现人类尊严的基本权利,它是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民族自决权等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体。[1]还有学者将"人权"概括为:人的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固有的并不可剥夺的权利。[2]
  二、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一)主权与人权关系的相关理论
  1.人权高于主权
  西方国家极力推行"人权高于主权",主张国家主权要服从于人权,一旦一国国内出现了侵犯人权的事实,他国就有权予以干涉。
  该主张显然不合理。首先,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事项,人权的保护责任仍主要由主权国家承担的。其次,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所有领域,是国际强行法:被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原则产生时才能更改。[3]而人权原则还未上升为基本原则,不得与国家主权原则等国际强行规则相抵触。最后,该理论在实践中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容易被一些西方国家滥用,作为任意干涉他国的借口。
  2.主权过时论
  "主权过时论"认为,传统的主权概念已经过时,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人权的一个障碍,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限制甚至取消主权。[4]
  这一理论是及其荒谬的。首先,主权是国家的固有的根本的属性,没有主权就没有国家。其次,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强行性规则,否定主权就等于是否定国际法。最后,主权是维护人权的前提和基础,一国若丧失了主权,又何谈人权。
  3.主权高于人权
  该理论为许多发展中国家所主张,认为人权问题是一国国内管辖事项,主权原则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人权原则只是一般原则,那么人权就得服从于主权。这种观点片面强调主权的重要性而将人权次之,可能导致国家权力对人权的忽视甚至侵犯,成为某些国家的独裁者肆意践踏国内民主的借口。
  (二)主权与人权的辩证关系
  主权与人权同等重要,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1.人权制约国家主权
  主权并非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它受人权的制约。在国内,由于各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内最高权"的限制;在国际上,国际人权法为各国政府设定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外独立权"的限制。[5]
  2.国家主权限制人权
  首先,国家通过立法等活动,限制了人权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其次,在国家的重大利益与个人的权利存在矛盾与冲突时,国家可能会限制个人的权利来保全国家利益。
  3.国家主权是保障人权的基本前提
  国家是保护人权的主体,一国失去主权、尊严,那么该国人民就从根本上丧失了人权。国家不仅直接制定国内人权法,国家还参与制定国际人权法,而且,国家还承担着将国际人权法转化为国内法的义务。[6]
  4.保护人权有利于巩固国家主权
  在国内,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公民有更高的热情和积极性投身于国家建设中去,国家的主权就可以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与维护;在国际上,一国保护国内人权,可以阻却他国借口人权问题干涉该国内政,侵犯该国主权。
  三、"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责任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错误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些西方国家主张的又一论调,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他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7]
  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着合法论和非法论两种立场和观点。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实际上是非法的、专横的武力干涉,区别于人道主义救援和联合国安理会的执行行动。[8]即使是支持合法论的学者也对个别国家滥用干涉的行为表示质疑,因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主权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了不干涉内政和禁止使用武力,他们主张在《联合国宪章》的体系内,以集体干涉为依据。[9]众多历史经验也已表明,"人道主义干涉"背后并非纯粹的人道主义目的,而是西方一些国家借以干涉他国内政,推行霸权的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国发生严重的侵犯人权事件,国际社会就束手无策。当一国国内发生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罪行,威胁或者破坏国际和平甚至发生侵略时,安理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对该国采取军事行动。
  (二)保护责任
  加拿大"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于2001年12月发表了《保护的责任》的报告,指出,国家主权意味着责任,而且保护本国人民的主要责任是国家本身的职责,一旦人民因内战、叛乱、镇压或国家陷于瘫痪且当事国不愿或无力制止或避免这些灾难而遭受严重伤害时,不干预原则要服从国际保护责任,即由国际社会来承担保护人权的责任。[10]
  "保护的责任"是在肯定了国家主权原则,但认为当国内冲突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实已经被认定为《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的对国家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时,安理会可以采取或授权采取执行行动。然而,"保护的责任"在军事干预的授权问题上关注的重点是安理会没有授权时,主张由联合国大会、区域组织甚至个别国家进行军事干预。显然,这试图为"人道主义干涉"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11]2005年10月24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将军事干预严格限定在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框架下。最后,应当指出的是,"保护的责任"尚未成为国际法的规则或原则。
  参考文献:
  [1]鄂焕成,许剑.论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多重性[J].攀登,2001,(4).
  [2][7][9][10][11]王虎华.国际公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34,441,442,444,445.
  [3][6]王虎华.论国家主权与国际人权的辩证关系[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5).
  [4]徐显明.国际人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0.
  [5]王叔良.略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J].政治与法律,1995,(5).
  [8]王虎华."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学批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3).
  作者简介:肖丽红(1988-),女,福建建瓯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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